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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个结果
  • 简介:法官和律师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和职业法律人,虽身份和职责存在一定差异,但双方都在促进司法公正和社会公正,理应是相互独立、相互尊重、相互理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关系。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建立法官和律师的良性互动职业关系,曾与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规范法官和律师相互关系维护司法公正的若干规定》,对法官和律师的关系进行规范。

  • 标签: 职业关系 律师 法官 法律职业共同体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公正
  • 简介:我国已于2010年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但该制度下的行政案例指导并未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所遇困境有针对性的回应.首先,行政程序法典长期缺位,新《行政诉讼法》仍未正式推出,行政案例指导无法发挥司法续造功能积极应对制定法的滞后与缺失.其次,行政案例指导虽能直接压缩法官酌定权的弹性空间,却未能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裁量.美国联邦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中,行政判例法与行政制定法在行政机关法规制定、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面都有着良性互动.通过对我国行政案例指导的现状分析,总结不足,借鉴美国经验,提出构建与我国行政制定法良性互动的行政判例制度之建议.

  • 标签: 行政案例指导 行政判例制度 制定法 美国判例法
  • 简介:未成年人的成长,关乎到国家的未来发展。为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确保他们健康成长,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社会各界也采取了各种预防措施和实施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未成年人犯罪在世界范围内已被列为吸毒、环境污染犯罪之后的第三大公害。未成年人犯罪仍居高不下,犯罪类型呈现多样化。①不少人将未成年人犯罪称为人类社会癌症,②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已受到全社会关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一项持久性战略工程,任重道远。本文以未成年人犯罪与预防为论点前提,提出应当广义上界定未成年人犯罪,扩大未成年人犯罪的惩罚范围,加大惩罚严厉度;同时,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两个方面不容忽视:一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即静态立法;二是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缩影即动态实施。本文的着力点在于,以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为载体,探寻症结,剖析未成年人犯罪的深层次原因,进而提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一线互动协同”模式。

  • 标签: 未成年人犯罪 症结 预防 模式
  • 简介:2014版上海自贸区负面清单不仅未明确海员外派机构的法律定位,反而令其面目更为模糊,外资准入多轨制问题也悬而未决.在厘清劳务类条约、经贸类条约和中国国内法框架下海员外派法律制度的基础上对公私法规则互动影响下海员外派机构的权利义务和主体资质问题进行研究.提出应注意到中国加入的不同性质国际条约间的相互影响,抓住契机解决国际条约在自贸区内的适用问题,从而在理顺各层次法规关系的前提下对负面清单下海员外派机构的法律地位作出明确规定.

  • 标签: 海员外派机构 公法 私法 法律定位 负面清单
  • 简介:课堂教学是实施职业教育的重要阵地,如何优化课堂教学,使学生受益更大是每个职业院校的教师关心的问题。笔者在接受澳大利亚TAE培训的基础上,总结澳大利亚职业教育的课堂组织特色,提出HAPPY原则并将其运用于教学实践中,使教学效果得到进一步优化。

  • 标签: 职业教育 课堂 教学
  • 简介:“生成”是新课程改革所倡导的一项重要教学理念,它强调教学不是封闭的、单向的、静态的传递与接受知识的过程,而是一个开放的、充满对话和交流、具有不确定性和生成性的过程,在这样的教学过程中,生成性问题的出现具有必然性。

  • 标签: 生成性问题 课堂教学 必然性 新课程改革 教学理念 “生成”
  • 简介: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少年庭法官应邀参加北京市第十八中学附属实验小学(原丰台区芳星园小学)三年级中队活动,指导同学们开展模拟庭审。模拟庭审以一起小学生上学途中受伤引发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为题材,旨在通过模拟庭审普及法律知识,提示小学生注意交通安全。在模拟庭审开始之前,艾明、施忆两位法官指导同学们编写了庭审剧本,从专业角度提出了修改意见建议。

  • 标签: 交通事故责任 法律知识 法进 交通安全 法制教育 专业角度
  • 简介: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少年庭法官以新媒体flash短片教育为基础,为首都师范大学附属实验学校200余名三、四年级的小学生讲授了一堂活泼生动的法制课。该院少年庭青年法官集思广益研发了多种学法素材,包括一套普法飞行棋,一部普法flash短片,一本普法小手册。针对低年级小学生的心理特点.一中院少年庭结合生活中的真实事例,精心制作了以“自我保护.远离犯罪”为主题的flash短片,用孩子们喜闻乐见的形式和简明直白的语言提醒孩子们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遇到矛盾纠纷及时与家长、老师沟通,远离不良习惯。

  • 标签: 低年级小学生 新媒体 法官 自我保护意识 FLASH 利用
  • 简介: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是政府的下属机构,这是客观存在的事实。经费上靠政府的拨款,在人事方面受到政府的制约甚至是直接的控制,只是在课程与教学管理上有一些自主权,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的法律特征在于它们不是行政权力主体,而是政府委托的教育机构。义务教育阶段公立中小学的法律地位具有双重性。它们在涉及民事纠纷时,既可以由教育主管部门代为诉讼,也可以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与诉讼。但同时须服从行政法、教育法等公法的管辖。

  • 标签: 义务教育 公法 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