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效力研究——兼论保全电子数据公证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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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效力研究——兼论保全电子数据公证

尹静

河北省石家庄市燕赵公证处  河北省  石家庄市  050000

摘要:随着互联网快速发展,电子数据也随之出现,由于电子数据本身高度不稳定性与易损性,这使得当事人在进行民事诉讼时,常常对证据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公证作为一种有效地法律保障手段,通过公证证据保全的方式来补强电子数据的证明效力,采用保全证据公证的方法已成为当事人在维护其证据合法性与证明效果时的重要选择。

关键词:保全证据公证证明效力研究电子数据公证

一、电子证据所具有的独特性质

与传统纸制数据相比,电子数据代表创新通讯手段,它源于对网络高度依赖。随着科技进步以及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数据已经成为非常重要证据形式之一,在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大作用。与传统证据相对照,它展现出以下独有属性。

(一〕与传统实物证据相比,电子证据显得更为抽象与不真实,它是基于计算机技术呈现给我们的,由于电子证据隐秘,如没有技术专家帮助,较难在庞大计算机系统中寻找到隐藏的文件。

(二)与传统证据的单一模式相较,电子证据展现出更为丰富外部形态。它可能呈现为图像,也可能是声音,或者是这些元素组合,使其显得更为丰富、直接与生动。

(三)电子数据呈现出双重特性。一方面,它拥有较高精确性和技术含量,同时也依赖于先进科技手段,这使得其存储、传输和保存都变得更为简便;从另一个角度看,它非常易受伤害,较容易被人删除、篡改或损坏,一旦损坏,恢复起来非常困难。

二、电子证据保全公证的重要性

(一)公证保全优势

首先,公证处按照法律独立地执行证明功能,并具有明确公众信赖度。公证机构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保障权利人合法权益。公证机构,作为合法成立的、不追求盈利机构,能够依法独立地执行公证职责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具有其固有优势。它既能保证公证人客观真实证明责任,又能够提供法律帮助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避免诉讼风险。角色定位为中立第三方,而不仅仅是代表某一方的利益,这样更能确保它公正、公平地处理各种事务,并得到各方当事人深厚信任。

其次,依据《公证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已公证文件可以作为确定事实依据,但如果存在矛盾证据则不在此列。从这一点来看,经过公证保护电子证据在法律上具有高度可信度,能够增强证据说服力。

最后,公证保全工作需要具备高度专业技能和技术能力。公证人员不仅是公证人,同时也是一名法律专家。在这种双重身份下,公证人员在处理电子证据保全方面具有明显优势,能够用更专业视角去筛选掉部分非法或不确定证据,从而保全出合理、核心和有力证据。

(二)关于公证保全价值

(1)保障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知识产权这一相对不易察觉权益被侵犯时,权利人若想保护自己合法权益,就必须提交无法反驳证据来支持自己的诉求。保全证据公证可以作为存储创作过程、作品的原始载体等重要证据,从而解决取证难题,实现维权初衷。

(2)维权取证减少诉讼风险

证据在诉讼中占据重要地位,它为人民法院提供查明案情和做出准确判决关键依据。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为维护合法权益,往往会向法院申请收集和出示有关证据,以证明自己与第三人之间是否有纠纷发生或利益关系。然而,在申请人自主进行证据收集过程中,较难稳定地提取核心证据,或者证据收集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缺陷,从而增加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因此,如何确保证据能够真实客观地反映案情,成为法院审查判断是否采纳申请的首要标准。公证过程中由公证处提供的证据更容易得到法院信任,从而显著减少当事人因证据问题而面临诉讼风险。

(3)确保救济权利,降低成本

如果申请人提前申请公证并保存容易丢失证据,这将有助于防止对方销毁、篡改证据或否认相关事实,从而确保自己在私人救济中处于有利位置。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往往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大量有关财产权益方面的证据材料,以证明其遭受损害的程度和性质。同时,如果不能避免法律纠纷,预先准备的公证证据也为起诉或应诉做充分准备,这将有助于法官迅速查明案件事实。另外,申请人还可将已被证明不真实的证据提交到公证处,使公证人员能够迅速判断是否属于伪造、变造或者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当对方难以出示有力的反驳证据时,他倾向于尽快与申请者就赔偿损失、终止侵权等民事责任问题达成和解协议。

三、关于保全证据公证过程中特别关注的问题

(一)真实性审查

真实性是指事物的客观存在。证据保全公证与一般公证不同,其具有特殊性质。保全证据公证的目的是确认证据是由公证人亲自获取或在其直接见证下获得的。因此,保全证据公证应以真实作为基本要求,即保证公证人能够客观、全面地提供证据。在法律与事实之间的问题上,公证人在证据保存方面更加重视事实的处理。公证书上的内容要真实可靠,并能反映案件事实真相,否则就会影响公证效果。

(为)合法性审查

公证合法性涉及到公证证的合法行为,或者具有法律意义事实和文件内容、形式和获取方式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不应违反相关政策和社会公共利益。公证证明是否具有合法性,首先取决于公证机关取证能力,即公证机构所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否符合法定要件。仅当证据材料是通过合法途径收集时,才能被视为合法证据,这意味着在获取和保存证据的方法上都必须确保其合法性。

四、结束语

为“行为人或委托人的电子数据取证行为、保全行为”提供公证证明的保全电子数据公证,对于解决电子数据取证与质证的困难问题具有极其重要的价值,这有助于明确保全证据公证与公证证据保全法律定义;完善我国保全电子数据公证制度,可以从立法层面确立保全电子数据公证作为独立证明形式,并赋予其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王兴和.新型电子数据保全证据公证案例浅析[J].中国公证,2023,(08):29-34.

[2]王莹.电子数据公证保全的必要性[J].法制博览,2021,(01):124-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