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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再审程序规定当事人可在裁判生效后两年内提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  民诉法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包括,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就可发动再审

  • 标签: 再审制度 浅议再审
  • 简介:摘要:从我国当前的状况来看,刑事司法中具有很强的政策执行取向,这就要求判决应当尽量追求实质真实,如果在程序公正下的判决可能出现错误,应当尽量予以纠正。如果一味地禁止对被诉人不利的再审,不仅得不到民众的认可,也得不到政府的认可,更得不到司法公正的保障。因此,在建立“一事不再理”的前提下,应当设定一些例外,《刑事诉讼法》中可以这样表述:“除非本法另有规定,否则,在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后,对于同一项罪行,不能再提起第二次诉讼。

  • 标签: 刑事 人权 再审
  • 简介: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事不再理"原则的补充,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不同的存在和表现方式,二者差异来源于法律思想、法律传统、法律文化、思维方式乃至社会环境和资源的不同,以及在价值选择上的不同取舍.

  • 标签: “一事不再理”原则 刑事再审制度 大陆法系 英美法系
  • 简介:民事再审程序是一个独立于审级之外的补救程序,是对生效、裁判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决定重新审理的程序。这一程序是“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原则在审判工作中的体现,是纠正冤假错果的基本途经,是司法公正的保障,但是,实践中这一程序的实施和设立这一程序的目的却难以吻合。究其原因,学者们认为,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再审程序的规定还存有缺陷。从再审程序的申请,启动到再审裁决的作出,这中间有些看似合理而实际上并不科学的规定,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司法公正难以实现,裁决将有无法提高。

  • 标签: 民事 再审程序 制度 我见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关于再审的规定不仅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还存在着深层次的理论缺陷。笔者通过对中德两国再审制度相关规定的比较研究,得出了几点启示。

  • 标签: 再审 理论缺陷 比较研究
  • 简介:<正>一、企业重整的价值取向企业重整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其价值主要在于维护公平价值、实现效率价值和保护社会整体利益,其中维护公平价值又体现为重整对债权人和债务人进行的利益保护与协调,使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地维护和实现。第一,维护债权人利益。债权人是企业重整的利益受威胁者也是重整失败的风险承担者,因此,债权人利益是企业重整应该考虑的重要因素。各国重整立法均将债权人作为维持企业存续的受益人,为债权人的清偿利益提供一定保障。例如美国1978年《破产法》第1123条和第1126条关于债权人债权利益安排的规定,英国1986年《无力偿债法》第4条债权人对债权人会议决定影响的内容,德国1994年《破产法》第244条规定了债权人接受重整计划的条件,我国2006年《中华人民

  • 标签: 债权人会议 《破产法》 社会整体利益 制度价值 效率价值 风险承担者
  • 简介: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的规定,通过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启动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的再审程序

  • 标签: 再审启动 制度完善 启动制度
  • 简介:再审程序作为事后监督和救济程序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利益.本文从再审程序的架构、启动主体以及再审事由三个方面着手,对重新构建再审制度提出设想.

  • 标签: 问题研究 当事人 程序
  • 简介:对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人民法院作为启动再审程序的主体的规定,通过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启动本院生效判决、裁定案件的再审程序

  • 标签: 再审启动 制度完善 启动制度
  • 简介:刑事诉讼中的申诉制度和审判监督程序可概括为“申诉再审制度”。通过梳理和分析近年在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的20个错案的判决、申诉、再审等情况,发现错案申诉难和再审改判难是不争的事实。造成这种现状的原因包括:申诉案件复查的职责分工不够明确;错案申诉复查阶段的律师参与不足;自我纠错的申诉再审制度存在缺陷;认定错判的证明标准不够明确。要改变这种状况,就要建立相对中立的刑事申诉复查机构,改良再审刑事案件合议庭的组成模式,明确刑事申诉案件再审的证明标准。

  • 标签: 刑事错案 申诉 再审 实证研究
  • 简介:近年来,涉法涉诉信访状况非常严峻,有的上访案件持续多年、不断升温,不仅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而且对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也形成了极大的挑战!究其原因,除了部分上访人心态严重扭曲、社会法治环境不佳等因素之外,与执法司法机关对错案不能及时纠正不无关系。建立民事再审案件以指令异地法院管辖为主,以提级管辖为辅的民事再审案件管辖制度,旨在保障当事人的司法救济权利,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 标签: 民事再审 案件管辖 制度研究
  • 简介:司法独立是案件得到公正审判必不可少的条件,行政权对司法权的干涉会阻碍司法的进步。为了实现司法审判权与行政管理权的有限分离,行政诉讼案件相对集中管辖制度应运而生。“司法”与“行政”分离,增加了司法的公正性,为解决行政案件“立案难、审判难、执行难”提供了出路。为保障相对集中管辖制度的顺畅运行,应建立集中审判区工作人员轮换制度,取消非集中管辖法院行政审判庭行政案件的管辖权,建立人员、经费保障机制。

  • 标签: 行政诉讼案件 相对集中管辖 地方法院 司法独立
  • 简介:现行民事再审制度在具体设计方面存在着诸多弊端,从立法宗旨,到再审发动主体、再审程序,都值得反思.重构民事再审制度,应当考虑终局裁判的司法权威,又保证错误裁判的可救济性,兼顾实体公正和程序安定,公权力慎重介入和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处分权利.在此基础上,对民事再审制度和程序进行健全和完善.

  • 标签: 民事诉讼 再审制度 再审程序
  • 简介:西方刑事再审制度的历史沿革THEEVOLUTIONOFTHEWESTERNCRIMINALRETRIALSYSTEM姜小川一、古代刑事再审制度在古代的奴隶社会,不论是在欧洲,还是在亚洲,由于人们愚昧无知对于生活中发生的许多现象,不论是社会的还是自然界...

  • 标签: 刑事再审制度 王座法庭 再审程序 罗马法 高等法院 “一事不再理”
  • 简介:都没有就再审前的审查程序作出规定,应规定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人大对于启动再审的最长期限,或进入再审没有任何意义的案件、裁定规定不全面

  • 标签: 再审制度 制度功能 功能缺陷
  • 简介:重构中国再审制度的具体规则,已是学界和实务界的共同呼声。然而,如何重构?朝何方向重构?相对于具体制度设计本身而言,关涉制度设计的理念显得更为重要。中国再审制度改革的根本出路在于诉讼理论的更新和诉讼观念的转变。本文拟就我国再审制度改革的基础观念略抒己见,以求教大方。

  • 标签: 中国 再审制度改革 举证 诉讼观念 规则协调
  • 简介:摘要我国民事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包括当事人、法院、检察院,但作为公权力机关的法院、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有违当事人自由处分之嫌,面对此现状我国应确立当事人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主体地位、取消法院再审程序启动主体资格、构建“检察院发现+当事人决定”的检察院启动民事再审程序的制度,完善我国的民事再审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树立司法权威。

  • 标签: 民事再审程序 启动主体 问题 完善机制
  • 简介:人民法院适用申请再审管辖新规定,应当在保障当事入选择权的前提下,对于申请再审案件的受理程序进行上诉化改造,建立当事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申请再审材料,根据当事人的选择,由原审法院受理或由原审法院向上一级法院报送案件的申请再审案件受理工作新机制。因民事诉讼法将有权提起撤销之诉的主体限于法定两类第三人,有必要保留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并根据新的立法规定对案外人申请再审制度进行完善。再审裁判的范围关系到当事人应当通过申请再审还是申请检察监督寻求救济,应当尽快研究明确。同时,关于裁定再审的标准、再审法院的选择和再审不中止执行的问题,也应明确其适用标准。

  • 标签: 申请再审案件管辖 上诉化改造 案外人申请再审 再审裁判范围 再审标准
  • 简介:长期以来,民事再审制度作为一项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但由于现行再审制度法律条文与实际运行效果之间的矛盾以及其外在结构形式与内在价值取向上的存在矛盾无法得以迅速解决,严重地阻碍了民事再审制度改革进程。为此需要从民事再审制度改革的价值取向中发现民事再审制度改革重新构建的理论基础和实践的方法,以此来解决民事再审制度的困境,探索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事再审制度改革之路。

  • 标签: 民事案件 再审制度 价值取向 重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