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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为了节约司法资源,便于罪犯改造,2013年1月1日起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余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不同于监狱服刑,看守所留所服刑具有独特的特征,有必要对其进行单独研究。通过对重庆市11个看守所的实证调研分析,可以发现看守所在短期余执行过程中存在"混关混押"、改造模式不完善、减刑假释使用率低等问题。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日后看守所应当设立内部独立监区、提升改造能力、加强专门检察监督,以完善短期余执行程序。

  • 标签: 看守所 留所服刑 短期余刑 教育改造
  • 简介:短期自由及其缓刑与罚金并罚适用、罚金的适用和执行存在若干问题,给司法实践带来了操作的困难以及不良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有必要将短期自由及其缓刑易科罚金以及罚金易科短期自由、有收入强制劳动、公益劳动或者社区服务。并且,在条件适当时制定《刑事执行法》或者《罚金法》,在其中规定短期自由、罚金的易处分以及罚金的适用和执行等内容。

  • 标签: 短期自由刑 罚金刑 易科 执行
  • 简介:近些年来,考试作弊现象的大量存在催生了考试刑法的出台。2014年《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将四类与考试作弊有关的行为纳入到刑法的调整范围之中,组织考生作弊的行为及相关帮助行为、出售和提供试题或答案的行为以及替考行为都被当作犯罪来处理。前三类行为因其本身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用刑法进行打击无可厚非,但替考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将其入罪会带来较大的负面效应,与刑法谦抑}生的理念不相符。从考试刑法的出台可以发现,我国的刑事立法有过分扩大犯罪化之嫌。

  • 标签: 考试作弊 刑法 犯罪化
  • 简介:职务犯罪轻化是司法实践中的突出现象,这不仅与“宽严相济”的司法政策相违背,也影响着我国治理腐败的效果。定罪起点的人为提高、自首要件的宽松掌握、缓免刑的高比例适用、刑罚执行的不严格等都是轻化的现实表现;而规范司法权的运行,提高司法工作的质量,通过司法途径遏制轻化是最直接、最有效的方式。

  • 标签: 职务犯罪 轻刑化 司法遏制
  • 简介:为进一步探索女性轻犯教育矫治模式,本所课题组从收押的女性轻犯中随机抽取265人,以问卷调查、查阅资料、个别访谈、心理测试等方式,从执行刑罚直接管理者的角度对女性轻犯的构成状况、心理特征、犯罪成因、矫治模式等方面进行分析研究,以期为提升女性轻犯教育改造质量提供有益的借鉴。

  • 标签: 轻刑犯 教育矫治 抽样问卷调查 改造质量 执行刑罚 我国刑事法律
  • 简介:我国现行量刑规范化改革的重点,不论是量刑理论还是量刑买践,郡倾向于有期徒刑的规范化,侧重对徒刑的量化规范,对刑种裁量的规范化却鲜有涉猎。我国刑罚种类的多样性、刑罚结构的阶梯性以及法定刑的配置模式、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趋势决定了“”之规范化既有理论上的可能性,也有现实上的必要性。量刑规范化作为一项系统、全面的工程,不应当仅着眼于“量”之规范化,更应当着眼于“”之规范化。主刑和附加刑、监禁和非监禁之间的合理选择、搭配乃是一门非常高深的学问,法官对刑罚种类的正当选择乃是量刑均衡化的第一步,“”之规范化是我国今后量刑规范化改革的一大努力方向。

  • 标签: 量之规范化 刑之规范化 刑罚 法定刑 量刑轻缓化
  • 简介:民事诉讼法已明确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经过对司法实践中的民事执行监督方式进行梳理和总结,笔者认为在新民事诉讼法实施的背景下,民事执行监督应将抗诉、检察建议、查处职务犯罪作为主要方式。

  • 标签: 检察机关 民事执行 启动方式
  • 简介:《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完善司法体制,推动实行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的要求。人民法院传统的执行模式已难以顺应时代发展需求,面临极大的挑战。在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精神的指引下,司法执行体制的完善与发展引来了新的契机,司法执行制度的改革也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为此,本刊特设立“司法执行制度改革的挑战与应对”专题,其主要内容:以执行财产全国联网查控为契机,顺应大数据时代法院执行发展趋势;我国参与分配制度一直扮演着准破产制度的功能,有必要使参与分配制度回归破解执行竞合的功能,并对参与分配制度申请条件做相应调整;基于我国国情,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有相当一部分是以和解形式了结,然而现行法律对执行和解并未作出详细、具体的规定,有必要深入分析执行和解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为今后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建立提供理论参考;非金钱给付义务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异议大,法院手段缺乏,实际执结率低,有必要完善迟延履行金制度;随着20I3年《公司法》的修订,造成了实务中如何实现对股东的追加执行,面临一定的困境,应当从规范股东追加执行的适用条件等诸方面入手,完善股东追加执行制度;为避免网络司法拍卖可能存在的缺陷和负面影响,应当对网络司法拍卖的信息管理和程序运行规则进行正确、合理的设置。这些文章的探讨,将有助于推进我国司法执行制度的改革与发展。

  • 标签: 法院执行 联网查控 参与分配制度 执行竞合 执行和解 股东追加
  • 简介:集资诈骗罪发轫于民间集资行为,由于其以借贷合同为基础因而兼具了民事与刑事双重属性。在此背景下,又因合同内容不同而对定罪的影响也不一而足。当借贷合同具有合法外观且代表了双方合意时,即应视为进入民法规制范围,不以犯罪论;对于不具有合法外观的超过银行四倍利息的借贷合同和民事诈欺借贷合同,因其民事属性不尽相同,应考量是否具有刑法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以作为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的界限。

  • 标签: 集资诈骗 民刑衔接 合同 异化界限
  • 简介:《社区矫正法(草案送审稿)》相比现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在社区矫正执法权的强化和执行保障上,有重大立法突破,赋予执法人员警察身份,增加司法奖惩的方式和力度,新设监督管理方式,并保障社区矫正的执法安全和合理限度。

  • 标签: 社区矫正 执法权 执法主体 服刑人员
  • 简介:近年来,人民法院不断加大执行工作的改革与创新力度,但由于受司法体制机制等因素的制约,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仍难以触及。2011年11月19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将执行权划分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审查权,

  • 标签: 法院执行 社会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 试点 执行实施权 创新力度
  • 简介:2014年11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送审稿)》。这是我国首次拟制定行政法规在全国范围全面控烟。《条例》规定,所有室内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域)吸烟的,可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 标签: 扭曲 禁令 遗忘 盘点 公共场所 国务院法制办
  • 简介:社区矫正从2011年明确规定于我国《刑法》后,社区矫正制度在我国不断改进和完善,2012年3月1日《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生效实施,对社区矫正相关制度进一步进行了完善,并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社区矫正各执法环节依法实行法律监督。但从司法实践来看,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环节仍存在着不少问题。笔者通过对北京市某区检察院2013到2014年以来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工作进行实证研究,通过对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现状和社区矫正交付执行监督为两条主线,探究实践中如何进一步强化社区矫正交付执行检察监督。

  • 标签: 社区矫正 交付执行 检察监督 机制完善
  • 简介:我国暂予监外执行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制度既体现了法律惩罚罪犯、改造罪犯、关怀罪犯的刑罚精神和国际人道主义精神,又符合刑罚社会化和行刑经济性的国际行刑趋势。但由于刑罚执行在我国整个刑事司法体系中的弱势地位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特殊性,其在立法和实践中还存在较多问题,其效用并没有得到充分的发挥。因此,有必要对此制度进行深入的研究,以对其进行完善。

  • 标签: 暂予监外执行 问题 完善
  • 简介:当前在民事协助执行领域,协助义务主体显性对抗协助执行请求的情况已不多见,但消极协助、隐性不协助的情况却时有发生。出于对法律的错误理解、自身免责的功利性考虑、业务量的均衡分布考量及懒政思维等诸多原因,实践中协助义务主体多以内部规定不允许协助、不能协助为由委婉地拒绝协助请求,甚至许多执行人员都已见怪不怪地默认了这些内部规定。为了进一步优化协助执行秩序,应当以审执分离改革为契机,将协助义务主体对抗协助请求的内部规定进行统一的清理,明确执行员的身份地位,探索“执转破”的路径,通过公法契约的形式细化执行联动机关的责任,并加速建立信息共享的互联网执行

  • 标签: 执行联动公法契约 职权主义 “执转破” 互联网执行
  • 简介: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湖北武汉举办第一届全国刑事执行检察业务竞赛,全国33支参赛队伍66名选手参加了竞赛。经过紧张而激烈的角逐,代表我市检察机关参赛的两名选手在竞赛中获得优异成绩:五分院张平同志荣获“全国刑事执行检察业务标兵”称号,

  • 标签: 检察业务 刑事执行 称号 张平 最高人民检察院 业务竞赛
  • 简介:作为宪法规定的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在性质上属公权力对公权力的刚性监督。以解决"执行乱"为目的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遵循法定、谦抑、有限监督原则。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尊重民事执行程序的规律与特点,以提出检察建议为主要方式,重点就法院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执行行为展开监督。同时,还应明确执行检察监督的管辖、受理以及审查等程序性规则。

  • 标签: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监督范围 监督方式 监督程序
  • 简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极少,很大程度上源于刑法理论上并未对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与民事规避执行行为的区别予以充分讨论。本文通过结合司法实例,在对此问题进行刑法教义学分析的基础上,将有关结论与工程建设领域这一特殊领域的相关问题结合起来,得出的基本结论是:在判决、裁定要求行为人支付一定数额财产时,行为人有能力履行,但故意实施使应当执行的财产物理灭失或法律灭失的行为;或在判决、裁定要求行为人实施特定行为时,行为人经多次通知履行而拒不履行或故意设置障碍等情况时,构成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之罪。

  • 标签: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民事规避执行行为 工程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