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职业院校加强学生职业道德教育是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工匠精神"、促进自身长足发展的需要,当前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存在重视不足、未形成有效教育模式、学生学习自觉性不足等问题。探索加强学生职业道德教育可从学校重视、各部门联动整合教育资源、院系落实融入课堂教育、引入考核建立评价体系等路径来实施;建设职业道德教育基地可加强教育的示范性效应,具体可从加大资源投入、拓展基地建设和发展的空间;挖掘基地精神内涵,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注重改革创新,增强教育的吸引力和感染力;加强自我建设,优化基地内部管理与制度建设等方面促使职业道德教育功能的持续发挥。
简介:高考新政中招考方式的变化,意味着过去被动的“一考定终身”现象将被打破,学生的自主选择将成为高等教育机会获得的重要决定因素。目前,我国有关个体高等教育选择与高等教育机会获得的研究还相对较少,国外这一领域的相关研究有重要的借鉴意义,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其一,研究路径上,基于行动性路径的高等教育需求-选择研究凸显了个体主动的教育选择对高等教育扩张及教育机会不平等的影响作用;其二,研究取向上,以布东为代表的理性选择研究提出了影响教育获得的首要效应和次要效应,揭示了个体选择、成绩与教育制度对高等教育机会获得的共同影响;其三,教育策略上,高中-大学链接策略和个体教育信念对高等教育选择具有重要意义。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规定的职业禁止属于保安处分,当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行为人从事相关职业另有禁止或限制性规定时,人民法院应根据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我国《刑法》第37条之一的规定宣告职业禁止;适用职业禁止的实质条件是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主体条件为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的行为人;禁止内容是行为人在犯罪时从事的相关职业,相关职业的范围一般不能超出我国职业分类体系中中类的界限,原则上不能妨碍犯罪人重返社会后的生存和发展,同时必须与犯罪人的再犯罪危险性相适应。另外,相关职业的范围存在最大边界但不存在最小边界。“刑罚执行完毕”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与无期徒刑的犯罪人,有可能在法院裁定减刑或假释时同时宣告职业禁止;管制执行期间可以通过“禁止令”来实现职业禁止的效果;拘役、有期徒刑执行期间,事实上无需宣告职业禁止亦可实现禁止职业的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