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职业资格证的滥用和泛化是存在于我国行政法治中的重大症结,因而成为近年来我国行政系统所要根治的热点问题。自2013年以来,国务院着手取消各部门制定的大量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目前已公布取消了434项职业资格许可和认定事项。然而,职业资格证的治理是法治范畴的问题,只有从法治的角度对职业资格证的治理进行判断,并将它纳入法治系统之中,问题才能够得到彻底解决。为此,职业资格证的治理也应当纳入法治政府的范畴之中,应该纳入行政法治的全过程之中,执业资格证的治理应当分阶段进行。具体而言,通过职业清单将合理的职业资格证予以保留;职业资格证的治理应当与标准化法的标准相契合;要将职业资格证更多的视为法律范畴的问题,而不是视为行政范畴的问题,就是将职业资格证的确定权放在立法机关手上;将职业资格证确定的具体事项交给该职业本身去制定和规范。
简介: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现代治理本质上是一种法治化治理。实践证明,在法治的规范下,治理将更具有规范性、权威性、连续性和稳定性。让法治治理成为常态,既是治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中国建设的内在需要。经验告诉人们,现代治理虽然有宗教、伦理、习惯和政策等多种方式,但是从根本上讲,法治乃是根本之途,它能为调控社会秩序提供基本规范。尤其是它通过克服人为主观因素的干扰,增加人们对治理活动的预期判断,减少盲从、规避风险,能增强治理的可预期性;依据反映多数人的意见并经过严格程序而上升为国家意志的法律,能督促和强化社会成员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遵守规则,能增强治理的权威性。
简介:全域旅游作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互联网+”理念引领之下旅游业转型日益明晰的目标,正由一般概念与理论探讨向具体实践迈进,由过往旅游实践隐含要素演变成不断开展的实践模式.全域旅游实践中,旅游关系在悄然发生深刻变动,旅游秩序将面临重构.尽管我国颁行了《旅游法》,然而调整变动着的旅游关系与旅游秩序的规范侧重于国家政策,与全域旅游相适应的法治保障未予到位.在任何改革都必须于法有据的今天,法律规范效力高于任何其他规范,法治是全域旅游实践发展的有力保障.具体来说,坐实旅游综合协调机制是全域旅游法治保障之基石;旅游政策法律化是全域旅游法治保障之核心;创新旅游市场监管机制是全域旅游法治保障之关键.
简介:从适用的主体、对象、基础以及程序等方面来看,《反恐怖主义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安置教育”是独立于刑法的保安处分措施,在许多方面与德国刑法规定的保安监督类似.就有效预防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思想的传播与影响而言,安置教育有着积极意义与正面价值,应该予以肯定.但是,安置教育在实体方面存在适用对象扩大化、适用时间无期化与适用前提形式化的风险,适用程序的透明性与有效性也有待于提高.为了充分发挥“安置教育”的积极作用,应该通过法律解释或者实施细则对之予以完善,例如适当限制其适用的前提与对象、规定最高期限、完善危险评估机制,赋予被适用对象质疑风险评估结论的机会.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人在法治建设上的理论自觉与创造性贡献。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法治建设的论述重新梳理了法治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关系,突破了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有关法治的理论脉络,深化了中国共产党对法治方略、布局、价值追求、政策实践等重大问题的认识,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思想理论基础。
简介:洞庭湖湿地是湖南省和长江流域重要的生态屏障,担负着长江流域生态安全、水安全和国家粮食安全的重大责任.虽然长期以来湖南省重视洞庭湖湿地的保护,并取得了许多成绩,但从治理模式来看,面临着碎片化治理的困境.坚持整体性治理的理念并在此基础上构建洞庭湖湿地的一体化保护,是破解碎片化治理困境的有效途径.当前,洞庭湖湿地一体化保护还存在着缺乏协调统一的规范体系、监管体制机制不健全、司法专门化和环境公益诉讼任重道远等法治障碍,这都制约了洞庭湖湿地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开展.洞庭湖湿地一体化保护的法治构建包括开展综合性保护立法;建立湖长制,理顺管理体制;构建一体化的执法机制;完善公众参与形成多元共治的体系;建立湿地保护专门法庭,鼓励公益诉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