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对在宣告专利权无效前人民法院作出并已执行的专利侵权的判决、裁定,已经履行或者强制执行的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以及已经履行的专利实施许可合同和专利权转让合同,不具有追溯力。但是因专利权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给予赔偿。在用法教义学评价上述条文之前,先简要说明一下法教义学,北大法学院凌斌认为,法教义学是对由本国立法条文和司法案例中的法规范构成的实定法秩序做出体系化解释的法学方法。[1]此外,王泽鉴先生也认为:法教义学是一门将现行实在法秩序作为坚定信奉而不加怀疑的前提,并以此为出发点开展体系化与解释工作的规范科学。[2]那么可以说,法教义学的基本立场是立足于本国现行法律,然后对其做体系化解释。即法教义学首先要做的是信奉现行法,正如诺依曼所说:法教义学要以对一国现行实在法秩序保持确定的信奉为基本前提,这也是所谓的“教义”的核心要义所在。那么,对于国内各位学者对待上述条文的分歧:李阳认为目前的规定有不合理之处,专利权无效,专利合同也应该无效,专利转让人构成不当得利,应当按照不当得利返还;以及刘铁光在《专利无效后法律项目》中对现行法律的规定的认同。就本文而言,应当秉持刘铁光的观点。因为如果就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价,我们就要以信奉该法条所规范形成的法秩序为前提,来对其做体系性的解释。这是从法教义学的角度评《专利法》第47条第二款的基本立场。
简介:目的筛选用于显现胶带粘面上手印的二硫化钼微粒悬浮液最佳配制方案.方法通过考察不同表面活性剂对二硫化钼微粒表面的修饰性差异,挑选出最佳表面活性剂,再考察二硫化钼粉末的粒度对于悬浮液显现效果的影响,筛选出最佳微粒大小,对各类胶带粘面上的汗潜手印进行显现并对结果加以分析.结果实验结果表明,十二烷基硫酸钠作为表面活性剂对二硫化钼微粒表面修饰效果最好,配制出的悬浮液分散均匀,易于喷显,显现出的手印纹线清晰、流畅;粒度为4.5μm的二硫化钼微粒配制出的悬浮液吸附性最优,适用于各种胶带粘面.结论该配方显现效果较好、操作方便,适合进一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