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4年1月1日开始实施,距今已有12个年头。该法在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方面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法律实施,一些在法律制定当时未及预料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显现了出来,尤其是因《消法》第49条首次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催生出其后屡见不鲜的“知假买假”并双倍索赔的职业打假者。并导致对其法律适用问题在理论界和实务界引发激烈讨论,观点明显对立。实际上,对《消法》第49条适用上的争议最终被归结为对该法第2条“消费者”概念内涵以及“消费行为”外延的认识不同上,对概念的厘定构成了正确适用第49条的前提与基础。
简介:<正>产品是社会的物质财富,是国家积累的源泉,是城市和企业的经济台柱。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我们对产品重要意义的认识需要深化,对产品开发工作必须强化。(一)产品决定着企业生存和城市兴衰“企业靠产品,产品靠开发”。“产品决定着企业的生存发展”。这是来自企业的“思想共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日益发展,新技术层出不穷的新形势下,以产品竞争为主要特征的市场竞争愈益激烈,“市场是一支无形的手”,鞭挞着企业的领导人捕捉着市场信息、行情,尽快地生产出市场上需要的产品。谁要是“两耳不闻市场事,一心固守老产品”,就会失去生机,在竞争中被淘汰。企业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必须把眼光和注意力对准产品,靠产品立足,靠产品幅射,靠产品发展,大力开发新产品、新品种,加快产品的更新换代,增强产品的应变力和开创力。应变力是企业的生存之道,开创力是企业的发展之道,没有生存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