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法国民法中的准用益权是设立在消耗性财产上的用益权,用益权人对用益财产具有处分权,并在用益权终止时对之等量或等值返还。准用益权的性质属于动产用益物权,包括法定的准用益权和协定的准用益权。设立法定准用益权的目的在于保护用益权人的利益,而协议设立准用益权的目的是使财产通过移转达到利益最大化。法国准用益权制度不仅对用益权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规定,还对虚有权的保护提供了保障。法国准用益权制度对我国用益物权制度的完善有所启示:第一,我国在建立动产用益物权制度时应当采纳吸收法国准用益权制度;第二,我国在完善用益物权立法的过程中,对重要的用益物权类型进行列举的同时,还要制定类型化的普适规定;第三,在不改变物权种类和内容的范围内,我国用益物权制度中设立准用益权的形式可以包括法定设立和协议设立两种。
简介:《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不仅具有民法学上的意义,同时也是一个法哲学更新的过程。《民法典》起草中出现的各个草案、对各草案的讨论以及其后的学说发展都表明,通过运用自然法的话语,19世纪的法哲学表现出了和启蒙时代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特点。在形式上,关于自然法的讨论实际上让民法既成了一个独立于其他法律渊源的体系,也让成文法成为各种法律渊源中最为重要者。但是学说仍然借残留在《民法典》中的自然法滥觞,以法律解释之名创制规范。实质上,民法学家对自然法的讨论让新政权的民法就其内核而言更像是传统秩序的延续。这种"告别革命"的现象在家庭法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