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劳动者试用期考核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整期优先)网络出版时间:2010-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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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劳动者李某于2009年9月1日进入某公司担任驻外事业部副总经理,并与某公司签订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同时签订了驻外事业部副总经理销售协议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约定李某试用期为2009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工资标准为每月4000元,浮动年薪5.2万元,总年薪10万元,浮动年薪与销售业绩挂钩。李某2010年销售指标为2000万元(包含2009年四季度业绩),其中2010年4月前应完成的销售指标为400万元;某公司对李某的销售指标按月进行考核,月考核于2009年12月开始,连续四个月考核不达标的无条件辞退或降级。同时,某公司在2009年《市场部市场开发营销管理政策》任职标准与工作内容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