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因为显著的功能性与型式化,行政行为成为传统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但伴随行政现实的变化与行政任务的更新,这一概念范畴却不仅表现出内在局限,而且遭遇外部挑战。革新者甚至主张彻底放弃行政行为,通过寻找行政法学新的阿基米德支点,完成行政法学的典范转移。面对内外困局,行政行为学理亦在努力进行自身的修整和调试,尝试借由提升灵活性与弹性、扩充概念范畴、引入时间维度等方式,来积极应对日趋复杂的行政现实。上述困境和革新都激发人们对行政行为未来的思考。作为概念范畴,行政行为的确存在相当局限,但其与法治国之间的密切勾连、对行政法学体系化建构的显著功效以及为应对现实变化所展示出的调整可能,都在相当程度上表明:作为行政法教义学的核心,行政行为并未与行政现实出现根本的结构性互异,因此仍旧能够在可预见的时间内,作为法解释和法规范的工具发挥作用。
简介:我国已于2010年建立了案例指导制度,但该制度下的行政案例指导并未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进程中所遇困境有针对性的回应.首先,行政程序法典长期缺位,新《行政诉讼法》仍未正式推出,行政案例指导无法发挥司法续造功能积极应对制定法的滞后与缺失.其次,行政案例指导虽能直接压缩法官酌定权的弹性空间,却未能有效防止行政机关恣意裁量.美国联邦行政法的发展历程中,行政判例法与行政制定法在行政机关法规制定、行政机关行政裁决、行政行为司法审查方面都有着良性互动.通过对我国行政案例指导的现状分析,总结不足,借鉴美国经验,提出构建与我国行政制定法良性互动的行政判例制度之建议.
简介:我国法官职务与行政级别挂钩有着历史渊源,行政级别决定着法官职务等级,决定着法官的地位和各种待遇。这种现象限制了法官的晋升空间,影响了法官尤其是基层法院法官的经济待遇,挫伤了法官的积极性,也为行政干预司法提供了土壤。法官职业具有专业化、个体化运作特点,不能套用行政级别。法官职业应按照其运行规律,构建独立的法官职务等级序列,且法官享有的各项待遇应与法官职务等级紧密挂钩,而与行政级别无关。为此,要将法官从公务员队伍中独立出来,实行单独的职务序列管理;要对法院人员严格考核后进行重新分类管理,实现法官的精英化。同时,要完善法官职务序列,实行严格的晋升考核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