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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本刊讯近日,无为县人大常委会调研了全县2016年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调研组提出4条建议:各乡镇要进一步理清发展思路,高度重视精准扶贫工作,坚持把一村一品特色产业培植与精准扶贫工作相结合;集中精力开展调研走访,诚心实意征求群众意见,共同商讨制定符合村情的扶贫方案和帮扶贫困户具体措施;认真做好建档立卡工作,全面完善扶贫资料,

  • 标签: 扶贫工作 调研组 无为县 人大常委会 脱贫工作 产业培植
  • 简介:自然法的任何概念反思都必须首先厘清什么是'自然'(Nature)、什么是'法'(Law)。尽管在自然法的理论化过程中各种学说林林总总,但真正把自然法作为法之一种进行深入探究的首推托马斯·阿奎那。他在对法的讨论中极为连贯地融合了'自然'与'理性',把自然法定义为理性造物对永恒法的分有。永恒法是上帝智慧的彰显,是一切法律的根源,自然法则代表着人的实践理性对永恒法的主动参与。借助实践理性与思辨理性的对比,阿奎那把自然法定位为实践理性对善的理解和趋避所形成的若干原则。自然倾向,尤其是人所特有的自然倾向为实践理性提供着质料性的内容,正是通过对人类生活的目的及其所涵摄的复杂而又具体的各种人性倾向的反思,自然法才能作为真正的法指引和评判人类实践活动。就此而论,阿奎那的自然法概念是建立在一种目的论式的人性观基础之上的。

  • 标签: 托马斯·阿奎那 自然法 实践理性 目的论
  • 简介:1999年《破产清算法》中剩余债务免除制度的引入为免除自然人在破产程序中未清偿的债务提供了可能。但德国的剩余债务免除制度非常严格。其一,冗长的程序给参与者很大的压力;其二,债务人剩余债务的免除会因为严格的要求被拒绝。这些过高的门槛损害了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应有的让债务人重新融入经济运行过程中的功能。2014年《个人破产法》改革的重点有:缩短了剩余债务免除程序、删除了第312条至第314条的简易破产程序和第114条的优先受偿权,对自主进入程序的决定进行了规定(随之规定了对重复申请的限制),以及对剩余债务免除的拒绝理由进行了修改等。然而此次改革中,国家利益作为最重要的推动力产生了更深远的影响,个人破产法并没有得到理念上的发展,甚至剩余债务免除制度因为扩大的特例范围而被削弱,因为程序的划分而被消解,使此次个人破产法改革显现出了退步。因此,下一轮关于《个人破产法》改革的讨论很快就会到来。

  • 标签: 个人破产法 剩余债务免除程序 简易破产程序 优先受偿权 债务人经济循环再融入
  • 简介:我国在自然资源所有权制度方面的规定存在冲突,由此导致对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公法权利还是私法权利的争议。确认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是公法权利,并区别私法意义上所有权,有利于在公法思维之下,正视政府在自然资源管理、规制中所出现的问题,有利于确定国家作为管理人对其所有自然资源的定性,有利于将来全民作为实质所有人通过司法途径监督管理人对国有自然资源管理的行径。

  • 标签: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公法权利
  • 简介:《法国民法典》的编纂过程不仅具有民法学上的意义,同时也是一个法哲学更新的过程。《民法典》起草中出现的各个草案、对各草案的讨论以及其后的学说发展都表明,通过运用自然法的话语,19世纪的法哲学表现出了和启蒙时代法哲学截然不同的特点。在形式上,关于自然法的讨论实际上让民法既成了一个独立于其他法律渊源的体系,也让成文法成为各种法律渊源中最为重要者。但是学说仍然借残留在《民法典》中的自然法滥觞,以法律解释之名创制规范。实质上,民法学家对自然法的讨论让新政权的民法就其内核而言更像是传统秩序的延续。这种"告别革命"的现象在家庭法方面表现得尤为明显。

  • 标签: 自然法 民法典 法国大革命 婚姻财产制 离婚
  • 简介:托马斯·阿奎那的自然法学说上承亚里士多德、廊下派的自然正当论,下接近代自然权利理论。按照托马斯的教诲,人的最终目的不仅在于获得至福,同时也在于认识上帝。人的自然理性可以建立起一套规范,指导人的行为,实现至福,可是单纯靠人的自然理性,无法认识上帝,因而需要超自然的启示引导人的行为。而且与亚里士多德不同,托马斯坚持自然法具有普遍有效性,这使他不得不在人的理性之外寻找更高的权威——上帝为自然法奠基。然而,这个包罗万象的自然法理论自有其内在的困难。如果自然法是关于自然之善的规则,是理性的,它便不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反之,如果自然法具有强制力,这意味着它源于统治者的命令,源于统治者的意志,就不是理性的指示。这一内在困难源于西方思想史上最基本的两个根源:希腊的理性要素和希伯莱的启示要素。托马斯的自然法是对这两者的综合,事实证明,这一综合是不成功的。

  • 标签: 阿奎那 自然法 理性 启示
  • 简介:长期以来,国内外学界通常将施塔姆勒所弘扬的这套理论归入自然法学的范畴,奉为加世纪著名法治文化现象即自然法复兴运动的主要策源地之一。然而关于施塔姆勒的理论归属及其认定标准并不是完全没有疑问的。本文借助于现代自然法讨论中的几个常见坐标或参照元素,即实定法、道德和正义,通过梳理施塔姆勒对待这些问题或事情的态度,尽可能中立地审视和重构施塔姆勒法哲学的性质、立场、问题意识和建构方法。经研究发现,施塔姆勒虽然秉持着在整个法律世界甄别和落实正义的雄心壮志,但在诸多关节要害处的立场却跟法实证主义者别无二致。

  • 标签: 施塔姆勒 自然法 新康德主义 正义法的理论 批判的法理论
  • 简介:自然资源使用特许是行政许可的类型之一.以《行政许可法》第53条为依据,自然资源使用特许的实施方式可以分为竞争性出让与非竞争性出让,并以竞争性出让为原则.无论是竞争性出让还是非竞争性出让,都有其各自的积极与消极作用.目前,我国自然资源使用特许实施方式的选择上尚存在诸多问题,为此要根据自然资源的属性等因素做出相应的改革,以提高自然资源使用的效益以及实现自然资源使用的公平、公正.

  • 标签: 自然资源 使用特许 竞争性出让 非竞争性出让 行政许可法
  • 简介:自然资源规定为国家所有只是手段,最终目的是实现资源的合理利用。从国家所有权到资源的合理使用,这一过程涉及三层法律关系,即资源所有者与资源管理者之间的宪法关系,资源管理者与资源使用者之间的行政管理关系,以及资源使用者与使用者之间的物权关系。实践中,这三层法律关系还远未理顺,存在着体制、机制上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改革。国家所有是名义上的所有,全民所有是实质上的所有,应引入公共信托理论来完善两个“所有”,并改革完善国家所有权代表体制和管理体制。资源行政管理的实质是国家对资源权利配置的积极干预,干预的限度是保证资源的合理利用,合理利用的基础是对自然资源进行科学分类。自然资源使用权具有明显的物权属性,需强化资源使用权的物权保护。

  • 标签: 自然资源 国家所有权 资源使用权 实现路径
  • 简介: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公共信托之功能,在于保护公众的期望,以防不稳定的变化。公共信托理论原本是美国普通法上的一项制度。美国各州将公共信托理论的宪法化,强化了这样一个理念:公共信托理论是不断发展的,它可以不断扩大以满足社会的变化,来回应自然资源环境保护中的新问题。在公共信托理论的法律关系中,委托、受托和受益的三重性是理解公共信托目的之关键。在自然资源这类公共信托财产上,政府作为受托人既承担着私信托法所类推之信托责任,也承担着作为普通法上的积极和消极责任;法院既要对侵犯公共信托资源的政府行为进行司法审查,也要对私主体侵犯公共信托资源的行为进行监督。公共信托理论也要求个体作为公众成员承担保护公共信托资源的社会责任。

  • 标签: 公共信托理论 宪法化 主体结构 责任体系
  • 简介:边沁的早期主权观念形成于对布莱克斯通自然法理论的批判中。他认为自然权利、自然法、原始契约都是理论拟制,布莱克斯通建立在原始契约上的主权是一种霍布斯式的绝对主权。这种主权观念混同了权力的事实雏度和应然维度,是一种抵制改革的主权观念,它无益于实现自由。边沁吸收了布莱克斯通的立法主权概念,但与布莱克斯通不同,他认为主权受到明确协议的限制,人民基于功利判断而拥有反抗权,主权具有事实和应然双重维度。这成为边沁后来系统阐发人民主权观念的理论基础。边沁的主权理论实际上提供了一种功利主义的政治联合方式,他批判布莱克斯通的目的在于为改革辩护。

  • 标签: 主权 自然法 社会契约 服从 习惯 功利主义
  • 简介:现代宪法学中一些最具争议的问题来源于第一届国会特定的决定,这一决定列举了一些——但一定不是所有的——基本权利作为我们基本的法律分析框架。笔者相信,洛克的社会契约理论可以帮助我们理解《宪法》的这些条文,尤其是第九修正案和第十修正案。[1]

  • 标签: 权利法案 实定法 法律理论 社会契约理论 解释法律 反联邦党
  • 简介:我国政府业已为城镇化进程设定了自然发展的目标.以法学视角观察西方中世纪以来的城镇化,其体现的是权利与权力间相互制约共同推进的发展历程,“权利与权力的平衡”便是推进城镇化自然演进的元代码.中国的城镇化是政府主导推进下的城镇化,传统法文化中孕育的强大政府权力使得权利无力与之进行对话,即便是以控权为指向的程序一定程度上也成了为权力目的服务的工具.为使程序发挥应有的功能,需要通过对程序交涉机制进行完善,在权利与权力间建立起平等对话的机制,以实现权利与权力间的平衡,唯此才能推进城镇化的自然发展.

  • 标签: 城镇化 政府推进 自然演进 程序 交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