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并非属于作为专门法院的海事法院的管辖范围,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行为却有可能发生在海事法院主管的海事海商(执行)案件中。由于海事法院地位的特殊性、海事海商案件审判的专业性等因由,如何确立海事海商(执行)案件中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管辖成为一个现实和紧迫的问题。全面考察有关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诉讼管辖规定的立法变迁,认真审视各方面观点的优劣,在坚持合法性、合理性的基础上,紧密结合海事海商案件审判实践的专业性、特殊性,把握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公诉与自诉并行的现实情境,并经海事法院司法管辖改革发展的合理预期验证,确立法定原则为主、便利原则为辅的海事海商案件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诉讼管辖模式,是较优的选择和应当坚持的发展方向。
简介:在现有终结机制不完善的情况下,涉诉信访面临着权利被滥用、功能被异化等困境,终结机制的构建面临着转变"信访不信法"的理念、确保终结质量、实现服判息访和保障终结决定效力等难题,通过提升公民法律素养、规范终结标准程序、整合社会化解力量、明确终结决定普遍适用效力、建立终结案件系统等举措可以在不同程度上消解终结机制构建中的困难。在诉、访分离背景下,诉与访应当建立不同的终结制度,通过导入司法程序、建立"一申终申"、变更受理机关、限定受理条件、指派律师提供援助等制度可以实现诉的终结,通过建立案件审查制度、听证制度、由二审、再审或者承办法院书面审查或组织听证、省级或最高法院评查、决定等程序可以实现访的终结。
简介: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下,游离于司法途径之外的上访因其与法治的固有冲突而备受诟病,甚至有人断言"信访一日不除,则法治一日不能实现"。本文从如下四个方面论证了转型期司法与上访之间的融通:一是融通于对公平正义的永恒追求之中;二是上访培育了法治所必须的社会基础;三是上访有利防治法律异化、实现法律发展;四是二者融合与转型期社会客观现实需求。并在此基础上,从法治理念与我国传统观念、法律的形式理性与社会生活多样性、上访和诉讼成本以及当前权利话语的角度分析了涉法诉讼上访激增的原因。最后从上访和司法体制、农村经济、社会保障、农村法律服务以及司法公正几个方面提出了解决涉法涉诉上访问题的出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