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中国工会在长期发展过程中政治功能突出,经济维护功能缺失。《劳动合同法》在《工会法》和《集体合同规定》的基础上,明确了工会的指导权,扩大了工会的参与权,强化了工会的协商权,明晰了工会的监督权,赋予工会更加明确、具体的代表权和维护权,客观上强化了工会的集体劳动关系代理人的地位,促使工会职能发生巨大转变。要切实贯彻《劳动合同法》,充分发挥工会的重要职能作用,其改进和改善的思路就是:在公有制企业积极进行工会职能创新,在非公有制企业要不断完善工会的维权机制。具体措施主要有:工会在劳动关系的形成中要充当公益指导人,做《劳动合同法》的推广者和普及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工会要做劳动者的利益表达人和维护人,自觉履行法律规定。在劳动合同制度的实施中,工会要成为用人单位的制衡人,做《劳动合同法》的支持者。在劳动合同关系的执法监督中,工会要充当劳动行政部门的协助人,做法律执行的监督者。
简介:设立国资委,由其代表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和监管职责,结束国有企业“产权主体缺位”和“五龙治水”局面,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巨大进步。国资委集出资人代表、监管者和规则制定者三重身份于一身,同时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职责及相关规则制定职责的“顸层设计”也存在重大缺陷:国资委身份错位,导致其承担的多项职责相互冲突;国资委代表政府对多家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导致难以克服的普遍性关联问题;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存在巨大的道德风险,需要专门监督,但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缺少对履行出资人职责行为的专门监督机构和监督制度安排。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核心是重新定位国资委的身份和职责,使其成为代表同级政府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的专门机构;由此带来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空缺问题的解决途径为:原国家出资企业适合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直接将其改造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原国家出资企业不适合作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另设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