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2010年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国际研讨会,于2010年1月23日在哈尔滨市召开,会议由国家版权局和中国一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二期)联合主办,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和黑龙江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协办,黑龙江大学法学院承办。来自全国人大、文化部、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版权局、中国一欧盟知识产权保护项目、中国社会科学院、相关大学、报刊及司法实务等部门的60多位专家、学者参加了会议,提交论文20余篇,围绕民间文学艺术保护立法模式、民间文学艺术保护对象和权利内容、民间文学艺术的权利主体和使用管理等主题进行了深入的论证和探讨。
简介:目前国家版权局的《民间文学艺术作品著作权保护条例》(草案)已经公布征求意见,该草案设立了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权利人或专门管理机构行使事先许可权和获得报酬权的机制。为促进我国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利用,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性使用应当实行法定许可,同时配套建立两套登记制度:一是自愿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主体代表机构进行事先的权属登记,二是强制性的、由民间文学艺术作品的商业使用人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使用登记和交费,主体不能确定时使用费转入专门的民间文学艺术发展基金。
简介:<正>一、对日民间索赔诉讼的历史及现状早在1975年,居住于苏联领土萨哈林的4名朝鲜半岛出生者首开对日民间索赔诉讼之先河。他们在东京地方法院提起诉讼,状告日本政府应为二战后他们一直不能返回故乡而承担国家责任。此后有关国家国民对日索赔诉讼呼声不断高涨,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形成了一个高峰。1993年17名香港居民状告日本政府,要求日本政府因为其在二战占领香港时期所发行的"军用手票"一事而赔偿共计7.6亿日元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失赔偿费,从而掀开了中国民间对日索赔诉讼的第一页。1995年6月花冈事件幸存者耿谆等人起诉日本鹿岛公司为418名死难劳工、9名幸存者及2名遗族者各支付550万
简介:一切规范的存在,都是为给纠纷解决预备一套方案,民间法也不例外。文明时代的纠纷解决方式,一般分为三种:一种是司法诉讼方式,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以法律为主,以民间法为辅,即使在司法调解中,也保持这一特点。另一种是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如调解、仲裁等,其规范运用的特点是在法律、民间法的选择上,难分彼此,说不上谁主谁辅,在这种纠纷处理中,当事人本身具有规范适用的选择权和权利处分的选择权,这就使规范的运用要灵活得多,更多时当事人之间还通过主持人自己协商处理规范——制定纠纷解决协议。第三种是私力救济,它可以分为启动形式合法的私力救济和启动形式非法的私力救济。在私力救济中,其规范运用反倒是以民间法为主,国家法最多只为辅助。如上情形的出现,乃是因为司法的目的是为了判断是非,而诉讼替代性纠纷解决方案以及私力救济解决纠纷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平息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