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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高等教育作为学校教育的高级阶段,它的价值取向会对社会发展产生深远的影响,价值的选择要与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科技等发展相一致.而法学教育作为高等专业教育的一个分支,必须具有经济社会适应,但我国高等法学教育的现状仍不能满足和适应社会对法律专业人才的需要,法学教育仍存在学校教育与实践需求相脱节等问题.

  • 标签: 高等教育 法学教育 社会价值
  • 简介:随着工业化及科学技术的进步,风险及与之相对应的'风险社会'一词人们已耳熟能详,风险的识别、评介、治理等问题为不少学科所普遍关注。作为回应最强的部门法之一,经济法也不可能回避风险社会的挑战。如何适应风险社会的需要,是不应该被经济法学界忽略的一个重大命题。

  • 标签: 中的适应性 略论经济法 社会中的
  • 简介:适应管理办法是国际海底管理局规章中新近兴起,有助于国际海底管理局在深海资源勘探和开发过程中进行“鲁棒式”决策的重要管理方式。此种环境管理办法的重要表征就是“改变”,这种表征背后则意味着为承包者增加不可预测的风险和负担。中国是国际海底活动的重要参与者,无论作为合同承包者还是担保国,适应管理办法是否推行以及如何推行将对中国产生切实而深远的影响,应对不当将可能使中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的活动处于被动地位,甚至承受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鉴于此,从适应管理办法的内涵和外延着手,分析国际海底管理局可能推行适应管理办法的五种方式,最后提出中国相应的应对方案,使中国能够在深海规则的制定过程主动参与,成为深海国际规则制定的引领者,拓展深海这块全球治理的“新疆域”。

  • 标签: 适应性管理办法 “鲁棒式”决策 国际海底管理局 国际海底区域
  • 简介:新时代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面临着多重改革叠加的新形势,做好法律政策研究工作适应改革,是基层法律政策研究部门当前亟待研究破解的问题。面对工作方法行政化、业务职能空洞化、队伍素能一般化、职能地位边缘化四大问题,必须做到创新“大调研”格局,推动调研机制“一体化”;应办案责任制改革要求,探索调研工作“案件化”;适应内设机构改革要求,做到机构“融合不融化”;加快实现法律政策研究干警“专家化”。

  • 标签: 法律政策研究 适应性改革 案件化
  • 简介:最近立陶宛监狱管理部门出新招:要即将刑满出狱者学会玩一种电子游戏。当然,这并不是通常意义上的电子游戏,而是通过打电子游戏的方式,对即将出狱者进行适应未来自由生活的专门培训。这套特殊的电子游戏是立陶宛监狱管理部门委托一家著名的IT公司专门开发的,其内容包括立陶宛社会当前政治和经济状况,刑满释放者如何找工作,如何提高自己在社会中的竞争能力,

  • 标签: 立陶宛 游戏软件 监狱管理 电子游戏 IT公司 经济状况
  • 简介:认识和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是制定法律的科学前提。党的十九大对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做出了科学判断和准确表述。经济法的理念适应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以消费者为中心是经济法理念的核心要素,平衡协调是新发展理念在经济法理念的体现,社会责任本位是经济法理念的强制要素。满足消费者需要是党和国家工作根本宗旨在经济法的体现,是实现发展经济的最终目的与内在要求。经济法通过具体制度实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宗旨,该宗旨与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相适应。经济法平衡协调理论对破解社会主要矛盾具有理论优势: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必须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协调是经济法调整方法或基本功能。经济法的发展规划法发挥解决社会主要矛盾的独特作用,财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有特殊功效,金融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杠杆作用,竞争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发挥基础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价格法直接为满足人民美好生活的需要服务。可见,经济法对解决社会主要矛盾具有制度优势。

  • 标签: 社会主要矛盾 经济法理念 经济法宗旨 经济法价值 经济法制度
  • 简介:国民教育体系是学习型社会的重要系统,而教育管理体制是建立学习型社会国民教育体系的保障。学习型社会的基本内涵对教育管理体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以人的发展为本、满足终身教育的需求、满足全民教育的要求。我国教育管理体制与学习型社会的需求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主要体现在教育行政机构的权力设置、教育行政机构的独立、教育管理的决策体制、教育管理机构的行政模式以及现行立法与制度的问题方面。建立与学习型社会适应的教育管理体制,必须在公共教育权力体制转变行政模式和决策机制的基础上,完善全民终身教育法制。要制定"终身教育法""行政法""教育投入法",修订《行政诉讼法》《教师法》《民办教育法》《职业教育法》等相关教育法律,完善教育行政法规、规章,同时建立适应学习型社会的教育制度。

  • 标签: 学习型社会 立法 教育管理体制
  • 简介:近日两则新闻让人瞠目结舌:一则是在温州苍南龙港瓯南大桥一带,杨某在此乞讨了几十年,新来的施某和纪某两个乞丐没把杨某放在眼里,与杨某争抢"地盘",被杨某残忍杀害。另一则是珠海段某在淘宝网向卖家深圳某电讯公司购买了一台三星手机,收到货后发现是水货便要求退货,与卖家多次交涉未果,段某就在淘宝网上给卖家"差"的评价。因为这个"差"评,卖方四人从深圳奔赴珠海将段某砍伤。

  • 标签: 图腾 狼性 社会 三星手机 电讯公司 淘宝网
  • 简介:对于逮捕,我国《刑事诉讼法》进行了详细的实体和程序规定,统一了逮捕的使用条件和证明标准,并且赋予逮捕这一人身羁押程序以严格的法律审查制度,充分发挥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的重要功能。但是,对于逮捕的证明标准问题,特别是逮捕使用条件社会危险”的证明问题,由于法律语言的模糊以及司法人员不同的主观法律意识影响,一直无法统一适用,这一现象对刑诉法公平价值的有效实现造成了强有力的阻碍。

  • 标签: 社会危险性 证明标准 审查批捕
  • 简介:司法裁判的社会公众可接受是落实司法为民理念的重要途径,是当前社会所关心的重要问题之一。若司法裁判无法被社会公众所接受,司法公信力就根本无法树立,司法改革也必将导致失败的结果。追本溯源,司法裁判的可接受是一个关于合目的实现与否的命题。只有在司法裁判可接受评价,通过社会公众规定性判断力以及反思判断力的有机统一实现司法裁判的合道德性,司法裁判才可能被社会公众所广泛接受。而具体落实司法裁判的合道德性,则是解决司法裁判社会公众可接受性问题的根本所在。

  • 标签: 社会公众 司法裁判 可接受性 判断力
  • 简介:“法益保护”学说源自启蒙时代的社会损害学说。但这两种学说在描述层面与规范层面都存在差异。这种差异与下述事实相关,即法益信条并不关系到“社会契约”概念社会损害客体,而是关系到将外在世界的对象提升至财富行列的规范评价。因此现在并非以个人权利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而是以对个人权利的对象的侵害,或是对完全不属于个人权利的集体财富的侵害,来描述社会损害。从规范的视角来看,法益学说削弱了社会损害概念还原论的潜质。社会损害不再被理解为对社会契约的逻辑上的否认,而是被理解为规范评价的结果。这一评价的主体和客体并不为法益学说本身所限定,而仅为其特定变体所限定。如果法益学说还应在作为规范违反的犯罪概念之外作为一种补充,它便不能将规范提升到法益的行列。刑法的任务是保护规范背后的对象,换言之,一种考察行为的后果的犯罪概念,能够被视作法益概念本身的规范内容。

  • 标签: 法益保护 法益侵害 社会损害性 描述性 规范性 评价
  • 简介:结果无价值和行为价值的对立,在正当防卫根据判断方面表现为法益衡量说和社会相当说的对立。考虑到中国当下的法治现状和刑法公众认同之需要,正当防卫的判断根据应当采用社会相当说。社会相当的判断是对行为通常性的事实判断和对行为适当的价值判断之二元结构,若以社会相当为判断标准,“旋某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成立正当防卫。

  • 标签: 社会相当性 行为无价值 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 公众认同
  • 简介:我国刑法第10条明确规定,犯罪必须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也都普遍将社会危害视为犯罪的首要的基本的特征。行为不具有社会危害,则它根本不可能构成犯罪,行为具有社会危害但没有达到刑法所规定的严重程度,也不能构成犯罪。因此,对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及其程度的认定,就成为司法实践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尤其是在当前改革开放的新形势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司法实践 主体特征 行为规范 犯罪行为 生产力标准
  • 简介:社会危害是俄罗斯刑法的一个十分重要的概念,围绕它的争议一直不断。在编纂俄罗斯新刑法典时,就犯罪的一般概念应否继续保留社会危害特征曾发生过激烈的博弈。去留问题解决后并没有消除争议;相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又引发了一些新的和新老交织的问题,如社会危害与违法的相互关系,即何者占主导地位;社会危害是犯罪的客观属性还是它的主客观属性;社会危害是否为犯罪所独有的特征。从讨论的情况,刑法学界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呈现对立。我认为,俄罗斯刑法社会危害概念并不成熟,或者说存在先天缺欠,立法关于它的规定以及学者们的阐绎都包含一些自相矛盾之处。

  • 标签: 社会危害性 违法性 特征(属性)
  • 简介:“两法衔接”在“法治中国建设”中有着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相关职务犯罪是“两法衔接”不可避免的问题.而在“两法衔接,既可能发生行政执法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也可能发生刑事司法人员的职务犯罪.惩治和预防相关职务犯罪能够促进“两法衔接”健康有效地进行.

  • 标签: 两法衔接 职务犯罪 法治
  • 简介:胡锦涛总书记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对政法机关切实履行首要政治任务、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我们进一步做好司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司法行政机关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精神,就要适应构建和谐社会的新要求,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 标签: 构建和谐社会 积极因素 消极 胡锦涛总书记 社会和谐稳定 司法行政工作
  • 简介:社会规制基于其规制对象与目标,似乎与成本收益分析天然的不可调和。总结对成本收益分析引入社会规制的各种怀疑与批评,核心在于不可计算。但理论上,方法的改进和定位的修正将使成本收益分析引入社会规制的必要重新凸显;实践,样本国的社会规制成本收益分析在制度架构面、制度实施面均具有共通特点,并在制度演进面呈现共向潮流。梳理成本收益分析在我国立法的实践脉络和现状,其仍停留在宣示意义上,缺乏系统的实体制度、缺乏明确的程序配套,缺乏刚性要求、缺乏专责实施机关。不可置信是社会规制成本收益分析在转型中国遭遇的尴尬。未来改革,务求进一步深化观念、提升能力、落实制度:应将成本收益分析功能定位于强制决策依据,由各级政府法制办专责、外包为主实施,试点先行,细化并逐步推广。

  • 标签: 社会性规制 成本收益分析 规制影响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