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文覆盖了大革命从1789至1795年的重要阶段(制宪议会、立法议会和国民公会)。革命者的理念不同,有些人主张通过制定宪法和法律使“王国重生”,有些人却用强制力、清洗和恐怖的手段使“人的道德重生”。此外,有人认为“公意”只能由代议制表达(例如西耶斯),反对者则声称要在俱乐部、巴黎各区和示威游行中体现“人民的意志”。1793年2月,孔多塞试着探索一条混合的路径(宪法草案),但以失败告终。从独裁到恐怖统治,法国经历了三个议会,颁布了三份人权宣言,并试图发动战争以建立集中的而不是多元的民主制度,构建一个与美国相去甚远的权力和自由的综合体。1799年,拿破仑废除了这种构建:他建立了一个理性的、行政的、强力的国家。他反对政治自由,却保障民事权利,维护社会和平。这种模式启发了法国,直到晚近时期其影响仍然存在。拿破仑为19世纪支持国家的自由主义(而不是与国家对抗的自由主义)奠定了基础。
简介: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有30处提到"律师",律师在依法治国中的地位和作用由此可见一斑。初步学习梳理,直接涉及律师工作的大体有以下十个方面:一是吸收律师参加政府法律顾问队伍;二是建立申诉案件律师代理制度;三是依法规范律师与司法人员的接触、交往行为,防止利益输送;四是建立完备的法律服务体系,推进覆盖城乡居民的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加强民生领域法律服务;五是发展律师服务业,强化涉外法律服务,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涉外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六是建立从律师中招录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制度;七是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和律师行业党的建设;八是构建社会律师、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明确"两公"律师法律地位,理顺管理体制机制;九是提高律师队伍业务素质,完善执业保障机制;十是规范律师执业行为,监督律师严格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严格执行违法违规执业惩戒制度。
简介:承继共犯的成立问题主要是聚焦于承继共同正犯予以讨论的。在日本,承继共犯的成立问题存在承继共犯肯定说、承继共犯否定说与承继共犯中间说的分歧,而在我国当下则主要是承继共犯肯定说与承继共犯中间说的分歧。承继共犯否定说得到国内个别学者的极力推崇。承继共犯否定说的主要立论依据是“因果责任论”和“责任主义”,但其却在各种行为类型中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问题。而这些问题在暴露出承继共犯否定说“自相矛盾”的同时,集中地说明着该说所犯的无视共同犯罪事实的“分割评价”错误,从而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和罪刑均衡原则,以至于走向“责任主义”的反面。承继共犯肯定说完全可以在直面和恰当把握“因果性”问题和“责任主义”包括“部分实行全部责任”原则中,通过妥善地解决承继共犯包括承继共同正犯所对应的实践问题而获得“新生”。
简介:有效的患者同意以医生充分履行说明义务为前提,在能够通过充分说明进而获得患者有效同意之时不予说明的情形中,德国民事判例率先提出了假定同意这一法律概念,20世纪90年代之后,假定同意逐渐被移植到德国刑事判例之中,并且成为德国刑法学上被广泛探讨的一个问题。虽然假定同意已经在德国判例中确立了稳固的地位,但其无法在现有的德国刑法教义学体系中觅得一个妥当的体系性位置,无论是试图将其定位于构成要件层面还是违法性层面,抑或是将其定位于犯罪论体系之外的其他可罚性条件的努力,都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问题。而且,假定同意与现有的德国刑法理论的诸多原理存在冲突。因此,在当前德国的法律框架下,应当彻底否定假定同意这一法律概念。由于假定同意的根本问题在于患者利益与医生利益之间的冲突,因此,解决冲突的可能途径是创设专门的“专断性医疗罪”。
简介:本文主要是探讨人权法移植的方法。首先本文给予了人权法一个广义的定义,并且突出地分析了人权法与其他部门法移植的差别。它一方面既不同于普通的非政治性的技术法律规则,外域的人权法规范不能任意地被移植到本国法律体系之内;也不完全相同于涉及权力分配宪法以及公法规则,无法容易地移植到别国的法律体系之中。随着国际人权标准的普及、国家民主化的推进以及全球司法对话的开展,立法者和司法者在本国人权法律活动过程中会有意识采取比较的方法,结合自身的法律体系和政治文化来决定是否移植外来的人权法规则以及确定具体的移植方式。基于此,笔者基于人权法律移植的成功标准应该包括以下两点:(1)移植的法律不与当地的法律文化和法律体系相冲突,从而导致民众普遍的规避法律;(2)移植的法律可以被司法者普遍地遵守。并在此判断标准基础之上,分别从人权法的立法移植、法理移植和立法者与司法者对话角度具体结合成功与失败的案例总结了具体的人权法的移植方法。
简介:1914年5月,袁世凯颁布了《中华民国约法》。该约法确立了其统治的"合法性",标志着其法统的形成,可视为他领导的北洋军阀和孙中山领导的革命党人一系列的斗争的"阶段性成果"。这样的斗争表面上是法统之争,但是本质上却是各种实力的综合性较量。"袁记约法"虽然出台,但是却引发了一系列严重的后果,从此"革命护法"成为贯穿整个民国时期的斗争形式。其间种种行为昭示着:虽然清廷覆灭后"法治"已经逐渐成为时代潮流,但是如果没有保障法律的基础,"法治"不免沦为空谈;"革命护法"因此具备了一定合理性,但其中不免受到了传统政治文化的深刻影响。这种种因果,值得我们在百年以后再省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