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倪正茂,男,上海政法学院教授、校学术委员会委员。1961年毕业于复旦大学法律系,先后任教上海南洋模范中学、杨浦区教育学院等;1979年至1997年在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为该院研究员,任比较法研究室主任、科技法研究中心主任、生命法学研究中心主任。1997年至今为上海大学法学院(今上海政法学院)教授,研究生导师,曾任《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主编,现任上海司法研究所所长,法律出版社上海出版中心主任。先后担任中国逻辑与语言研究会理事、科技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律史研究会常务理事、法理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哲学研究会会长、上海市海峡两岸法律研究会秘书长;1988年至今,担任九三学社中央委员、社会与法制委员会主任,九三学社上海市委常委、政法委员会主任,上海市政协七、八、九届政协委员,十届政协常委、社会与法制委员会副主任。
简介:作为一种物质载体,相片上存在着多种民事权利,如肖像权、著作权、隐私权、名誉权等等,从而在相片上形成了一组权利群。这些权利相互关系怎样?他们如何确认?如何行使?如何保护?当他们发生冲突或竞合时,又如何协调?这些都是值得探讨的问题,本文拟结合这些问题谈一谈自己的管见。一、相片上著作权的确认相片作为一种摄影作品是可以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的。当然这里只能说“可以成为”著作权客体,因为并非一切相片都是著作权客体。依各国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的不同,在某些国家相片一经拍摄完成,即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而在另一些国家的著作法中,则明文规定了相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如瑞典1986年版权法修正案第10条,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