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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李先生、阮女士分别于1988年、1990年从原工作单位调入北京市郊区旅游实业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郊区旅游公司),2004年12月24日郊区旅游公司向李先生、阮女士发出通知,告知他们公司研究决定于2005年1月24日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李先生、阮女士以不服郊区旅游公司作出的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决定为理由,

  • 标签: 劳动合同 解除劳动关系 旅游公司 郊区旅游 拒签 开发公司
  • 简介:“今天参加了检察开放目活动,学到很多知识。感触很深,我甚至萌生了长大后立志成为一名检察官的念头……”一名中学生兴奋地拉着一位检察官姐姐的手说道。

  • 标签: 检察官 中学生 感触
  • 简介:一、引言上海海事法院(一审)和上海市高级法院(二审)在审理“福建省宁德地区经济技术协作公司诉日本国日欧集装箱运输公司”一案时(以下简称“Chinese/JCT”案),均将预借提单的行为定为侵权性质。对此,日欧集装箱公司不服,向北京最高法院申诉;国际航运界对此判决也有不同的反响;我国航运界和法律界在1990年召开

  • 标签: 倒签提单 预借 航运界 集装箱公司 集装箱运输 海事法院
  • 简介:2003年5月3日,我国著名法学家谢怀栻先生在北京逝世,享年84岁。我在第二天得知这一噩耗后,内心无比悲痛,同时深怀歉疚,因为还有一给谢老的公开道歉信没有发出。

  • 标签: 迟来道歉信
  • 简介:通过对倒海洋运输货物保险单法律性质的探讨,分析倒保险单的有效性,以及倒保险单情况下保险人赔偿后的法律后果,并提出如何避免倒保险单引起法律后果的措施。

  • 标签: 倒签 海洋货物 保险单
  • 简介:1995年5月司法部下发了《关于推行劳动教养管理机关执法活动“两公开一监督”制度的规定(试行)》,2003年4月司法部再次下发了《关于在劳教系统推行所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所务公开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实务,得到了严格的执行和许多的关注。到目前为止劳教所所务公开历时已4年,执法的透明度有所增强,劳教人员接受教育挽救的积极性有所提高。然而,实践仍然对所务公开的内容和方式等诸多方面提出了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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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胡锦涛总书记在对台讲话中多次提出:“我们要坚持以人为本,把寄希望於台湾人民的方针贯彻到各项对台工作中去,理解、信赖、关心台湾同胞,体察他们的意愿,了解他们的诉求,为他们排忧解难,满腔热情为台湾同胞多办好事、多办实事,依法保护台湾同胞正当权益。”随着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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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敬.爱的检察长,贵院罗检察宫工.作很认真负责,办案的态度很好,讲证据,讲事实依法公正办案,不偏听不偏信,不帮哪一边,用法律保护有理的一边,他是人民的好检察官,我是一个弱女子没有什么东西送,用我的感受写这封信向他表示感谢!在此,并通过你转告他。”

  • 标签: 感谢信 民情 法律保护 检察长 检察官 办案
  • 简介:公民参与程序可以从提高两岸协议的认受度和降低立法审议风险两方面,为两岸商协议提供更多正当性支撑,具有积极意义。两岸治理机制欠缺公民有序参与是台湾岛内爆发的"太阳花学运"以及围绕"服贸协议"争议的重要原因。在两岸事务领域"行政程序法"适用情况不佳,"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更以专门条款排除"行政程序法"的适用,影响到两岸治理的行政程序正当性。台湾当局可以从立法、司法、行政的途径强化两岸事务领域行政程序中的公民有序参与,提升程序的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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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2010年7月29日,贵州省贵阳市中级法院对贵阳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市长助理、金阳新区管委会主任樊中黔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樊中黔长期大肆收受王刚、崔全庆等50人贿赂共计人民币1005万余元,美元4万元、欧元0.8万元、港币24.8万元、金条50根(价值人民币18万余元)等。另尚有人民币246万余元、美元25万余元、欧元12万余元和港币36万余元不能说明合法来源,判处樊中黔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樊中黔提出上诉。同年9月8日,该案终审宣判:维持原判,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 标签: 举报信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中级法院 2010年 人民币
  • 简介:一、基本案情200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家中上网欲登录自己的证券账户时误入了夏某的证券账户,在浏览了夏某的账户资料后便将夏某的证券账号保留在其电脑中。2008年3月,李某某因炒股亏本,无力归还借款.遂起非法占有夏某股票资金之邪念。同年4月初,李某某以查询股票资金为由,从华宝证券舟山解放西路营业部岱山服务部工作人员的电脑中偷窥得夏某的身份证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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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在错误执行案外人财产之情形,强制拍卖性质之选择对第三人(案外人及拍定人)之利益影响甚巨。若认强制拍卖为私法上买卖之一种,案外人得回复其所有权,则拍定人需向债务人或债权人主张权利救济;若认强制拍卖为公法上处分行为,拍定人得原始取得标的物之所有权,则需赋予案外人向债务人或债权人请求救济的权利。文章从检讨强制拍卖之性质出发,分别对案外人及拍定人之请求权体系进行审察,并基于二者利益之平衡,结合强制执行制度之价值,认为应使拍定人确定地取得该财产之所有权,并赋予案外人以充分的救济途径,故此,强制拍卖亦应采公法说为妥。

  • 标签: 强制拍卖 第三人 拍定人 案外人 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