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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我国《刑法》13条"但书"的规定,只是立法者给自己的"宣言",不具有司法适用的价值。立法者在制定刑法分则条文时,已经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行为排除在外。无论是将"但书"置于犯罪构成体系之外还是将"但书"转化为可罚的违法性、可罚的责任理论融入犯罪构成模式之内,发挥出罪机制都难以作到理论自洽。"情节"要素的判断内容只有被具体化为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个具体犯罪构成要件要素时才有意义。"但书"司法化破坏了刑法分则中具体犯罪构成的定型作用,动摇了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增加了司法上的恣意性,放任了司法人员"粗犷化"的办案思维,不利于"精细化"刑法思维方式的养成。当前司法实践中司法文书上直接引用《刑法》13条"但书"出罪化的做法应当及时纠正并终结。

  • 标签: 立法 但书 司法化 出罪
  • 简介:引言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以下简称《规约》)30条在国际刑法的发展史上首次对国际刑事法院管辖的国际犯罪的心理要件作了一般性的规定,然而这一规定自诞生之日起就成为学者批评和争议的中心。[1]对于《罗马规约》30条关于心理要件的一般规定的理解,特别是对'故意和明知'的措辞的解释,两大法系学者的研究显示了严重的国别倾向,大陆法系背景的学者和英美法系背景的学者存在全然不同的解读。《罗马规约》的起草历史已经表明,其是在两大法系间的争议与妥协中诞生的,这一点

  • 标签: 中的故意 故意明知 约中的
  • 简介:为适应数字网络的发展,我国《著作权法》在第三次修订中增加了合理使用的一般条款.一般条款的出现可以增强立法弹性,有助于解决网络环境下混合使用、数字化使用等新问题,为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不认定侵权''三步检验法'和'四要素检验法'等不同裁判思路设立基准.合理使用制度本质上需要解决高交易成本、高社会收益、低损害的问题,一般条款的设立有利于在司法层面更好地进行市场分析.当然,设立一般条款的同时应当坚持立法与司法的良性互动,在立法上严格限制一般条款的适用条件,完善12种具体情形,避免向一般条款逃逸,在司法实践中结合先例判决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 标签: 合理使用 一般条款 市场分析 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
  • 简介:诉讼告知是第三人参加诉讼的重要途径。诉讼告知制度对第三人参加诉讼具有纠纷一次性解决、诉讼告知主体权益的维护、第三人程序配置利益的优化等重要功效。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诉讼告知制度关涉到诉讼告知的主体、告知的程序、告知的效力等规范。在我国第三人参加诉讼语境中,提出应赋予当事人诉讼告知之权利,限定法院诉讼通知之权限,增设诉讼告知程序之规范,并对当事人在第三人参加诉讼告知中设定救济之权利。

  • 标签: 第三人 诉讼告知 参加性效力
  • 简介:《物权法》106条所称的"无处分权",应当指向对物权变动之目标实现没有相应权利或者权利受到限制的情形。《物权法》106条规定的"无处分权人",是看似有处分权而实际无处分权的人,其范围不同于《合同法》51条规定的"无处分权的人"。

  • 标签: 无处分权人 善意取得 《物权法》106条 登记错误 借名登记
  • 简介:《刑法修正案(九)》120条的前置化规制是保护重大法益的必要手段,对其正当性的讨论为当前立法和司法突破和扩张的态势提供了法理依据。敌视社会基本规范和恐怖犯罪的预备或预备的预备行为已呈现出侵害重大法益的抽象危险,具备了前置化规制预备行为的前提要素;在识别敌人刑法争议的根源并加以理性辨别的基础上,从立法目的都是社会要保护自身免受该违法者的侵犯之角度,前置化规制的依据与某些敌人刑法的理念存在有限的内在暗合,但不可否认,尚未成熟的敌人刑法亦与前置化规制存在疏离之处;而敌视基本法规范且具有抽象危险的实质预备犯满足了前置化规制现实依据的要求。其处罚边界亦需遵循,应根据行为方式和特征进行司法定量限制及限缩解释。

  • 标签: 《刑法修正案(九)》 敌人刑法 抽象危险犯 实质预备犯
  • 简介:把我国刑法9条规定的刑事管辖权仅仅看成普遍管辖权,这是刑法学界的主流观点.然而,这种看法不符合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有多种管辖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我国刑法9条规定的原意,同时不能完全体现我国缔结或者参加国际条约的目的.应把刑法9条规定的刑事管辖权解读为:与国内保护管辖权相对应的国际保护管辖权.这一新解读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拓宽与世界各国合作打击国际犯罪的立法和司法空间;建构刑事管辖权“二元论”,更好地遵守“条约必须信守”原则;有利于对我国刑法9条规定的刑事管辖权作全面理解.

  • 标签: 刑事管辖权 普遍管辖权 国内保护管辖权 国际保护管辖权
  • 简介:9月2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组长曹建明主持召开最高检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11次会议,听取司法体制改革和检察改革项目进展情况汇报,督促落实全国司法体制改革推进会相关任务。

  • 标签: 司法体制改革 领导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党组书记 情况汇报 改革项目
  • 简介:《欧盟运行条约》102条虽然规定了禁止滥用市场力的行为,但并没有给出市场力滥用行为的法律定义及其明确的认定标准,而是仅仅在l句对行为进行概括性描述,之后在2句列举了几种典型的市场力滥用行为。因此在适用102条认定市场力滥用行为时,需要欧盟委员会和司法实践预先确立一个分析标准。然而,实践中是否真正存在这样一个普适性的分析标准呢?如何确立这样的分析标准?本文拟从102条的内容以及对于滥用行为的认定现状入手,结合医药领域对市场力滥用行为的认定,分析确立普适性标准的可行性,并就创新保护与自由竞争保护之间的紧张关系提出看法。

  • 标签: 欧盟运行条约 市场力滥用行为的认定 普适性分析标准 最新司法实践
  • 简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将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浙江创菱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等四个案例(指导案例57—60号),作为12批指导性案例发布,供在审判类似案件时参照。

  • 标签: 指导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高级人民法院 借款合同纠纷案 审判委员会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法》50条严禁司法人员的欺骗性取证行为,但是有些学者会在研究欺骗性取证的合法性评价的问题时,对该规定予以否定或者架空。将《刑事诉讼法》50条解释为刚性的法律规则,是导致这种现象发生的原因。《刑事诉讼法》50条应被解释成对欺骗性取证予以概括禁止的法律原则,这样可以彰显国家的价值选择、更好地尊重司法经验,也有助于体现刑事诉讼法作为控权法的特性。对《刑事诉讼法》50条作这种解释,可以为《刑事诉讼法》151条、54条的合理解释奠定基础。

  • 标签: 欺骗性取证 刑事诉讼法 合法性评价 法律原则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黝108条确立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明标准为“高度可能性”,但实践中,常常出现原告对诉讼请求依据的要件事实证明尚未达到高度可能性,而被告抗辩主张的事实亦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此种情况下法官将举证责任不利后果分配给谁便成为了胜负关键。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前,法官一般按照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由原告承担结果意义上的责任。在民间借贷新司法解释出台后,这种裁判方式有了调整。笔者通过对抗辩主张的举证责任进行分析,试图论证“高度可能性”证明标准在预期败诉成本分摊不公以及在实务中被隐晦调整,从而呼吁建立更加符合实际的“盖然性占优势”证明标准。

  • 标签: 举证责任 证明标准 高度可能性 盖然性占优势
  • 简介:《网络安全法》42条但书条款构成了我国个人数据匿名化规则,该条款将用户同意与数据匿名化确立为数据流通的主要规则。明晰数据匿名化规则与法律标准是理解与适用该条款之前提,亦是促进当前数据产业发展之关键。在比较法上,欧盟更注重数据匿名技术本身,并将匿名化标准提高至数据公开的标准,而美国个人信息去身份标准更强调通过风险评估的方式对标识符的识别性进行判断,构成了两套风格迥异的标准路径。我国数据匿名化法律标准的构建应基于“无法识别个人身份”之前提,以标识符类型化为基础,并以隐私风险评估作为例外,协调匿名化规则与其他规则之衔接。

  • 标签: 数据匿名化 匿名化标准 个人数据 数据流通 去身份
  • 简介:《民诉解释》109条针对欺诈、胁迫、恶意串通、口头遗嘱、赠与等事实,首次例外地将证明标准从'高度盖然性'提高到'排除合理怀疑',虽出于建立多元化民事证明标准体系、与民事实体法衔接等美好初衷,但实际存在诸多理论和实践困境。从外观看,民刑证明标准的混搭会模糊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界限。从理由看,所谓'与民事实体法规则相协调'的证据不充分,且存在对实体规则的误解。从激励看,提高证明标准会产生对不法行为的激励,并有对不诚信行为的选择性防范之嫌。从功能看,提高证明标准显示出我们对证明标准的过高期待,其实法定证据制度、法官职权探知、科学技术运用、事实认定细化指引是更为现实和有效的方案。从操作看,以规则提高标准的方式防范操作中的降低标准会引发规则指引的混乱,无助于从正面和源头解决问题。从比较法看,美国法和德国法都并未提供提高证明标准的论据。从实践看,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在民事诉讼领域缺乏足够

  • 标签: 证明标准 高度盖然性 排除合理怀疑 新民诉法解释
  • 简介:在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中,拘传是法院针对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两次传票传唤仍无正当理由不出庭之行为作出的强制措施,这与域外民事诉讼立法中拘传仅适用于证人之通例大相径庭。拘传制度的立法目的乃在于强制当事人到庭,以有助于法官查明案情,推动诉讼顺利进行。由于拘传制度具有人身强制性,其制度设计应符合比例原则和法律保留原则的内在要求,然而从诉讼法理和司法实践来看,拘传制度不仅无益于实现其立法目的,还有违比例原则。2015年《民诉法解释》[1]突破现有民事诉讼法,将拘传对象扩大至原告,更是背离了法律保留原则,属于错误的规定。

  • 标签: 民事诉讼 拘传 比例原则 法律保留原则 必须到庭的当事人
  • 简介:2013年10月,我国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2013年《消法》)55条包括两款规定,1款提出了惩罚性赔偿最高三倍和最低500元的赔偿金额;2款明确限定了经营者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的赔偿金额。以上两款具有独立的请求权基础,当二者竞合时,应当择一行使。总的来说,2013年《消法》加重了对经营者欺诈行为的惩罚力度,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2013年《消法》55条款中也存在歧义与不明,特别是由于惩罚性赔偿本身兼具补偿性和处罚性,如何在司法实践中考虑其在我国的适用性问题将是本文重点分析的内容。

  • 标签: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惩罚性赔偿 适用性
  • 简介:物权变动的"权源"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行为或法律规定的非法律行为,而非不动产登记的确认。从民事诉讼程序看,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簿推定力的规定是一种证明责任或举证负担规范。《物权法司法解释一》2条是指登记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一致,"真实权利人"应当是"真实物权人",只有原告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上述事实,其确认物权的请求才能够得到支持。

  • 标签: 不动产登记 权属确认 登记簿推定力 举证负担规范
  • 简介:能够引起物权发生变动的法律文书,应仅指分家析产等案件中的形成判决以及强制执行中的裁定。《物权法司法解释一》7条虽然对能够引起物权变动的法律文书进行了严格限制,但未排除调解书和裁决书引起物权变动的可能性。为避免发生误解,仍有进一步解释之必要。

  • 标签: 物权变动 判决书 裁定书 调解书 仲裁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