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撤回公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在案件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因出现一定法定事由,决定对提起公诉的全部或者部分被告人撤回处理的诉讼活动。我国现行刑事公诉撤诉权监督制约机制存在着立法规定缺失,撤诉性质、事由不明确,撤诉时间规定不合理,撤诉后的处理及处理程序不明确,撤诉后重新起诉条件不严格导致再行起诉普遍,审判机关对撤诉的制约不力,被告人、被害人无权对撒诉权进行任何形式的监督制约,检察机关内部对撤诉缺乏监督制约等缺陷。完善我国刑事公诉撤诉监督制约机制的路径是:明确规定撤诉的理由,明确规定撤诉的时间,明确规定撤诉的效力及重新起诉的条件,强化审判机关的制约,加强当事人权利的监督制约,把撤诉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案件的范围,强化检察机关内部制约。
简介:我国现行立法对损害赔偿缺少统一的、体系性规定。作为构成赔偿责任的基本要素,损害客体从传统的人身财产、经济利益两分法逐渐走向融合,赔偿主体间的关系除了陌生人与合同相对人外,已经发展出了更多的中间类型,缔约过失责任、纯粹经济损失、违约中的精神损害等问题日益凸显,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呈现出越来越多的交叉地带。鉴此,违约与侵权可整合至不法行为项下,统一由构成要件的符合性、损害范围的确定性、行为主体的可责性三阶层架构来整合成一套损害赔偿责任体系。同时,应将因果关系的适用限缩在责任成立层面,扩张可预见性原则在侵权责任中的应用,另增加损益相抵、与有过失等赔偿法的基本原则。在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中,必须据此构建统一的、有一定前瞻性的损害赔偿责任体系,以真正解决违约与侵权日益模糊的边界,以及介于两者之间的权益保护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