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适应性管理办法是国际海底管理局规章中新近兴起,有助于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过程中进行“鲁棒式”决策的重要管理方式。此种环境管理办法的重要表征就是“改变”,这种表征背后则意味着为承包者增加不可预测的风险和负担。中国是国际海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无论作为合同承包者还是担保国,适应性管理办法是否推行以及如何推行将对中国产生切实而深远的影响,应对不当将可能使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承受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鉴于此,从适应性管理办法的内涵和外延着手,分析国际海底管理局可能推行适应性管理办法的五种方式,最后提出中国相应的应对方案,使中国能够在深海规则的制定过程中主动参与,成为深海国际规则制定的引领者,拓展深海这块全球治理的“新疆域”。
简介:认识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制定法律的科学前提。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科学判断和准确表述。经济法的理念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消费者为中心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平衡协调是新发展理念在经济法理念中的体现,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性要素。满足消费者需要是党和国家工作根本宗旨在经济法中的体现,是实现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与内在要求。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该宗旨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相适应。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对破解社会主要矛盾具有理论优势: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协调是经济法调整方法或基本功能。经济法中的发展规划法发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独特作用,财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有特殊功效,金融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杠杆作用,竞争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发挥基础性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价格法直接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服务。可见,经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制度优势。
简介:国民教育体系是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系统,而教育管理体制是建立学习型社会国民教育体系的保障。学习型社会的基本内涵对教育管理体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以人的发展为本、满足终身教育的需求、满足全民教育的要求。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与学习型社会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教育行政机构的权力设置、教育行政机构的独立性、教育管理的决策体制、教育管理机构的行政模式以及现行立法与制度的问题方面。建立与学习型社会相适应的教育管理体制,必须在公共教育权力体制转变行政模式和决策机制的基础上,完善全民终身教育法制。要制定"终身教育法""行政法""教育投入法",修订《行政诉讼法》《教师法》《民办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完善教育行政法规、规章,同时建立适应学习型社会的教育制度。
简介:“法益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益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中的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益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中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益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益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益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益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简介:社会性规制基于其规制对象与目标,似乎与成本收益分析天然的不可调和。总结对成本收益分析引入社会性规制的各种怀疑与批评,核心在于不可计算。但理论上,方法的改进和定位的修正将使成本收益分析引入社会性规制的必要性重新凸显;实践中,样本国的社会性规制成本收益分析在制度架构面、制度实施面均具有共通特点,并在制度演进面呈现共向潮流。梳理成本收益分析在我国立法的实践脉络和现状,其仍停留在宣示意义上,缺乏系统的实体制度、缺乏明确的程序配套,缺乏刚性要求、缺乏专责实施机关。不可置信是社会性规制成本收益分析在转型中国遭遇的尴尬。未来改革,务求进一步深化观念、提升能力、落实制度:应将成本收益分析功能定位于强制性决策依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专责、外包为主实施,试点先行,细化并逐步推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