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网约工是我国非典型劳动关系群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用工灵活性过大、安全性不足正成为工会组织劳动权益维护面临的新问题。个体劳动权益落实难和集体劳动权益虚化成为新就业形态下的网约工劳权缺位主因,网络技术引发劳动组织平台化、劳动用工多元化导致传统劳动关系的外延和范围被拓宽、传统工会工作的内容和方式受冲击,传统企业劳动关系形成与协调出现新困境。工会在强化传统企业劳动者权益维护的基础上,要关注网约工新就业形态群体的权益维护,主动适应'互联网+'的发展,扩大组织覆盖面,将'网约工'这种新型用工下的劳动者纳入工会工作服务体系,通过采取组建平台行业联合工会、大力推进互联网+工会建设、积极参与法律法规制定修改以及将网约工社保问题纳入工会视野等措施,更好地维护其合法权益。
简介:犯罪不作为在网络平台代际演变过程中引发刑事责任归责模式的窘境。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规制路径需事先经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的立法模式有限制刑罚发动的初衷,但是,此种限定刑事责任的方式存在诸多商榷之处。应当跳出传统思维的窠臼,对网络平台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进行另行调整与修正,实现由被动履行到主动担责的变迁。必要情形下摒弃'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这一入罪前置性限定要素,从而化解平台类网络服务提供者不作为在归责实践中的异化难题,作为网络平台义务提升与公众法益保障的有效应对。
简介: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是在存托协议与托管协议基础上构建而成的契约创设型证券。存托人是该类证券的名义发行人,境外企业则属于实质发行人。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为该类证券设定的境外企业单独承担型信息披露模式,无法为投资者知情权提供充分保护,难以为非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规则提供制度铺垫,同时,境内存托人的信息披露业务能力也不能得到培育。在充分借鉴域外融资参与型存托凭证信息披露模式设计经验的基础上,我国宜构建以境外企业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为主、存托人与托管人承担信息披露义务为辅的信息披露模式。其中,存托人与境外企业应分别承担存托凭证与境外基础证券在我国的发行信息披露义务;境外企业独立承担存托凭证的上市信息披露义务;存托人应分别承担面向投资者与境外企业的中介信息披露义务;存托协议与托管协议应分别约定境外企业及托管人向存托人提供的契约性信息披露义务。境外企业、存托人及托管人通过强制性与契约性制度安排共同向投资者提供优质、充分的信息披露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