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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14条规定,因继承、受遗赠取得不动产,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对所提交遗嘱等材料不再要求强制公证。2016年6月《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根据《细则》,设置了非强制公证下继承登记的申请材料要求。2016年7月,司法部发布了关于废止《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的通知,废除了继承登记强制公证。

  • 标签: 强制公证 继承 服务化 不动产登记 风险 《细则》
  • 简介:行政复议机构的设置问题是贯穿整个复议环节的核心问题,其设置的是否科学、合理,将直接影响到行政复议功能的发挥。改革进程中出现了两种复议机构样态:一种是行政复议局,另一种是行政复议委员会。行政复议法的修改要为复议机构的构建提供法律依据,在复议委员会的案审方式与人员构成等方面做好复议条文的设计,以更好地解决行政纠纷。

  • 标签: 复议委员会 复议管辖 机构独立性 复议应诉
  • 简介:在各国法律中,对公证机构的管理包括行业管理和政府管理。行业管理大多由公证人会、公证人协会、公证委员会及公证人联合会等行业组织进行,职能主要有监督公证人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督促公证人履行义务;对公证人的职业道徳进行检査、监督;应主管机关的要求,就同公证有关的问题发表自己的意见;调解与公证职务有关的纠纷;编制并确认年度公证人名册;为统一公证程序而发布一般性的规定以及组织有关竞争考试等。政府管理则主要由司法行政机关执行,也有由一般行政机关、检察机关或法院行使对公证机构的管理权的。

  • 标签: 公证机构 机构管理 司法行政机关 国外 政府管理 行业管理
  • 简介:【专题导引】2018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宪法》第70条第1款规定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6月22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职责问题的决定》,明确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在继续承担统一审议法律草案等工作的基础上,增加推动宪法实施、开展宪法解释、推进合宪性审查、加强宪法监督、配合宪法宣传等工作职责,使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行使职权有了法律依据。面对这一新设立的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学界有必要对其进行全方位的认真研讨,为该机构的顺利运行提供有力的理论支持,从而使其能够更好地回应全社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宪法监督体制、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的热切期待。为此,本刊特邀韩大元教授策划本专题。其中,韩大元的《从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体制与功能的转型》从新中国宪法发展的脉络中,着重探讨了从法案委员会、法律委员会到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演变的内在规律,认为宪法第44条修正案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更名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使其在功能上由法律草案的统一审议机构转变为具有合宪性审查与法律草案审议功能的综合性机构。为了有效衔接相关职权,更名后的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应通过一定的机制与程序,严格区分合宪性审查与合法性审查、宪法问题与法律问题之间的界限,抓紧建立健全合宪性审查的配套程序与机制。

  • 标签: 合宪性审查 机构建设 全国人大常委会 法律委员会 宪法监督体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 简介:现行法律对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制度的规定较为模糊,实践操作的问题较多,在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查询主体、查询方式和查询范围、查询与共享的区别四个方面均存在疑难问题亟待解决。不动产登记脊料不属于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分类查询和有限公开的原则;基于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性质,应当对登记资料的查询主体进行必要限缩,包括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国家机关,而且权利人仅指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不动产登记物权人,不含隐性共有人;至于利害关系人范围的界定则应该利用目的解释的方法,界定申请人与所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关系;不动产登记资料的查询制度应在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权利人隐私之间寻求平衡,严格限制“以人查房”。此外,国家部门间的共享和登记资料的查询也有必要予以廊清,二者的内涵外延不同,在主体、性质、方式和作用等方面均有显著差异。

  • 标签: 不动产登记资料 政府信息 利害关系人 查询 共享
  • 简介: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具有分割物权变动效力、对无权处分和善意取得意义体系进行有限切割、交付和登记要件兼采和在公示方式升格与公示强制软化之间实现了各种复杂折中的法理特质。交付在准不动产所有权转让中仅为物权变动合意之表达,并非公示方式,也非可排除第三人善意的主要事实依据。准不动产登记对抗主义在法理构造上具有“效力不完全的物权变动”对“善意第三人的否认权”,“效力完全的物权变动”对“第三人无否认权”的双重结构,而支撑这种双重结构的核心恰恰在于当事人对“未登记不对抗”和“登记即对抗”规则的善意的制度信赖。

  • 标签: 准不动产 登记对抗主义 善意第三人 信赖保护
  • 简介: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公证机构称为公证人事务所,其经费靠公证业务收入,不由国家财政负担。各事务所之间没有隶属关系。由于取得公证人资格者均可建立事务所,因此公证人事务所的组织规模一般较小,结构简单,通常由一名公证人带一至两名辅助人员,有的仅为一名公证人。但为了开展业务,提高效率,适应客观需要,也有少数事务所规模较大。

  • 标签: 公证人 机构设置 事务所规模 国外 业务收入 公证机构
  • 简介:法院内设机构的配置涉及司法职权分配、法院内部组织形式及上下级法院之间关系等重要内容,是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现阶段,人民法院内设机构的配置存在着机构不断扩张、运行机制及对相关人员的管理日趋行政化等失范现象,由此导致职能定位模糊、分散审判力量、内部权力互扰、降低审判效能、影响法官定位、损害审判独立等弊端。究其缘由,既因观念上存在着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又受行政管理惯性下审判绩效考核模式的主导。考察其他国家法院内部管理模式,可以看到,尽管形态不尽相同,但均采取了审判管理与行政管理相分离的模式。这为我国法院内设机构的改革提供了借鉴经验。重构人民法院内设机构配置,首先应以去行政化为基本理念,任何内设机构的设置和运行都应以服务和保障审判权的正当行使为核心目标。其次,厘清法院内部条块明晰的审判业务体系、司法辅助体系和行政管理体系三大体系。再次,建立“以法官为中心”的管理保障体系,明确主体形式、合理配置职权、健全监督机制、完善职业保障,推动形成职责明确、分工合理、运作高效、保障有力的法院管理体系,最终保障审判权的独立行使。

  • 标签: 人民法院 机构配置 行政管理体系 内设机构 审判力量 司法职权
  • 简介:优化事业体制公证机构体制机制是公证体制改革的任务之一。自2017年7月全国公证工作会议召开以后,各地陆续出台了加快推进公证机构体制改革机制创新的实施意见,对类别划分、落实自主管理权、创新编制管理等各方面作了规定。一、公证机构类别划分广东省: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划入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属性。黑龙江省:事业体制公证机构划入从事公益服务的事业单位,坚持公益性、非营利性事业法人的属性。

  • 标签: 公证体制改革 机构体制改革 制度创新 部分省市 公证机构体制 事业体制
  • 简介:检察机关内设机构作为检察权分解的结果和运行的载体,一直是检察改革不可忽视的话题。基层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变迁体现了不同时代背景下的检察布局,也显露出了机构名称、配置、运转等方面的问题。"大部制"改革的关键是从职权法定、统一规范、公正高效等原则指引下,科学分解检察职权,实现检察机关内设机构的科学配置。

  • 标签: 检察 机构 职权 分解
  • 简介:土地复垦监管组织条款既是监管主体维度下构建完善土地复垦监管体系的必要规范指引,也是在该微观领域印证、反思行政组织法所涉行政权配置、公务员管理理论的基本制度载体。可基于机构能力这一"回应型法"命题,在法释义学范式的指引下,探讨该类条款所涉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治理要义的规范评判与规范设定问题。土地复垦监管机构建制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机构设置与职权配备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开放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部门协同、职权互动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鼓励协商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协同形式、协同内容规范,在欢迎批评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部门职权清单、权责信息公开规范。土地复垦监管机构治理条款主要涉及相关监管机构的人员管理与责任保障事项,基于所涉法律机构"参与性的权威"要义检视该类条款,发现其在任职保障、框架性制裁规范设定上存在缺失。应在决策理由说明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人员履职能力基准、实效化在职培训规范,在合理性检验要素指引下确立土地复垦监管内部制裁权威包容性、方式整体化规范。

  • 标签: 土地复垦监管 机构建制 机构治理 规范评判 规范设定
  • 简介:我国少年审判历经33年的改革和发展实践,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绩。然而,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少年审判改革顶层设计不足的缺陷逐渐显现,亟须进一步改革突破。从世界范围来看,注重未成年人权益的综合保护以及对犯罪行为的预防矫正是各国的普遍做法,我们可以对从域外未成年人审判机构设置的考察中获得有益的借鉴。在全面依法治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背景下,我们可以探索少年家事综合审判模式,并结合地方实际,制定有中国特色的少年审判机构设置的方案。

  • 标签: 少年法庭 审判机构设置 综合审判
  • 简介: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体系设计应符合公证机构的性质与职能。公证机构和公证员的执业行为是经国家法律授权并基本按市场机制运行的法律服务行为,体现的是依法执业、客观中立。公证机构的内部管理制度应围绕三个核心目标建立:一是提升公证队伍综合素质;二是保障公证文书质量;三是打造公证服务体系。提升公证队伍综合素质的管理制度,其目的主要在于快速提升公证队伍的凝聚力和服务大局意识,提升公证人员的法律素质、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优秀的管理制度应是内化于心,外化于行的制度,兼具引导性、

  • 标签: 内部管理制度 公证机构 管理制度体系 综合素质 服务行为 法律授权
  • 简介:船舶拍卖价款与责任限制基金清偿,类似企业破产还债程序而又有所不同,也区别于财产执行参与分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十章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经过近20年的实践检验,在债权登记、债权确认与确权、受偿分配三个环节,都出现了不少争议,也暴露出许多问题。第十章的立法修改,应当以保证审判公正与效率为目标,从充分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出发,针对该程序设置上的一些制度性缺陷,借鉴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理顺与民事执行程序之间的关系,重构债权登记与受偿程序设置,包括引入管理人制度,强化债权人会议职能,取消一审终审制确权诉讼,设立先取特权制度,衔接破产程序,明确概括性程序的性质,使该程序真正能够公正高效地发挥作用。

  • 标签: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 债权登记与受偿 确权诉讼 程序重构
  • 简介:遗弃罪被认为是侵害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犯罪,这与我国传统社会伦理与立法谨慎性有关.然而,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转型,遗弃行为逐渐突破家庭范畴而更加社会化.尤其是一些较为特殊的遗弃行为,有的被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有的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有些则很难定性,甚至被判无罪.刑法在规制新型遗弃时,存在着困境与局限.鉴于此,有必要通过梳理典型遗弃案例,对比本罪的国内外立法现状,检讨本罪理论上的缺陷,适当拓宽评价范畴,更好地规制时代变迁下的各种新型遗弃行为发生.

  • 标签: 新型遗弃 判法不一 实践困惑 理论缺陷 规制完善
  • 简介:郡政府与公司签订合同恢复废弃的土地,郡政府提前给公司预支了款项,由公司用该笔款项购买设备;而该笔款项从拟支付给公司的总款项中扣除。为了保护郡政府的利益,合同规定一方当事人所有的设备、商品及原材料等物资,一旦被固定在合同约定的地点,都属于郡政府。而为了完成该工程,当事人在任何时间都可以出售上述建筑设备、临时工程和未经使用的产品和原材料,并将出售的收入用于偿还已到清偿期的款项或者根据合同将到清偿期的款项。上议院认为,一项赋予债权人可以出售债务人的财产并将所得款项抵偿债务人对自己欠款的合同权利就是一项担保权利;并且因为涉及的财产(建筑设备、临时性工程、施工现场的商品和物资)属于可变动的资产,在合同当事人正常经营过程中能够消耗或者移出现场,这属于浮动抵押。根据《公司法》第395条第(1)项的规定,未进行登记的抵押不能对抗清算人和管理人和公司的任何债权人,也不能对抗处于清算或者接管阶段的让与人。郡政府的权利构成担保物权,但因未登记而无效,即使当事人在合同中规定郡政府享有合同抵销权,因不符合成文法的规定而无效;衡平法并不干预并保护未能遵守成文法规范的当事人。

  • 标签: 担保权利 浮动抵押 登记效力 合同抵销权 成文法 衡平法
  • 简介:9月29日下午,省高院召开全院干警大会,传达学习海南省机构改革动员大会精神,部署贯彻落实措施’省高院党组书记、院长陈凤超主持会议,向全院干警传达了海南省机构改革动员大会精神和《海南省机构改革方案》主要内容,重点学习了省委书记刘赐贵在海南省机构改革动员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并提出工作要求。

  • 标签: 机构改革方案 海南省 精神 学习 干警 党组书记
  • 简介:福建自贸区商事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存在各监督主体定位不清和技术监管立法滞后的问题,并且在公司年报管理法制方面立法层级较低、法律责任不明确、配套征信法制不完善。在"先照后证"改革立法方面,"证前抢跑"监管缺位,证照关系逻辑不清,行政提示和告知制度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应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契机,通过立法明晰监督主体的角色,并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引。建立完善的公司年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违反公司年报管理的法律责任。建立双告知制度,解决"先照后证"改革背景下监管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难题,并尝试颁发"市场主体资格证书"进行"营业执照"改革,同时扩大后置许可的适用范围,并建立行政提示制度,加强对交易相对人权益保护。

  • 标签: 自贸区 商事登记监管 事中事后监管 “先照后证” 公司年报管理
  • 简介:本刊讯6月15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省以下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工作部署视频会,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出席会议并讲话强调,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人民法院内设机构改革,建立健全符合司法规律和人民法院实际的内设机构体系.

  •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机构改革 决策部署 周强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 党中央
  • 简介:法释[2018]10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先予仲裁”裁决应否立案执行的请示》(粤高法[2018]9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仲裁机构根据仲裁法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调解书,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仲裁法相关规定的,应当依法及时受理,立案执行。

  • 标签: 最高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 仲裁裁决 法律适用问题 调解书 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