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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90年8月25日晚,某村村民罗××(女、52岁)被人杀死在家中。现场勘查中,发现一根被犯罪分子砸散的方凳横档上遗留的并列3枚减层指印,当时拍照提取。经现场分析认为,犯罪分子乘罗家无人之机,拨开门闩潜入罗家行窃。在作案过程中,适逢罗××回来,犯罪分子见罪行败露,遂起杀人灭口之意,就地操起菜刀欲杀罗,

  • 标签: 犯罪分子 现场勘查 现场分析 作案过程 箕形纹 侦查过程
  • 简介:车辆保险是车辆所有人及车辆驾驶人上路行驶的必备保障,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车险可以减少车主及驾驶人的经济损失,分摊驾车所造成的风险。然而,保险并不是万能的,有很多驾驶人对于车险的认识存在误区,使得保险赔偿的结果或诉讼结果与预期相差甚远,从而引发了车主或驾驶人的对立情绪。因此,在投保车辆保险时,应避免以下几个误区:

  • 标签: 误区 车险 车辆保险 驾驶人 交通事故 经济损失
  • 简介:随着打印设备的普及,通过添加打印进行文书变造已成为印刷文书变造的典型手法,添加打印变造文书也成为变造文书检验的主要对象。

  • 标签: 打印特征 排版特征 添加打印
  • 简介:短期自由刑及其缓刑与罚金刑并罚适用、罚金的适用和执行存在若干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的困难以及不良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将短期自由刑及其缓刑科罚金刑以及罚金刑科短期自由刑、有收入强制劳动、公益劳动或者社区服务。并且,在条件适当时制定《刑事执行法》或者《罚金法》,在其中规定短期自由刑、罚金刑的刑处分以及罚金刑的适用和执行等内容。

  • 标签: 短期自由刑 罚金刑 易科 执行
  • 简介:晚近以来,罚金刑执行难问题得到了刑事法学界的充分关注。为解决这一问题,借鉴域外罚金科制度的主张蔚然成风。然而,当下的多数讨论对于域外罚金科制度的背景缺乏深入了解,在制度定位方面存在偏差。本文将对罚金科制度正本清源,明确其首要价值并非解决执行难问题,而是旨在纠正单处罚金刑情形下的罚金空判。此外,我国关于罚金科制度的讨论存在明显的语境错位:通过对我国的罚金立法分析发现,我国罚金刑适用充满重刑主义色彩,执行困境与立法大量规定并处罚金有关。因此,本文结合我国罚金执行的相关立法与刑事执行的目的,重新理解罚金科制度在当前语境之下的必要性,并得出结论:罚金科制度作为刑罚轻缓化背景之下的补充措施,唯有在刑罚轻缓化的土壤里方能结出丰硕的果实。

  • 标签: 罚金易科 罚金执行难 重刑主义 罚金减免
  • 简介:2013年1月31日,垫江县政协主席大斌带领在家的副主席到垫江县检察院听取检察工作汇报。汇报会上,该院党组成员、副检察长潘建忠向县政协领导汇报了该院2012年主要工作及今后工作思路。出席会议的县政协领导充分肯定了县检察院的工作,提出了许多宝贵的意见和建议。

  • 标签: 政协主席 检察工作 垫江县 经济发展 副检察长 检察院
  • 简介:香珊,现任江西省公证协会第四届常务理事、于都县公证处主任。从1995年2月进入公证处工作至今,她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诠释了公证员的神圣职责,为于都县公证工作发展贡献了一份力量。先后被评为江西省公证质量先进个人、省优秀公证机构负责人、赣州市十大为民干警,她所在的于都县公证处也先后荣获江西省公证质量先进单位、优秀公证机构等荣誉称号。

  • 标签: 公证处 于都县 江西省 平凡 公证质量 公证机构
  • 简介:<正>一个多世纪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相继立法,并明文规定,患有精神疾病的人,在一定条件下造成危害社会后果的,不负刑事责任。这是基于人类对精神疾病的共同认识,即精神病人的异常行为是疾病的后果,精神疾病可破坏或削弱病人对自己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从而产生既可损伤自己,也可危害他人或社会的行为。这些行为虽在客观上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他与精神正常的人出于故意或过失的犯罪是不相同的。他们的危害行为往往是由于不能抗拒或不能预见的原因——精神疾病状态引起的。这类病人

  • 标签: 控制能力 精神疾病 精神病人 异常行为 危害行为 辨认能力
  • 简介:确定行政被告的正确标准应当是行为主体标准,而不是现行法律和理论通说主张的“行政主体资格说”。行为主体标准,是一个简单标准、事实标准、程序标准、直接标准和可选择标准。它是由行政权的代表性、利害关系因素、行政救济责任内容要求以及简易便民原则所决定的,因而能够克服“行政主体资格说”存在的标准混淆、套用民事理论、复杂不便民、限制救济范围的扩大、逻辑上自相矛盾等天然缺陷。

  • 标签: 行政被告资格 行为主体 行政权 简易便民原则 行政责任主体 行政主体资格
  • 简介:犯罪结果概念辨析鲜铁可犯罪结果(亦称危害结果)是刑法学中一个重要的基本概念。它与犯罪行为、因果关系及犯罪未遂一系列问题密不可分。然而,犯罪结果的概念,至今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主要有以下四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犯罪结果是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已经造成的...

  • 标签: 犯罪结果 抽象危险犯 危险结果 犯罪构成要件 非物质性 危险状态
  • 简介:法律渊源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实质是法学意义上的法律渊源和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之分。法学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概念出于法学研究的需要,可以不予统一和严格界定。但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渊源概念必须澄清它的含义。法律意义上的法律渊源的认识目前大致有三种视角,即司法中心主义、立法中心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通过对它们的分析,本文主要从司法中心主义视角出发,并融合了立法中心主义的基本观点,提出了自己的认识。

  • 标签: 法律渊源 司法中心主义 立法中心主义 法律现实主义
  • 简介:《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了要加强对教育的监督和问责制度的建设。我国对高校问责制的研究还刚刚起步,学界对高校问责制的解读未能涵盖高校问责制的全貌,一些重要问题未能得出合理解释,甚至产生了误解。本文认为,高校问责是针对"高校"这个实体的,其本质不在于责任的追究,它是一种与外界进行沟通和改进自身工作的过程。在这个过程当中,高校要为自身是否尽到职责而承担一种"证明责任"。本文在对这些问题进行分析的基础上,从六个方面对高校问责制的内涵进行解释,期望对高校问责制的构建有所意义。

  • 标签: 责任 问责制 高校问责制
  • 简介:“法律融贯论”一词具有多义性和模糊性.从类型学上看,法律融贯论至少可分为认识性法律融贯论、构成性法律融贯论、整全性法律融贯论三种.认识性法律融贯论是一种关于法律知识的证成理论;构成性法律融贯论是一种关于法律本质以及正确裁判的理论;整全性法律融贯论则是一种关于法律知识最优证成理论的广义融贯论.从真理论的角度看,认识性法律融贯论属于真理证成计划,构成性法律融贯论属于真理形而上学计划,而整全性法律融贯论则对认识性法律融贯论的真理论价值给予元理论说明.三种融贯论互不具有可替代性.

  • 标签: 法律融贯论 认识性法律融贯论 构成性法律融贯论 整全性法律融贯论
  • 简介:目前司法领域对受审能力缺乏明确的立法规定,实践中也没有统一标准。本文就受审能力的适用于诉讼的范围、受审能力的二分法、评定程序等问题,从法律而非医学的角度来进行分析。以纠正目前对受审能力的部分错误认识。

  • 标签: 受审能力 适用范围 二分法 程序
  • 简介:相邻关系与地役权均属物权法的重要内容,二者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混淆。笔者从二者的性质、产生依据、生效条件、存在条件、是否有偿、存续期间等方面进行分析比较,阐述了二者的不同之处。

  • 标签: 相邻关系 地役权 辨析
  • 简介:<正>近年来,随着国际刑事法院(InternationalCriminalCourt)的成立,我国法学界对国际刑法(InternationalCriminalLaw)的研究日益升温,出现了大量的有关国际刑法的书籍和论文,对我国国际刑法学的发展起到了明显的推动作用。然而,在这其中却存在着一个令人不安的现象,那就是对国际刑法的概念缺乏深入的探讨,很多人在使用"国际刑法"这个概念,但是对国际刑法的内涵和外延并没有一个清楚的认识。而事实上,国内刑法学

  • 标签: 国际刑法 国际法规范 国际刑事法院 国际犯罪 国际不法行为 司法合作
  • 简介:中国传统刑法教义学中的因果关系理论亟待更新是学界共识.客观归责理论以更科学及客观化的阶层标准,有效弥补了相当因果关系理论不能处理降低风险时排除行为人归责等问题的漏洞,是更新我国因果关系理论较优的选择.客观归责理论在我国刑法中可置于犯罪客观方面进行定位.针对其在三阶层体系下“统合三阶层犯罪论体系”的断言不能成立,但其内部的替代性风险及风险升高问题仍需进一步研讨.

  • 标签: 客观归责 相当因果关系 三阶层犯罪论体系 替代性风险 风险升高
  • 简介:税收立宪构成了财政立宪的基础和关键。根据宪法是否以专章规定财政为标准,财政立宪可以分为形式财政立宪和实质财政立宪;根据财政立宪的发展阶段不同,可以分为近代财政立宪和现代财政立宪。我国应该以完成近代财政立宪为主要目标,积极回应现代财政立宪的挑战,同时,积极推进实质财政立宪,为实现形式财政立宪创造条件。

  • 标签: 形式财政立宪 实质财政立宪 近代财政立宪 现代财政立宪
  • 简介:在美国国内法学界的挫败与国民党当局外交关系危机的双向作用下,庞德满怀嫁接普通法于中国之雄心出任中国法律顾问。然将庞德改革作为孤立事件研究,无法准确把握庞德改革举措与其法学理论的内在逻辑同构性,且对改革文本的解读或与庞德本意相悖。因为,庞德在美国法卓异、普通法技术中立、法律进化理论、共济会信仰等理念引导下,试图将其认为的法律发展之最后阶段——普通法——移植到中国,实现对中国法的重塑。为实现转舵普通法的目标,庞德对中国法律体系的诸多公开评价为策略性曲解。通过对其法学理论的梳理、改革举措的剖析,可知其改革并非在欧陆法系框架内的闪转腾挪,而是通过挹注法律重述、司法制度、法学教育等美国法之要素,使法律改革后的中国成为一个普通法色彩日臻浓厚而欧陆法余韵渐稀的法域。

  • 标签: 庞德 法律改革 普通法卓异 大陆法系 司法中心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