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简称《公约》)为缔约国规定了确保其所担保的个人和实体在进行国际海底区域内活动时遵守《公约》相关规定的义务以及对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而造成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然而,担保国的此种赔偿责任并非严格责任。只有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时担保国才应对其所担保的承包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担保国未按照《公约》履行其确保遵守的义务;所担保的承包者没有遵守其义务并因此造成损害;担保国的不履行与损害发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在担保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其责任的上限是其所担保的承包者的不法行为造成的“实际损害”,同时还应考虑管理局和对有关活动行使管辖或控制的国家的潜在责任。然而,担保国和承包者并不承担连带责任,担保国赔偿责任的存在并不影响承包者承担和履行其赔偿责任。承包者应先于担保国履行赔偿责任,而只有在承包者不能完全赔偿其应负责的损害时,担保国才有义务对未能赔偿的损害部分承担剩余责任。由于担保国根据《公约》承担的确保遵守的义务是一种“行为义务”,而并非杜绝损害发生的“结果义务”,因此,如果担保国已经履行了公约规定的尽责义务,那么即使发生损害,也不应要求其承担责任。
简介:近年来,欧盟危机叠加,问题丛生,行动力下降,衰落趋势渐显。种种衰落迹象中,三个主要问题值得关注。一是倒退风险增大。欧盟近年来遭受重重危机,很大程度上是其几十年来持续深化、扩大后反作用力的集中爆发,而欧盟作为一个主权国家联合体,难以应对危机,倒退、解体风险将长期存在。二是经济活力匮乏。欧盟目前的问题和危机,包括社会的激进化、穆斯林融合难、极右势力兴起、恐怖主义威胁增大、难民潮、甚至乌克兰危机等等,都与其经济低迷、缺乏活力密切相关。三是国际地位下滑。无论从欧盟所面临问题和危机的复杂性、严重性,还是从欧盟危机应对的表现看,欧盟国际形象和影响力受损都不是短期或暂时现象,而是长期性问题。欧盟的衰落趋势虽难以逆转,但仍主要是相对而言,且这一进程是渐进的、缓慢的,欧盟当前是、未来也仍将是一支重要的全球性力量。
简介:江泽民主席12月11日在仰光机场欢迎仪式上的书面发言中高度赞扬中缅'胞波'情谊和中缅两国共同缔造的'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他说:'我是抱着增进了解、加深理解、扩大合作的目的来访问的.'江泽民主席出席了中缅签订7项合作协议的签订仪式,其中包括、、.12月12日,江泽民主席在同丹瑞主席会谈时说,中国会根据,鼓励中国企业到缅甸投资,中国会继续向缅甸提供援助,在农业、人力资源和自然资源、基础设施方面加强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