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本书是罗尔夫·旺克(RolfWank)教授写给法学院学生的一本基础法学著作。法学院学习往往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以部门法规范为基础的法教义学的学习;另一部分则是分析具体个案提出解决法律问题。因此,学生需要法学方法论的指引,去理解和解释制定法,并在此基础上回答疑难的法律问题。与其他法学方法论著作侧重于法哲学和法理论不同,本书选择并分析了大量民法、刑法、宪法领域
简介:在政治与法律理论的领域中,创造性地转化自身文化传统内的思想资源有助于学者更好地把握和解决当代问题。这种创造性转化固然面对多种挑战,但仍可找到妥当的方法来开展。以儒家政治与法律思想为例,首先需要对"儒家思想"进行概念厘清,区分儒家政治意识形态、民间儒家伦理观念与古典儒家哲学思想。在此基础上以批判分析的方法来展开哲学解读。这种解读的有效性与正当性要求解读者遵循"善意原则",对古典文本整体进行同情的创造性解释。在合适的情形下还应当运用"概念—构想"、"去语境化的功能比较"和"整体论解释"三种方法来沟通古代经典与当代理论,以此来衔接古典思想资源与当代理论关切。
简介:法治体系建设的关键在于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这是法理学与部门法学应共同关注的问题。法理学界以往对法律实施的讨论,因缺乏对部门法实施困境的把握而存在结构性缺陷。法律概念是明确法律规范的含义与意义的最小公分母,由于法律中有大量评价性概念,这就存在不明确法律概念具体化的实践要求。法教义学需要立足于法律规范的正当目的,并借助于法律规范的学说化诠释,以法治思维限制国家权力。这是法律实施必须正确对待的真问题。"实践反对理论"牺牲的往往是法律解释的正确性,"理论指导实践"这一简单的口号式教义,并不必然会带来法律实施中的规范性论证。只有重视法律概念、法律规范与法学学说的关系建构论及其解释学循环,才能确保法律解释在规范性论证中得出正确的解释结论。
简介:作为解释法律的理论,并非每个国家的法学方法论都一样。按照传统,在德国法中有四种解释标准。其中,文本这一解释标准被赋予了重要的意义。对于通常的法律解释来说法律专业语言中的词义更重要,与此相反,对于区分法律解释和法官造法来说,一般日常用语中词语的可能含义更加重要。刑法中禁止类推解释是十分有意义的。其(只能援引)文本进行解释的背后是这样一种立场:用这样的方法,公民可以抵御国家强权对自由的干涉,并且可以保障三权分立框架下议会的权力。事实上文义解释并不能实现这样的功能。上文中法学以及语言学上的论据说明了这一点,除了文本解释,体系解释、发生史解释以及目的解释也都很重要。首先要对此四种解释标准进行整体衡量,但在解释中还是要坚持从文本出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