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民法总则》在规范民事权利、意思自治、信赖保护方面颇具特色。关于民事权利的原则性、确权性或说明性规定,旨在以《民法通则》之衣钵落实权利保障法治化政策,彰显对民事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人格权应否独立为一编应立足于该权利的独特性并结合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予以体系性、技术性论证,不能按《民法总则》关于人格权的规定并以人格权重要为据,进行自我想象的政策性论证。《民法总则》第134条与第136条第1款在践行意思自治原则上进步斐然,合同编应响应此种立法,摈弃将书面形式当作合同成立要件的《合同法》规定。合同是提取法律行为制度的基本素材,合同编不应再像《合同法》那样对合同的效力作专章规定。《民法总则》以对诸多信赖保护规则予以规定的方式,将信赖保护视为中国民法内在体系的构成要素。物权编应据此对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做出单独规定。
简介:文化治理法制化是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七十余年以来,我国台湾地区面对复杂的社会文化态势,比较注重文化空间营建,近年来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迅速,城市文化治理以及营造地区文化绩效有一定的特点。立足于横向与纵向结合,分析台湾地区在城市文化治理中具有代表性的城市和不同文化类型的治理政策,有助于发掘其中城市文化空间治理的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揭示其中“台独”势力运用城市文化空间营造潜移默化地推动“台独”的阴谋与危害。同时,通过比较,能够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以下简称《保障法》)实施中如何增强城市文化空间治理予以一定的参照和镜鉴。
简介:我国台湾地区近年来陆续有PPP或BOT项目之履约争议发生。例如,台湾地区高铁案、台北市大巨蛋案;而投资合同上的当事人权利义务是纠纷解决依据。因PPP或BOT合同履行期通常长达数十年,风险自是比传统的政府采购合同大许多,尤其常发生公共服务与投资商之财产权保障冲突时之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合同解释问题。基于“促参法”第12条之规定,将PPP或BOT合同定性为私法合同,但不得违反公共利益之立法目的,即于PPP或BOT合同履行,双方应遵守合同自治原则。PPP或BOT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于不违反强行规定下,优先依合同约定,无规定时则由法律加以补充,也不排除以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为由,声请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本文除了对于依据“促参法”及BOT合同范本介绍主办机关与民间机构的权利义务款之解释外,也以实务见解作论证,尤其强调法律风险之责任分担于合同变更的适用。最后,本文对于投资契约争议之仲裁机制予以分析,认为PPP及BOT合同之各面向当事人间若生争议,必属十分专业甚至复杂的法律关系,有待迅速解决,委之于仲裁,相对于民事法院,争议解决可能较迅速、专业判断与法律公正性。
简介:中国台湾地区既有的担保物权制度虽经翻修,仍未能符合企业融资的需求.鉴于此,借鉴域外立法经验,兼采英美、大陆法系之长,凝聚台湾地区实务界及学术界智识的“企业资产担保法草案”应运而生,其中所确立的动产浮动担保制度拓宽了企业可融资资产,成为担保制度现代化的新契机.草案贯彻契约自由及诚信、商业合理性原则,顺应企业经营的弹性灵活并维护应有的交易秩序;明确规定了担保权的设定及对抗要件,采取了声明登录制作为公示方法,亦由此确定了清晰、可预见的优先次序;草案创设了高效简便的实行程序,力图降低融资成本;并对附属刑事责任、民法规范的衔接、统一公示制度等做出法律设计.企业资产担保制度立法应从速完成,从而为文创事业及新兴产业的发展提供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