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赵中孚教授是中国人民大学资深教授,我国著名民法学家,新中国民法学的奠基人之一。时值赵老执教55周年,承蒙赵老厚爱,嘱我写一篇纪念性的文章。收到赵老亲笔的约稿函,我有点不相信自己的眼睛,诧异之余,激动不已。因我既非赵老的亲朋故旧,也非赵老指导的硕士博士,甚至连所学专业也与赵老相去甚远,只因编辑《法学家茶座》,与赵老有一些工作上的联系和交往,继而在工作之外,也有幸得到了赵老的关怀和照顾。但是,说到写纪念性的文章,无论关系的亲疏,抑或学术的造诣,我都是远远不够格的,因纪念性的文章要么重在陈述情谊之珍贵,要么重在表彰工作之勤勉,要么重在评价品德之高尚,要么重在总结学术之独创,要么重在颂扬贡献之卓著,笔者作为末学后进,
简介:由国家提供的企业法文本作为标准合同往往会给投资者设定多种待选的企业法律形态。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决定了国家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和设计?为何当事人的选择总是背离国家的理性设计?传统研究习惯于站在国家立场对影响投资者选择企业法律形态的诸因素进行理性猜测,并不重视从投资者的角度进行实证调查。本文以法学院和商学院研究生为样本,尝试运用社会学的调查方法,从投资者视角观察:投资者所接受的专业训练、性别构成与企业法律形态选择诸因素是否存在关联?分析不同的专业训练和性别构成是否会影响投资者对企业法律形态的选择,以及这种影响将在多大范围内发生?本项研究表明:专业训练与企业法律形态诸因素的选择之间仅存在微弱的相关性,性别构成对此有些影响;专业训练和性另4构成对企业类型的选择并无明显影响;专业训练对国家确定企业法律形态时应当考量的价值因素存在较大影响,但性别构成与此无太大的相关性;企业形态法定主义并未如理论教条所描述的那样受到重视,理论界颂扬、肯定的企业形态法定主义缺乏观念(现实)基础。本项研究从社会学、统计学视野中定量观察法学问题,质疑了理论界的一些流行思考。同时也将说明:比较法主要只是一种站在不同立场观察制度运作的法学方法,并非仅如通常理解的那样,是一种“超国家比较”。同一法域内的比较以及制度与其运作实况的比较,同样应当构成比较法的任务和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