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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结果
  • 简介:监察法为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实践提供了重要的法律支撑,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完善了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的衔接机制。制定监察法和修改刑事诉讼法,为构建职务犯罪调查和刑事诉讼衔接机制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两法”要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实践中得到全面精准的贯彻执行,需要从证据收集审查、工作程序、法律适用等方面做好衔接。

  • 标签: 职务犯罪 调查 刑事诉讼 衔接机制
  • 简介:刑事庭审虚化一直是庭审实质化改革的困惑。要解决刑事庭审虚化问题,不仅需要完善的司法技术,更需要整体的制度设置。拘留、搜查等强制侦查行为必须接受中立的第三方司法令状的审查;普通程序案件的证人、鉴定人员、侦查人员必须出庭接受法庭的调查质问及控辩双方的交叉对质,进而实现直接言词原则;改变异化的检察监督机制,使控辩平等审判中立;强化人民法院司法制约能力,探索符合司法规律的司法体制机制。

  • 标签: 刑事庭审虚化 刑事庭审实质化 审判中心主义
  • 简介:为破解当下刑事申诉检察工作中存在的制度性及实践性难题,回应申诉人及社会民众对刑事申诉工作的高期待,应当将检察系统中专家咨询的适用扩大到刑事申诉的整个办案过程中,予以理论上的认可和定位,形成系统性的专家咨询制度。建议在检察机关刑事申诉部门成立"专家咨询库",将其作为专门的第三方机构为申诉案件的立案复查开展咨询、论证、指导工作,同时实现对申诉案件审查过程和结论的公开监督和制约,并完善健全与之相关的调查取证、选任管理等配套制度。

  • 标签: 刑事申诉 专家咨询 监督制约 司法公开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新设虚假诉讼罪,为进一步打击虚假诉讼行为提供了锐利武器。从司法实务看,追诉虚假诉讼罪,需要有相应技术指引。公安司法机关在证据运用时,既需要精细化的刑法解释,也受制于刑事诉讼程序结构,以及现行民事诉讼程序的具体运作。目前应当坚持在一般情况下,由公安机关对虚假诉讼罪行使立案侦查权;但其应进一步提升自身办案能力并加强相关制度建设;同时,在刑事立案条件的把握上,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刑事责任"的意义,以破解该罪追诉程序之困。

  • 标签: 虚假诉讼罪 证明 证据 程序困境
  • 简介:因知识产权的时间性、可复制性,知识产权诉讼中行为保全的适用应确保其简迅性。同时,行为保全适用的便宜性易导致投机诉讼的滋生,法院核准行为保全时应进行实体化审查,包括对胜诉可能性、难以弥补的损害等标准的审核。申请人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应对保全适用标准进行释明,向法院提交足以释明其申请的表面良好的证据,如果被申请人不能提出足够的相反证据,法院应当认定表面证据为真实充分。法院裁定准予行为保全时,可依据申请人的释明程度决定是否需申请人提供担保。

  • 标签: 知识产权 行为保全 适用标准 表面证据
  • 简介:刑事侦查中,谎言识别技术的正确应用有利于提高办案效率和准确率。该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范围广泛,可贯穿于整个侦查阶段。目前,不同的谎言识别技术在刑事侦查中的应用状况不尽相同,了解各类谎言识别技术的基本原理和研究进展有利于进一步明确技术的特点及其在刑事侦查中的适用情形,发挥谎言识别技术对刑事侦查的推动作用,为今后测谎工作的发展提供依据。

  • 标签: 谎言识别技术 测谎 刑事侦查
  • 简介:刑事电子证据作为电子时代重要的新兴证据种类,对于保障人权、维护公民尊严乃至促进依法治国建设具有重要意义。目前,刑事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存在种种问题,从实体性问题到程序性问题,不一而足。确立正确的基本原则可以为这些问题的解决提供正确的价值取向与目标愿景。根据刑事电子证据规则体系的精神实质与价值取向,刑事电子证据收集程序的基本原则应当确定为程序原则、比例原则、民主原则、可靠原则以及前瞻原则。刑事电子证据收集程序可在立法、侦查、审判等环节将这些原则付诸实践,从而实现自身的完善。

  • 标签: 刑事电子证据 收集程序 基本原则 人权保障
  • 简介: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关于毒品犯罪的刑事立法日趋细致和完善,积极回应毒品犯罪态势,从严惩治毒品犯罪的方针一以贯之,社会综合治理的大方向逐渐凸显。但是,其也存在着立法模式灵活性和应变性不强、协调性不足、履行国际公约义务有所欠缺等方面的不足。为此,我国应协调刑法有关条文,积极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并继续严密毒品犯罪的刑事法网,建构科学的惩罚体系,以更好地打击毒品犯罪。

  • 标签: 毒品 毒品犯罪 刑事立法
  • 简介: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要求"诉讼证据质证在法庭",言下之意是要求庭审质证具有实效性。然而我国刑事庭审质证却存在控方滥用批量举证方式、"纸面版"证人证言代替证人出庭、辩方很少发表质证意见、质证答辩过于笼统、法官常常打断辩方发言、技侦证据等特殊证据的质证混乱无序等形式化现象。质证形式化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除了质证程序性规则的立法缺位,被告人质证能力不足、辩护律师质证态度消极、检法人员司法理念落后等主观因素,证人出庭制度、庭前会议、裁判文书说理等诉讼内配套制度亦不够完善。要实现质证实质化,需完善质证程序性规则,包括明确关键证据和争议证据的举证规则、庭审质问及答辩规则、法官主持质证和认证规则等,还需要加强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的质证能力培训与司法理念升级,继续推进和落实各项诉讼内配套保障机制。

  • 标签: 质证形式化 质证实质化 证人出庭 质证程序性规则
  • 简介: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将行政协议纠纷纳入司法审查范围,并确立管辖、法律适用、时效等一系列行政协议纠纷解决规则,但应在司法审查原则、行政机关获取救济途径、举证责任、违约赔偿、补偿标准等方面予以建构,以实现行政诉讼立法的目的。

  • 标签: 行政协议 审查原则 非诉执行 举证责任 违约责任
  • 简介: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对民营经济和民营企业家的法律保护不断加强。但是,中国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的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仍较高。法律风险特别是刑事法律风险成为民营经济发展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的突出表现之一。这与我国调整市场经济的法治模式即以刑法为主导的控制型经济管理模式有关。在这种经济模式之下,刑事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特别是民营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面对的最大风险。中国企业家特别是民营企业家刑事法律风险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计划经济传统的惯性影响;有的刑法条款高含风险;从众心理增加了刑事法律风险;对中国刑法特点的不重视加大了刑事法律风险;违法和犯罪没有严格区分,违法问题极易变成刑事问题;刑事司法实践的问题加大了企业的法律风险;相对于民营经济,国有企业的刑事法律风险相对宽松。破解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在深化市场经济改革中确立以民法为主导的市场模式。

  • 标签: 民营经济 民营企业家 企业家犯罪 刑事法律风险 法治模式 市场模式
  • 简介:近年来,认罪认罚反悔问题在学界存在热烈的讨论。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过程中,虽说被告人反悔的案件数量仍处于可控的范围内,并未影响到认罪程序的整体运行,但被告人反悔所导致的后果却不容忽视。并且,由于被告人反悔问题尚属于立法真空地带,办案机关面临被告人反悔时不可避免会出现"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在此背景下,降低被告人反悔率尤为重要。通过典型案例归纳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具体缘由,并对导致被告人认罪认罚反悔的内在成因进行综合分析,在此基础上提出针对性的根治对策,减少反悔案件数量,以便能充分发挥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势。

  • 标签: 认罪认罚 被告人反悔 认罪程序
  • 简介:"江歌案"是近期日本东京地方法院审判的一起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其庭审过程展现了实质化庭审程序的基本特征,包括统摄全程的争点与证据整理程序、针对性极强的证据调查程序、独具特色的人证调查程序和焦点集中的辩论程序等。以日本刑事庭审程序改革的经验为参照,我国庭审实质化改革应着力于建构争点与证据整理程序(庭前会议制度与开场陈述程序相结合)、完善证据调查申请程序和人证调查程序、调整法庭辩论程序、取消最后陈述程序,从而使刑事庭审程序各环节前后呼应,始终紧紧围绕控辩争点进行,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保证庭审具有更强针对性、具有更高的效率。

  • 标签: 江歌案 庭审实质化 开场陈述 证据调查请求 人证调查 终场辩论
  • 简介:刑法规制顺风车网络平台运营行为利于促使平台向分享经济属性回归。认定刑事责任时宜将顺风车网络平台理解为同时具有信息存储、交易中介及社交平台服务的聚合性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负有安全保障、资格审查、接受监管及信息保护等法定义务。部分平台没有全面履行其法定义务,采取不审核资料、不接入数据等形式抵触法律监管,经交管部门责令整改后仍才形式化改正措施,应认定为经监管部门责令而拒不改正。其在对严重情节发生具有预见可能性,且具有能力和条件实施结果回避义务却怠于实施时,可以认定成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考虑到互联网分享经济属性,确定担责主体时须至少采用两步法限缩范围:其一是担责主体与施暴司机间须具有直接纵向业务关系;其二是担责主体须违反了信赖原则基本要求。

  • 标签: 顺风车网络平台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刑事治理
  • 简介:黑社会性质组织是我国一种特殊的犯罪集团,其相关犯罪问题已成为政府关注的焦点。通过实证分析梳理涉黑犯罪案件的基本面相,可以发现犯罪人多以25-35岁的男性为主,文化水平较低。违法行为多为涉赌型、滋扰型、暴力型犯罪。在关注个体微观原因的基础上,重点研究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产生的宏观原因,从社会经济、文化教育、刑事打击、特殊预防等维度进行犯罪防控。

  • 标签: 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成因 犯罪防控
  • 简介:随着社会的发展,警察处置突发性事件增多并对公民造成损害的风险逐步提高,在法益衡量前提下损害公民的部分利益,在适当范围内是可接受的,具有一定的正当性。这种类型的损害行为既不是传统的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更不是法令行为,而是德日刑法学界探讨的"被允许的危险"。但是由于突发性事件执法活动容易侵害公民的权益,"被允许的危险"理论并不适合扩大适用,而应该在罪刑法定框架内进行适当限缩,合理使用这一理论。

  • 标签: 突发性事件 允许的危险 可行性 条件限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