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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来源于英美法系的品格证据。在国外,社会调查员一般由专职利会工作者担任。在我国司法实践中,社会调查有两种形式:一是外聘型,即由社会团体来担当社垂调查主体,二是内聘型,即由法院来担当社会调查主体。时下,理论界对法院、检方、辩方、社圣组织承担社会调查主体都存在着一定争议。笔者认为,在当下控辩审的诉讼结构中,赞成暂由法蹋内部、合议庭成员之外人员组成社会调查主体。具体来说,在法院内部成立独立建制的社会调查豆办公室,选聘专职的社会调查员来担当社会调查的主要主体。这种暂行性的主体模式,随着司法倒革的进行。可逐渐转由社会组织担任。在这种情形下,建立我国社会调查主体应在选任资格、经黉保障、介入时间、调查对象四个方面进行考量。同时,要对专职社会调查员进行必要的管理和培训以保障队伍质量和调查水平,为做到调查的客观性、完整性,建议以调查表格的形式,取代主观,“比较强的调查报告,在相对独立的量刑阶段予以出示,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询,避免审判人员先入爿主的价值判断,保障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 标签: 社会调查主体制度 未成年人 司法改革
  • 简介:<正>我系91级本科生45人,在4名教师的带领下,于今年7月5日,分别赴吉林省集安市、湖南省攸县,进行了近一个月的社会调查赴集安市的分队,由22名师生组成。他们主要调查了3个有代表性的企业:国有企业集安通用机械厂,集体企业集安硼砂厂,乡办企业集安白水泥厂。同学们不怕劳累深入到职工中调查研究,虚心求教,还抓紧时间学习有关企业管理的知识。最后,写出

  • 标签: 本科生 社会调查 调查成果 集安市 主要调查 企业管理
  • 简介: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从法律规定、证据法理论、诉讼作用三个层面区别于刑事证据的"定案依据",宜将其定位于"处遇参考";社会调查报告在少年司法中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与广泛的诉讼作用,不仅决定了专业性、客观性、规范性是其内在要求,同时也为调查方式的选择提供了理论基础。中西部地区在专业社工组织刚刚起步、司法社工力量不足的条件下,积极引入公益组织的力量,构建委托公益律师开展社会调查机制,不仅具有法律与法理依据,同时也具有重要的实践意义。

  • 标签: 社会调查 处遇参考 委托公益律师 社会支持体系
  • 简介:社会调查报告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处理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关于社会调查报告的性质,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相关司法解释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涉及社会调查的主体、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又相互矛盾和冲突,司法实践中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应用更加混乱。从规范、理论和实践三个方面进行分析,社会调查报告具有证据属性,应当被视为量刑证据,并在将其定位为准书证的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适用程序进行法律设计。

  • 标签: 未成年人 刑事诉讼程序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
  • 简介:新刑事诉讼法以基本法律的形式确立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在审判程序中,社会调查报告不是刑事证据,而仅能作为量刑的参考,具有“量刑参考”机能。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秉承教育刑理念、坚持罪责与预防必要性并重、注重人身危险性以及奉行刑罚个别化为此种“量刑参考”机能构筑了坚实的法理根基。其亦能与刑事实体法的相关规定相互协调,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也为其提供了政策依据。

  • 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调查报告 人身危险性 量刑参考
  • 简介:近年来,社会调查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发挥着愈来愈重要的作用。与此同时,亦面临着现实国情与国外惯常做法的双重冲击。当下,尤要妥善处理社会调查之“过”与“不及”,复归本源,全面考量其价值取向,审慎推动本土化。

  • 标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安置前报告
  • 简介:社会调查报告证据属性不明制约了社会调查报告的规范审查及合理运用。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存在参考说、证据说之争,主要原因系法律规定不明、社会调查的专业化程度较低、审查制度不完善。社会调查报告既不属于书证,也不属于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应当认定为以书面形式呈现的专家证言。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并不影响社会调查原始材料的证据属性,因此在审查和运用时应当注意区分。对于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可以分为程序性审查、实质性审查两步进行。经审查确认的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在未成年人案件处理的各个诉讼阶段发挥大致相同的作用,包括三个方面:是确定未成年人社会危险性、再犯可能性的依据,准确寻找问题并帮助未成年人回归社会的依据,影响刑罚量判断的依据。应当综合运用社会调查报告开展教育感化挽救工作、判断未成年人是否悔罪、判断可能对未成年人判处的刑罚量。

  • 标签: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报告 证据属性 少年司法
  • 简介: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司法机关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情况等进行调查,标志着作为现代未成年人司法最基础、最核心制度之一的社会调查制度在我国正式以立法形式确立。目前新法实施已逾周年,贵州作为未成年人犯罪易发高发省份,社会调查制度的实际运行情况如何,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是否得到发挥,还存在哪些方面的问题,如何完善,即是本文试图探讨的内容。

  • 标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实证研究
  • 简介: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一定要满足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工作目标的需要,契合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履行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办理司法工作职责的需要。只有深入到未成年人刑事司法价值目标的层面才能洞悉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存在的价值根基,才能结合不同的价值目标明确社会调查报告应着力反映的主要内容。

  • 标签: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 价值根基 内容
  • 简介:我国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社会调查的主体没有明确统一的立法,司法实践中的调查主体多种多样,理论方面也极富争议。确定社会调查主体,要综合考虑调查的含义、目的、对象,调查主体的能力,调查时间,调查结果真实性与公正性的保障等因素。我国的社会调查主体应当是以侦查阶段的公安机关为主,检察院、法院等其他机关或者组织、人员为辅。

  • 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 社会调查 主体 公安机关
  • 简介:2013年,北京市将开展300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试点工作。据了解,2012年,首都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专项组开展了百例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试点工作。试点工作自2012年6月至12月共办理案件120件。2013年,

  • 标签: 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社会调查 北京市 试点 青少年违法犯罪
  • 简介: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是未成年人刑事司法试点项目的重要内容,本文借鉴国外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从人格行为理论及再社会化理论和未成年人的特点等方面论证了该制度产生的理论基础,以及在我国的立法与司法解释中的依据,并分析了构建我国合适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设想。

  • 标签: 合适成年人 社会调查 刑事案件 未成年人
  • 简介:自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少年刑事诉讼中确立社会调查制度以来,为保障其落实,全国各地司法实践中涌现出各种制度模式。在经历法官调查、律师调查后,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开始在区内探索委托由基层司法行政机构(司法所)从事社会调查并向少年法庭提交社会调查报告的模式。本文采用访谈、发放调查问卷和随机抽取社会调查报告样本等实证分析方法,对此模式的运行状况与效果进行考察评估,认为此模式对推动社会调查工作具有积极意义,提出要从立法保障、规则保障与运行保障等角度进行制度构建。

  • 标签: 未成年人 社会调查 保障模式
  • 简介:九月中下旬,我们先后到洛阳、南阳、信阳。驻马店四个地市及所属方城、镇平、内乡、浙川、邓州、信阳、驻马店等六个县市局和洛阳老城分局及三个派出所,分别与有关领导及办公室、刑侦、治安等方面的同志对当前社会治安状况进行了座谈,还查阅了部,分县、分局和派出所刑事案件报案、立案的原始台帐,并以问卷方式,对工人、农民、干部、学生及长途汽车的司乘人员,就公众安全感问题进行抽样调查

  • 标签: 社会治安问题 抽样调查 社会治安形势 应当 社会治安状况 公众安全感
  • 简介:<正>兴和县地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盟的东南部,现辖2镇19乡,有6个居民委员会、172个行政村,人口296,000,其中蒙古族有5,400人。建国以来,特别是十年改革期间,兴和县教育事业发生了深刻变化,取得了一定的成绩。目前全县共有中小学219所,教学点591个,其中普通中学14所。职业中学1所,民族中学1所,乡中14所。在校学生49,130人,其中小学生38,957人,中学生10,085人,职业中学

  • 标签: 社会集资 乌兰察布盟 中小学生 职业中学 教育事业 民族中学
  • 简介:未成年人社会主义法治教育对北京实现“建设法治中国首善之区”的目标具有重要意义。在对小学、初中、中职、高中学校和学生进行抽样调查的基础之上,总结了目前法治教育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不足,进而分析了法治教育现状背后的原因,提出了改进和完善的对策和建议。

  • 标签: 法治教育 未成年人 德育教育
  • 简介:我国青少年犯罪仍处于频发态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因素。社区矫正适应青少年犯罪行刑社会化趋势。社区矫正对预防青少年重新犯罪,塑造公民人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但是通过调查发现,社会公众对社区矫正存在认识偏差,社会公众认同度低;社会支持网络处于脆弱状态;矫正项目和方案形式单一,缺乏针对性,矫正机构保障机制和社会化水平低,难以适应青少年社区服刑人员的现实需要。因此,必须加强青少年社区矫正专项立法,构建适应青少年身心特点的社区矫正体系,多部门协同搭建青少年社区矫正社会化服务体系。

  • 标签: 社区矫正 社会支持 个性化教育
  • 简介:课题组对21位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进行了面对面的访谈,并到他们的家乡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其亲属进行了深度访谈,了解到他们在父母服刑后的真实生活场景。希望政府与社会各界一定要以人为本,采取得力措施,对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实施救助。儿童保护部门更要秉承“一切为了孩子,为了孩子的一切”的宗旨,切实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和其他儿童一样健康成长。

  • 标签: 服刑人员未成年子女 社会救助 社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