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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1958年《纽约公约》5条规定了拒绝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理由,其中2款规定了被请求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主管机关可不以当事人的举证而自行查明依该国法律争议事项不可以仲裁方式解决,或者承认与执行裁决有违该国公共政策等情况,也可拒绝承认和执行。本文拟就该条款在国际商事仲裁领域的适用进行探讨,最终将得出尽管该条款是为弥补条约规定的不足意在增加条约适用的弹性而设立,但随着世界各国在商事领域的不断融合发展,该条款已越来越少地为各国所援引的结论。

  • 标签: 《纽约公约》 不可仲裁性 公共政策 国际商事仲裁 仲裁裁决 法律秩序
  • 简介:67条2款"特别自首"中"其他罪行"性质的规定还不尽完善,从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来看,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犯罪的性质与涉嫌的罪名或被判刑确定的罪名是可以相同的.

  • 标签: 《刑法》 同种罪名原则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 犯罪性质 强制措施
  • 简介:1982年6月,农民蒋某(男,生于1942年10月)开始在某县农业银行当临时工,从事炊事工作。1986年12月8日,蒋某与农业银行签订了《临时工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为1986年11月1日至1988年11月1日止,同时约定了工资和福利待遇。该份合同期满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合同,蒋某仍继续当炊事员,领取工资。1994年1月1日,双方第二次签订了《临时工合同》,合同时间从1994年1月1日至1995年1月1日,合同期满后,双方仍未续订劳动合同,但继续保持着劳动关系。1996年1月1日。双方第三次签订了为期1年的《临时工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仍继续保持了劳动关系。1998年该县农业银行实行下岗分流。8月26日,农业银行通知蒋某从9月1日起不得再上班,并停发工资,蒋某对此不服,引发劳动争议。

  • 标签: 《劳动法》 第20条 1986年 1994年 适用 个案
  • 简介:在涉及正题之前,先设想有这样一个刑事案例:王某,20周岁,有独立的生活能力,无父母子女,未婚,但有“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除同胞兄弟姐妹的其他合法形式的兄弟姐妹及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以下简称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以上亲属不一定同时存在,

  • 标签: 祖父母 亲属 《刑事诉讼法》 抚养 父母子女 外孙子女
  • 简介:34届大会情况国际海事委员34届大会于1990年6月24日至29日在法国巴黎召开,来自41个国家的海商法协会的负责人、律师、仲裁员、法官、教授、学者等500余人参加了本届大会,联合国国际海事组织、贸发会议、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以及国际海事法律学会、波罗的海国际海运公会等国际组织派人列席了大会。作为国际海事委

  • 标签: 国际海事委员会 法律学会 国际贸易法 货物所有权 仲裁员 日至
  • 简介:梁慧星编著法律版大32开450千字540页平装估价:25.00元1996年4月出版ISBN7—5036—1779—9/D·1418本卷论丛为1995年2号,共设置六个栏目,[法学思潮]中刊登了梁慧星先生的《原始回归,真的可能吗?》,刘南先生的《论公私法二元结构与中国市场经济》,两篇论文均涉及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大基础理论问题和中国民主法制发展的基本方向。[专题研究]栏中刊登了耀振华先生的《房地产开发中的法律问题》、刘茂林先生的

  • 标签: 房地产开发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 理论问题 中国市场经济 二元结构 法律问题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179条规定,当事人以新的证据为由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应当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44条对《民事诉讼法》179条1款规定的"新的证据"界定为原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新的证据"应作为再审提起的理由.对"新的证据"的认定应由审判庭进行认定.我国应对再审制度进一步完善,以使司法机关和当事人有章可循.

  • 标签: 民事诉讼法 "新的证据" 认定程序 中国 再审制度
  • 简介:<正>前言这里要讨论的问题是基于平成十四年(2002年)九月十一日日本最高法院所作出的法令违宪判决进行的(以下就简称为“本判决”)。从宪法诉讼论角度看,最高法院过去的判决中理论论述很粗简,但本判决却是基于严

  • 标签: 国家赔偿 宪法解释 宪法诉讼 损害赔偿 代位 不法行为
  • 简介:我国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了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申请和认为必要时采取财产保全的措施,以保证将来判决得以有效的执行,但同时相应的于95条规定: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对此,在一起民事纠纷的诉讼过程中,法院作了不同的解释。原告方申请财产保全,于是法院冻结了被告的银行帐户,不久,被告以其所有的不动产期权设定担保(该期权价值高于所冻结财产且未设定其它担保)要求法院解除财产保全,但遭到了法院的拒绝。被告方认为有法可依,合情合理,而法院则提出,设定财产保全的目的就在于保障执行,而银行帐户较不动产期权在执行时更具便利性,法院自然选择便于执行的方式。对此,引发了笔者的几点思考。

  • 标签: 中国 民事诉讼 第95条 财产保全 被申请人 担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