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事责任法改革是当下法国民法现代化的首要任务。本文对2016年《民事责任改革法草案》全文进行解读,旨在梳理出对中国民法典编纂具有重要比较法价值的内容与特点。该草案建议修订《法国民法典》,将合同责任与非合同责任集中整合规定。就内容而言,草案中有关责任构成要件的规范颇为简约,而起草者在救济规则的体系化与具体规则上投入较多。从整体上观察,与责任构成规则比较而言,起草者似更重视救济规则的建构,尤其是对某些特殊群体(如人身损害受害人、产品缺陷致害的消费者、陆上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利益保护,草案支持在某些领域内不再遵循区分合同责任还是侵权责任的传统路径,不从责任人角度出发,而是从对受害人救济的角度出发。
简介:19世纪末的法国法学界同时见证了两项学术史的重要改变:自然法学迎来了复兴,法史学也成了法学院的一门重要学科。两种学术倾向同时在此时发展并非偶然。面对“社会科学批判”和“社会批判”的法学亟需一种可以处理社会发展经验的研究方法。史学的研究范式恰好因为对变化和发展性的强调而得以满足此种要求。而且法史学又因为其研究的是过去的法律,所以符合法学作为规范科学的特性。法史学展现的法律发展性促使一种强调内容可变性的自然法理论得以发展。自然法学家也通过对法史学论据的使用为多元主义的法律渊源理论背书,并强调在多种法律渊源之间进行选择和解释需要以自然法为指导。但他们所主张的自然法并非独立于特定的意识形态倾向。此时的自然法内核是个人主义和自由主义,它恰恰形成了对社会科学批判和社会学批判的回应。
简介:后来我才知道是妈妈把自己心爱的衣服做成了小裙子,她说就算贫穷,也要尽自己所能,让我做最漂亮的公主。孩提时,母亲的唠叨是一曲优美的歌谣,伴随我快乐的童年。小时候,在我心中,母亲就像超人,她会满足我所有的愿望。有一次,看到邻居家小姐姐身上的漂亮裙子,我很是羡慕。
简介:本文作者指出,今天的美国律师业,是一个具有高度统一性及垄断性的职业,律师职业道德的两个支柱是职业纪律以及以过失原则和信托义务为基础的渎职诉讼。经过近50年的发展,美国建立了比较完善的现代律师职业道德制度。但是,面对技术进步和全球化产生的挑战,美国律师职业和法律教育已经隐现变化,高度统一的律师职业可能转变为各式法律服务提供者的集合体,包括非律师和没有完全执照的律师。对于非律师和没有完全执照的律师,当前的律师职业道德制度难以有效适用。为回应这一变化,有知名学者提出应当用合同法原则和违约诉讼代替当前的职业纪律和渎职诉讼。本文回应这一提议,指出了合同法原则和违约诉讼在实现律师职业道德目标上的局限性和缺陷,提出这一挑战尚未得到解决,需要法律界以热忱共同应对。对于我国而言,本文除了提供对美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知识性了解,更重要的在于它对我国律师职业道德领域的启示。与美国相较,我国律师职业道德制度在保护委托人方面无疑比较落后,受损害的委托人一般只能基于合同法获得赔偿。对于美国这样一个律师职业纪律、合同法及侵权法都比我国更完善的国家,合同法尚无法对委托人提供比较周全的保护,我们更应反思我国这一现状。本文是对美国律师职业道德领域的前瞻性思考,对于律师职业道德制度尚不完善的我国而言,我们更应该思考,是否可以考虑建立完善的渎职责任规则,以侵权诉讼取代违约诉讼作为保护委托人利益的重要模式。
简介:文章通过对于《巴黎协定》中作为国际环境法重要原则之一的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的适用进行详细分析,从而探索出依据该原则对于我国气候变化中环境立法的指导以及区域化环境保护的启示,从而探索出一条适合我国的经济可持续性发展道路,以更好的适用气候变化对我国的影响。
简介:《民法总则》在规范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方面颇具特色。关于民事权利的原则性、确权性或说明性规定,旨在以《民法通则》之衣钵落实权利保障法治化政策,彰显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应否独立为一编应立足于该权利的独特性并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体系性、技术性论证,不能按《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并以人格权重要为据,进行自我想象的政策性论证。《民法总则》第134条与第136条第1款在践行意思自治原则上进步斐然,合同编应响应此种立法,摈弃将书面形式当作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提取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素材,合同编不应再像《合同法》那样对合同的效力作专章规定。《民法总则》以对诸多信赖保护规则予以规定的方式,将信赖保护视为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构成要素。物权编应据此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做出单独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