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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民法总则》第153条第1款继往开来,引入目的保留条款,契合了扩大自治、放松管制的民事立法潮流。在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路径上,应认为第153条第1款摒弃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管理性强制性规定的区分为代表的规范分析进路,而是采用了以规范目的为指引,综合各项利益关系认定合同效力的个案衡量进路。在具体操作上,法官应以比例原则为指引,审慎认定违法合同的效力,在此,对强制性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类型化整理仍可作为辅助手段,增强裁判的稳定性。在违法合同的效力判断中,须注意强制性规范的禁止对象,准确认定是负担行为还是处分行为无效。第153条第1款的但书规定在合同绝对无效有效之间预留了一个弹性空间,在个案中,法官须根据规范目的,以必要性原则为指引,可以将违法合同灵活认定为相对无效、部分无效、非当然无效、向后的无效、不确定的无效等无效类型。

  • 标签: 违法合同 强制性规定 效力评价 规范目的 无效类型
  • 简介:2018年12月,受到广泛关注的腾讯公司诉世界星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宣判,一、二审截然不同的裁判结果再次反映出广告过滤行为正当性评价中存在的极大争议。修改后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互联网专条其宣示意义大于实用价值,对行为类型的列举既不互斥也不周延,如何评价未类型化互联网竞争行为的正当性,依然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需要解决的核心问题之一。未类型化行为只能在充分考虑互联网竞争特殊性的前提下,保留在一般条款下评价

  • 标签: 广告过滤行为 未类型化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竞争法
  • 简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是保障案件质量,强化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维护司法公正的关键要素,科学的案件质量评查制度显得极为重要。司法责任制改革落地后,在实践中,完善案件质量评查成为检察机关亟待解决的现实问题。

  • 标签: 案件质量 司法责任制 评查
  • 简介:今年2月始,马山县检察院刑事检察部联合县公安局法制大队,先后深入辖区内12所派出所及刑侦、禁毒、治安3个大队,通过召幵联席会议的方式,互相通报了2018年以来的案件质量情况,并由刑事检察部负责人向各所、队领导着重分析一年来侦查取证中普遍存在的证据瑕疵问题、程序问题,结合实际案例,指出证据体系中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解决对策。

  • 标签: 案件质量 联席会 马山县 刑事检察 证据体系 侦查取证
  • 简介:案件管理发展进程和阶段演进,孕育着案件监管工作效能问题的考量,需要站在更高点,以自身价值推动和引导构建质量管理新模式。合格检察产品生产、案管转型升级、监管专业化推进对有效供给思考的正当性作出了回答。目标同向、改革纵深推进、职业积累为有效供给选择提供了深厚基础。案管工作高质量、科学化发展,有效供给及其体系的实现,依赖于案管路径的选择和支撑。

  • 标签: 有效供给 正当性 可行性
  • 简介:司法责任制改革后,随着办案组织结构和办案模式的转变,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和“谁办案谁负责”等理念被普遍强调,这种变化也给检察机关案件质量管理带来了一些新的挑战。目前,检察机关对办案质量的管理仍然一定程度上存在资源浪费、监督效果不佳等问题。因此,进一步厘清以检察官为核心的各办案主体的权力和责任边界、完善办案监督、深化案件管理机制改革,对保障案件办理质量,确保各项检察改革措施顺利落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 标签: 司法责任制改革 办案质量 内控机制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均是国家基本法律,在全面依法治国的时代主题之下均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价值,两者并不存在从属关系。为了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目标,确保这一改革始终在法治轨道上进行,应当充分尊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作为基本法律的作用价值,妥善处理职能管辖竞合的关系,建立案件管辖的前置协调沟通机制。留置措施与刑事强制措施的衔接并非自行衔接,而必须是经过检察机关严格审查后的依法衔接。留置措施的转换应适用"案退、人不退"的原则,即使案件退回监察机关补充调查,也不宜恢复留置措施。监察程序刑事诉讼程序的衔接,应当重点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以及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作用。监察调查应有条件地准许律师介入,以体现程序法治之价值。

  • 标签: 监察调查 职能管辖竞合 留置 检察监督 律师介入
  • 简介:主观权和诉权是一对既重要又模糊的概念,两者存在与生俱来的关联性,而对于两者关系的研究一直以来都存在争议。诉权是“请求法官对诉请的法律基础作出判决的权利”。诉权要求有具体的法律机制,而不仅仅是司法的启动原理。诉权的行使依赖于区别于实体法律规范的“另一种法律规则”,“另一种法律规则”赋予了诉权主观权的性质。“诉权”是一种典型主观权。

  • 标签: 主观权 诉权 诉权理论
  • 简介:信息时代,信息主体息息相关的大量信息长时间留存于网络,给个人信息的保护带来挑战。为使个体不被束缚于过往的特定行为中,学者提出了被遗忘权的概念,此项权利体现着对个人信息的事前控制。我国有学者提议移植被遗忘权,但并未深入分析该项权利的法权构造及在实施中会产生的影响。权利的赋予需要与法律的执行力相结合。如果赋予权利主体一项广义的被遗忘权,应考虑如何克服权利实施中面临的巨大障碍,需斟酌相关统御因素,包括权利主体、权利行使的对象、技术的不足、利益冲突、法律强行要求企业留存用户信息等方面,理性反思被遗忘权。当下,被遗忘权的内涵应界定在特定领域对信息主体过往负面信息进行披露使用的限制方面。

  • 标签: 被遗忘权 删除权 个人信息权 数据控制者
  • 简介:当前我国农村地区治安问题较为突出,以“村霸”宗族恶势力为代表的违法犯罪活动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新形势下的“村霸”违法犯罪行为呈现出政治经济领域“交互渗透性”、行为手段“软暴力性”、犯罪主体“多元交叉性”的特征,严重威胁着农村地区的社会稳定。“村霸”的生成原因较为复杂,宗族势力控制选举异化基层政权、贫富差距拉大诱发成员非法逐利、帮伙犯罪团体成员成份复杂使得打击遏制“村霸”黑恶势力难度激增。加强基层政权的指导监督、探索农村经济发展新模式、完善“村霸”势力社会疏导机制的解决办法是规制乡村霸权势力的有效路径。

  • 标签: 村霸 黑恶势力 基层政权 刑事规制
  • 简介:区块链这一革命性技术给传统法律监管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采取何种监管策略态度已成各国当务之急。依照不同区块链应用对国家合法利益的威胁性不同,传统法律区块链系统内部规则之间的交互关系可大致分为'乘间伺隙''相辅相成'以及'减轻交易摩擦'三种情形。由于网络数字化时代公共私人领域边界的动态变化和不确定性,以上三种交互关系中都存在国家干预的模糊性和代码监管的局限性等挑战和冲突。据此,传统法律在应对区块链时至少需要评估区块链网络活动是否属于私领域以及其是否存在危害参与者及广大公众的风险这两大要素,以便制定区块链治理的最低标准,避免法律代码的无谓争斗,进而实现法律区块链的共存共荣。

  • 标签: 区块链 代码 法律 监管
  • 简介:在对待"基因编辑婴儿"等类似事件中,生命伦理学、医事法学、卫生法学以及生命法学各自的视角关注的面向是存在极大差异的。生命伦理学往往会立足于应用伦理尤其是基因伦理的视角研究事件背后的哲理和事件所反映出的伦理缺失以及强化对此类事件伦理审查和监管的必要性紧迫性,医事法学则通常会立足于私法调整的角度探讨事件中诸如受体权益保障救济等在内的私法原理技术,卫生法学往往更习惯于从行政规制的视角查找事件所反映出来的卫生监管或伦理审查的问题及其对策,只有生命法学会在了解和明确相关生命伦理哲理的基础上,全面研究事件所折射出的包括民法、刑法以及行政法等各个部门法在内的诸多法理问题,并在全面考量其法理的基点上,分析这类事件的法律风险及其立法对策。就此而言,相比于医事法学卫生法学,生命法学具有更为宽阔的视野以及更为科学的研究方法,它实际上更有助于从学理上解释并从实践中解决诸如"基因编辑婴儿事件"等在内的诸多生命伦理法律事件。

  • 标签: “基因编辑婴儿” 生命法 生命伦理学 生命法学
  • 简介: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 标签: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成年监护 意思要素
  • 简介:监察委员会权力来源的多元性以及集"党纪处分、行政监察刑事调查"于一体的反腐工作模式,使得"法纪贯通""法法衔接"成为理论界亟须解决的重大课题,而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案件何时开始适用刑事诉讼法更是其中牵一发而动全身的核心问题。既不能以统一的监察立案作为适用刑事诉讼法的时间起点,也不能以监察委员会移送案件作为刑事诉讼法衔接的时间标志,而应当考虑在监察委员会内部设置党纪政纪调查部刑事调查部,在监察委员会调查程序中区分职务违法职务犯罪,分别设置监察立案刑事立案两套立案程序,以便解决监察案件"法法衔接"环节的诸多问题。

  • 标签: 监察法 刑事诉讼法 法法衔接 刑事立案
  • 简介:大陆法上通行做法不同,我国《民法总则》对意思能力采全面抽象考察模式,理论上亦有"全面抽象说"支持。司法实践虽自发对意思能力进行个案考察,但因缺少明确的规范指引,实际在行为能力判断层面形成了"意思能力/实施法律行为能力"的二元化评价标准。"全面抽象说"对意思能力的功能与性质存在片面解读,其正当性亦难经推敲。行为能力仅能对意思能力做部分抽象,且此过程仍须借助对后者的具体考察。二元化评价标准混淆了行为能力判断中的因果关系,将对法体系的安定造成破坏。实证法体系中的意思能力应定位于行为能力、法律行为及成年监护三重维度。意思能力为类型概念,应以意思要素为其评价核心。在行为能力层面,经解释论区分《民法总则》第21条第1款和第22条中不同行为能力状态下意思能力的考察标准;在法律行为层面,经《民通意见》第67条将意思能力确定为法律行为的效力性要件,弱化行为能力对意思自治的绝对约束;在监护法层面,应综合意思要素的独立程度及精神能力的瑕疵状况,构建各行为能力类型项下具体的意思能力类型。

  • 标签: 意思能力 行为能力 成年监护 意思要素
  • 简介:近年来发生的"强生垄断案"和"苹果价格垄断案"揭开了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规则具有特殊性的"面纱"。在认定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的原告资格时,应当立足于"有限原告资格"的基本立场,并综合考虑"垄断损害""责任程度"两个核心标准,以确定真正的受害者,晰清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原告资格的轮廓。我国法律也应当及时完善反垄断民事诉讼原告资格规则证据规则,为原告起诉提供更有效的便利,为诉讼程序提供全面、准确的指导,从而解决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激励不足的现实尴尬。人民法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建立联动合作机制,弥补我国法院在垄断纠纷案件审理上专业性不足,共同助力我国反垄断法更好地实施。

  • 标签: 纵向垄断协议参与者 有限原告资格 垄断损害 责任程度 证据规则
  • 简介:"容缺受理"制度目前正处于由个别试点向制度化的过渡阶段。该制度创新有利于促使地方政府提供更人性化的举措,主动服务地方社会经济发展,从而改善区域营商环境,提升地方法治竞争力。从现有情况来看,该制度仍然属于地方政府在现有法律之外的制度创新,尚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依据,其合法性还存在一定问题。但是该制度设计基于"粗心人"的人性假设,便于民众各项权利顺利实现,符合便民高效的行政法治原则,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而应该尽快将其纳入法制轨道。在制度实施过程中,区分关键材料和非关键材料,加强受理过程中的监管,进一步拓展实施的广度和深度以及引入社会力量参与,是该制度创新进一步发展完善的重要路径。

  • 标签: 容缺受理 地方政府 行政审批
  • 简介:“枫桥经验”为我国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构建提供了一个具有借鉴意义的样本。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心应该落实到基层。当前我国基层治理面临着来自治理主体、施政主体、社会发展等方面的实践挑战,强化基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可以围绕“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五个方面来展开。

  • 标签: 基层社会治理 枫桥经验 基本路径
  • 简介:通过分析总结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的运作机制特点,借鉴其成功做法和有益经验,思考完善中国船舶油污损害基金制度建设的对策,提出系统梳理中国船舶油污事故数据、开展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制度风险管理评估、拓宽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范围、提高中国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赔偿限额、加强与国际油污赔偿基金组织合作交流等建议。

  • 标签: 油污损害 赔偿基金 运作制度
  • 简介: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制度是检察职能调整后新的工作亮点和着力点。在新的形势和发展机遇下,积极做好检察公益诉讼技术支持保障工作是当前各级检察院技术部门用实际行动支持改革、切实履行以服务办案为中心职责的重要任务,也是检察技术适应改革需要、顺势而为、实现转型发展的重大契机。对此,通过加强公益诉讼工作信息化、智能化建设应用,加强公益诉讼办案前期技术性调查取证以及加强公益诉讼案件中专门性问题的鉴定审查等工作,切实把推进现代科技应用作为提升公益诉讼工作实效的重要途径和方法d

  • 标签: 检察技术 公益诉讼 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