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把我国商标法中将地名商标"具有不同于地名的其他含义"的可注册性例外规定扩展适用到含地名商标中,反而暴露出更多问题。常用的语义要件解释路径把"其他含义"视为独立的构成要件,实质上混淆了两个不同层面的"公众认知"。"第二含义"解释路径主张"其他含义"是获得显著性的特殊表述,却与商标法理论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则体系存在一定冲突。解决上述适用困境的关键是探索"地名具有其他含义则可以注册"之观点的内在法理,将其科学地融入可注册性要件体系中。应回归立法初衷,根据地理描述性和欺骗性来判断地名商标的可注册性,与此同时结合中文的表达特点和我国的实践经验,用"其他含义"的语义解释辅助进行地理描述性与欺骗性的判断。借鉴符号价值与符号意义理论,可发现"其他含义"可以作为地理描述性静态要素方面的判断依据。"其他含义"还可用于肯定地名的陪义,作为一种正当理由排除因地名导致的品质欺骗。
简介:目的对近35年来中国知网(CNKI)收录的关于心源性猝死的法医鉴定文献中的研究状况及发展趋势进行分析。方法检索1981~2016年CNKI收录的关于心源性猝死的法医鉴定文献,并对其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截止2016年9月,共检索文献559篇,纳入546篇。2000年以后的文献发表数量显著增加;作者所在机构多为国内各大高校及其科研院所,共发表文献520篇;获各级基金资助的文献有100篇,占总文献数的18.32%;以基础研究为主,占58.98%;被引用频次占38.1%,总体偏低;触及高频关键词40个,使用频次居前五位的是“法医病理学”“猝死”“心源性猝死”“心脏”“免疫组织化学”。结论自1981年以来,心源性猝死的法医鉴定文献数量呈现逐年增加,但其多为基础研究,研究因子较为受限。建议加强实用性研究,探索更多研究方法来促进心源性猝死的法医鉴定研究。
简介:“套路贷”系列行为是一个极为复杂的有组织行为,如何对其在刑法层面进行正确评价,是法律界亟需研究的问题。“套路贷”犯罪的迅速蔓延,不仅侵犯了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还侵犯了国家金融秩序与私人财产所有权。其中掺杂的诈骗、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还可能诱发其他犯罪。“套路贷”行为的多样性与有组织性,为其司法定性带来了较大争议。典型的“套路贷”整体犯罪行为共分为四个阶段,即哄骗逼迫阶段、次次平账阶段、侵占阶段、诉讼阶段。对于“套路贷”行为的司法认定应当把握套路贷行为的阶段性特征,并针对不同阶段的具体行为确定其应适用的罪名,在确定罪名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阶段行为之间的关联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