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公安机关在侦办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案件时要严格把握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构成要件,创新打击传销犯罪的侦查模式,充分利用信息化侦查手段,准确认定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通过勘验、搜查传销窝点现场,讯问传销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询问参与传销人员,勘验、检查会计资料等侦查手段和方法,全面收集传销证据,完善证据链条,达到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的证明要求。
简介:理论上,被害军人是指在涉军犯罪中遭受犯罪侵犯而出现生命健康、物质财产等损害的军人。实践中,以军人为对象的犯罪,往往是在被害人的某些生活弱点诱发下,以及有利于犯罪的时空、气候等条件“帮助”下实现的。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系统把握涉军犯罪中军人被害的原因。一、犯罪人漠视被害军人的正当权益是犯罪动机形成的主因无论何种犯罪,犯罪人实施犯罪,其目的都在于从被害人的受害中获得某种权益,其认知因素必然存在对被害人权益的漠视这一特点。军人成为犯罪被害人,通常包括犯罪人明知军人身份和不明知军人身份两种情形。从犯罪被害预防角度来看,是否明知军人身份对犯罪人犯罪动机的形成总体上影响甚微。但在一些专以军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活动中,对被害人军人身份的明知则会促成恐怖分子产生并加强犯罪动机,如恐怖分子对反恐军人实施报复性袭击的情形。
简介:近年来,随着对未成年人犯罪问题的愈加重视,我国儿童和青少年权益保护、犯罪预防工作日益增强,社会各界给予了愈来愈多的支持和关注,倾注了越来越多的心血。1999年6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由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1999年11月1日起施行。该法作为我国第一部预防犯罪的专门立法,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并在我国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和意义,为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然而,在该法的实施过程中,一些立法上和实践中的缺陷开始逐一显露。结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工作中的实践,揭示我国现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存在的缺陷,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修订提出一定的建议。
简介:“逃逸”的本质是遗弃,交通肇事后逃逸所构成的交通肇事罪属故意犯罪,而非过失犯罪。最高人民法院有关以交通肇事罪共犯论处的司法解释并无不当。交通肇事罪既可由过失构成,也可由故意构成。没有必要增设交通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