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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抑制豪强和权贵,惩治贪官污吏唐太宗对于享受特权的阶层有着特别的警惕,他之所以取年号为“贞观”,就是要示天下以公

  • 标签: 唐太宗 民心 贪官污吏 惩治 特权 贞观
  • 简介:确定船舶优先权的最初形态以及最终促成现代船舶优先权制度形成的影响因素一直都是棘手的问题。结合历史分析和法理分析方法,讨论了不同国家不同背景下船舶优先权制度的沿革以及关于船舶优先权性质的不同观点,介绍了船舶优先权国际公约的沿革,以揭示船舶优先权制度的真实发展过程,并对现代船舶优先权制度的建立形成全面客观的认识。

  • 标签: 船舶优先权 商事习惯法 法典化
  • 简介:作为中国内地首个法治指数,余杭法治指数的评估实践已经走入了第六个年头。这一新兴的法治实践模式,至少具有以下意义:第一,通过法治指数的评估,发现余杭地区法治发展中的问题,并为全国地方法治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第二,拓展民众参与法治实践的平台,提高政府官员民主法治意识,提升法治文明水平;第三,通过研究余杭个案经验,寻找法治发展规律,创新法治理论,探寻中国法治发展的道路;第四,余杭法治指数及其引发的一系列法治实践,凸显法治理论形成的实践路径,促成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形成②。

  • 标签: 法治实践 余杭 中国内地 法治发展 民主法治意识 评估实践
  • 简介:从正当性视角出发,以当事船扣押和姊妹船扣押为研究对象,分析立法和司法在船舶扣押程序中与正当性相关联的因素,指出船舶扣押程序存在的合法性及合理性问题,提出船舶扣押的正当性标准.对禁止重复扣押之立法正当性进行解析,并对允许重复扣船的三种情形进行正当性考察,提出判断其是否具备正当性的三个标准.

  • 标签: 海事请求保全 船舶扣押 正当性
  • 简介:<正>一、刑事訴訟法律監督制度的合理性每個國家都會根據各自國家權力結構的要求,安排檢察權在國家權力中的應有地位,體現不同的國家要求。在中國,爲適應中國人民民主專政國體,人民代表大會政體的要求,依憲法規定,檢察機關是專門的法律監督機關,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這是因爲立法機關只是定期的議事機構,難以對大量的複雜的行政活動和審判活動實施有效的監督和制約,所以要設置一個獨立於行政機關和審判機關之外的檢察機關作爲

  • 标签: 機關 SUPERVISION 憲法 LEGAL 人民民主 公安司法
  • 简介:针对英国伦敦海事仲裁中英国法下船东所提出的交船后船舶质保索赔的实务问题,结合对常用船舶建造格式合同下质量担保条款的分析,并参照英国相关案例,对可能由船厂承担的质保责任和赔偿义务等内容进行了探讨。最后对中国法下船舶超过质保期可能引起的问题进行分析。

  • 标签: 船舶建造合同 质量担保 英国法 伦敦仲裁
  • 简介:船舶油污损害数额的认定存在困难,对此可以损害额酌定制度来解决.从比较法的视角并结合中国现行相关立法、制度及司法实践,对损害额酌定制度如何应用于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诉讼做了探讨.认为:损害额酌定兼具证明标准降低和自由裁量双重性质,适用于诸多船舶油污损害赔偿请求权;法院在酌定损害数额时应当综合考虑所排放油类的数量及品质、受污染的海域范围及其污染程度、油污事故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人的偿付能力等因素,并注意规约法院的诉讼行为和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程序利益,以使酌定的损害数额尽量客观化、合理化.

  • 标签: 船舶油污损害 损害数额 证明标准 自由裁量
  • 简介:船舶安全检查作为中国海事主管当局最核心的工作之一,由于海事行政法研究的严重滞后,使得对此项行为的概念和性质的认识存在偏差,进而造成功能定位的不当。针对上述问题,应当以中国本土实践为起点,并结合国际法和域外立法进行综合分析。船舶安全检查是中国特有概念,其性质应当定性为行政行为,船旗国监督检查的功能定位应当是“内部监督”与“临检”,在船舶安全检查中对船员实施违法记分当属越权。

  • 标签: 船舶安全检查 船旗国监督检查 港口国监督检查
  • 简介:随着航海通讯技术的发展,会遇船舶合意避让己十分普遍,但船舶达成避让合意后仍发生碰撞的责任如何划分尚未有明确定论。对该问题拟从法律适用、《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的规定、法律性质等方面进行探讨,并结合案例从审判实践出发进行分析和总结,提出相应观点。

  • 标签: 会遇 合意避让 碰撞 责任分析
  • 简介:一直以来,中国学界和司法实践中普遍接受和遵循《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船舶所有人责任专属制度,将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限定为船舶所有人。然而,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是否具有扩张性,即是否可以及于船舶所有人以外的当事方却鲜有讨论。针对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的扩张性,通过对国外立法、司法实践中相关案例及理论基础进行详细分析,并结合中国目前船舶油污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可以认为扩张船舶油污民事责任主体在中国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 标签: 船舶油污 责任专属 民事责任主体 扩张性
  • 简介:方便登记之盛行已致真正联系标准虚拟化。授籍条件之取舍应顺应国际海运自由化,兼顾海运发展和水上安全。为免滥用开放登记,须强化港口国监督,确立港口国监督的核心地位,以一般性国际规则和标准为依据,以外部监督促进开放登记的有序运作,抵制低标准船舶进入国际海运市场,确保授籍条件符合水上安全之需。

  • 标签: 船舶授籍条件 开放登记 水上安全 港口国监督
  • 简介:船舶保险碰撞责任条款中的交叉责任原则,是一种重要而复杂的保险赔偿计算方法。通过溯本求源、实证分析的方法,指出交叉责任原则的准确含义与正确运用,纠正了理论界与实务界的诸多错误认识,同时阐释了存在责任限制时交叉责任原则无法适用的根本原因以及如何正确适用经修正的交叉责任原则。

  • 标签: 船舶保险 交叉责任原则 碰撞责任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3月31日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0条第4款突出了“交付”为船舶所有权变动的生效要件,但这样的规定容易造成信赖登记的善意第三人的利益难以得到保护,不能适应新兴的船舶融资租赁等交易方式的发展。中国法律应赋予登记以公信力,船舶所有权变动应当采登记生效主义更为妥当,这更符合司法实践和航运实务的操作。

  • 标签: 船舶所有权 所有权变动 交付 登记
  • 简介:根据民法、合同法中债的转移与代位的理论,分析了航运实务中第三人垫付行为的性质——根据不同情况或属于债权转让,或属于债务承担,或属于债的概括承受,或属于代为清偿。只有第三人垫付行为构成债权转让或代位时才可以取得船舶优先权的担保。基于人身专属性理论,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2条规定的船员工资之海事请求原则上不可转让,但在等额有偿转让时应有例外,而且此项请求可以代位;人身伤亡赔偿请求不可转让,仅可代位。在海事请求转让或代位的同时,第三人应取得相应的船舶优先权。

  • 标签: 船员工资 人身伤亡 人身专属性 债权转让 代位
  • 简介:海事请求人因船舶产生了针对光船承租人的债权,其能否申请海事法院扣押和拍卖船舶以清偿其债权,是否会侵害到船舶所有人的财产权?通过深入分析国内外不同时期法律间的不同规定的利弊,以及比较研究海事法律界对此的不同看法,结合海事司法界的审判实践,提出光租船舶被扣押后可以被拍卖及分配,但拍卖价款仅限于对具有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留置权的债权进行分配,不得对扣船申请人针对光船承租人的普通债权进行分配的结论,并据此提出对相关法律条款的修改建议。

  • 标签: 光租船舶 扣押 拍卖 分配
  • 简介:担保物权较之传统诉讼程序具有程序简便,节省时间与金钱成本等优势,但其本质上为非诉讼程序,只能解决双方对于法律关系无实质争议时的担保财产拍卖或变卖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担保物权实现程序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的船舶扣押与拍卖程序性质不同,可以并存.在此基础上分析了船舶抵押权实现程序的法律适用、诉讼管辖、主体、异议审查与类型,并得出相应结论.

  • 标签: 担保物权实现程序 船舶抵押权 非诉程序 异议审查
  • 简介:美国对华光伏太阳“双反”案持续一年多,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实质性损害的肯定裁决,意味着该案暂告一段落。但是本案中美国政府(商务部)的裁决准则和贸易政策的新近变化,却值得后续关注。尤其是案件中涉及调查范围、替代国选择、单独税率、双重救济等法律问题,颇具代表性,并且对今后的“双反”案件具有很强的指示效应。问题的关键还在于对于上述法律问题的理解,中美双方仍然存在分歧,贸易纠纷并未停息。

  • 标签: 贸易救济 太阳能 反倾销 反补贴
  • 简介:为了发挥经济犯罪立法保障人权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效,经济犯罪的罪状必须提升其概括性。而从经济犯罪的对象与具体行为样态等方面进行“共性抽象”,则是提升经济犯罪的罪状概括性的必要途径。经济犯罪罪状中“兜底条款”的存在,既有其必要性,也有其合理性。而无论是从主观可贵性以及人身危险性,还是从法制体系的协调性,都有理由将“行政处罚”作为经济犯罪的罪状要件。对经济犯罪的罪状,应实行和坚持“相当性解释”与“实质解释”,而“相当性解释”是专门针对经济犯罪罪状的“兜底条款”而提出。

  • 标签: 经济犯罪 罪状 兜底条款 行政处罚
  • 简介:遗稿犹在,斯人永诀。《交大法学》编辑委员会以万分感慨的心情把日本民法界泰斗、享有国际盛誉的比较法学家北川善太郎教授(1932.4.5—2013.1.25)在去世前半年里留下的最后一篇论文奉献给读者,以寄托哀思。记得本刊筹办之际,我于2010年1月15日发函向北川教授约稿。基于我们之间长达二十五年的交情,他立即应承了。半年后他如约寄来为本刊特意撰写的力作"市场经济社会中民法典与商业交易服务法系统设计",并谦逊地说要感谢凯原法学院给他提供了一个整理思路和集大成的契机。的确,正是在这篇文章的基础上,他又进一步拓展了自己原有的学说架构,并随之发表了若干篇日语和英语的论述。两年后,北川教授又应邀把续篇投给本刊,这就是刊登在此的"商业交易服务法的结构及其基本设计"。我在2012年5月18日收到北川教授的电子邮件和添附原稿。他告诉我,在《交大法学》创刊号里发表的那篇只是基本构想,而新寄来的稿件则是一个创新结构的具体展开,相当于商业交易服务法律系统设计的总论。他还说自己1960年提交的博士论文的标题是《契约责任的研究》,属于结构论的范畴,在某种意义上也可以把这篇稿件理解为原有思路的进一步延伸,都是对法律系统的考察和分析。完全没有想到,只过了半年他就因病逝世,这篇稿件竟成为巨匠的临终绝响。以商业交易服务法这个概念来打通私法与公法的疆域,爬梳相关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是非常富有创意的理论建构,属于民商法研究的前沿课题。我坚信,北川善太郎教授的思考和论述一定会启迪中国的很多读者,其中必然会有人去完成这项未尽的事业,并为二十一世纪的法律系统提供崭新的设计蓝图。

  • 标签: 商业交易服务法 系统设计 领域商业交易服务法 要素商业交易服务法 法信息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