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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随着跨国公司在部分发展中国家或不发达国家从事国际犯罪的行为越来越突出,国际社会追究跨国公司国际刑事责任的态度也更为积极。近年来,学术界和司法实务界对于跨国公司国际刑事责任在国际法层面和国内法层面的认识和理解已经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究竟应当采取何种途径确保跨国公司的国际犯罪行为得以追究仍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 标签: 跨国公司 国际刑事责任 国际刑法
  • 简介:股权众筹作为互联网金融创新的典型业态,开辟了初创企业和小微企业的融资渠道,但由于其面向大众投资者公开出售股权募集资金,除了会受到现有证券法律制约外,还可能面临着非法集资等刑事法律风险。笔者从行政监管需求和刑事风险两个层面对股权众筹进行剖析,并将其置于我国近年来民间融资规制和打击非法集资实践的大背景下,梳理了股权众筹可能触及的行政监管红线和刑法罪名,指出事后刑事追责无法取得有效规制效果,需明确股权众筹的法律地位、完善监管规则,加强事前、事中监管,以推动股权众筹的健康发展。

  • 标签: 股权众筹 金融法 刑法 非法集资
  • 简介:一、问题:商事与家事界线的模糊化1、商事法与家事法在传统的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中,商事法和家事法有着较为明显的边界和区别。一般认为,商事法领域主要在于调节经济交往行为与企业运行中关涉的问题,其具有更为明显的财产属性;而家事法则主要在规范婚姻、家庭与财产继承等问题,其具有更有明显的人身属性。

  • 标签: 财产继承 权益保护 交易安全 平衡 风险 股权
  • 简介:现代化国际投资争端解决的主体已经由传统的国家本位转向个人本位,并伴生了专门针对投资者与东道国争端解决的仲裁程序。与传统的商事仲裁不同,以ICSID为基础的投资条约仲裁不要求严格意义的仲裁条款,而是以"书面同意提交"为前提,这为东道国与外国投资者的合意解释留出了可裁量的空间。近年来,我国在向外缔结的双边投资协定中将可提交国际仲裁的事项由原本的征收与国有化补偿问题开放到所有投资事项,因而有必要充分理解ICSID仲裁的管辖权要件。此外,对投资协定中的关键条款进行把握也关系到投资仲裁管辖权的正当性基础,如公正公平待遇条款、最惠国待遇条款、保护伞条款。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华盛顿公约》 书面同意提交 最惠国待遇条款
  • 简介: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对"一带一路"战略有着重要意义。从国际经验来看,以欧盟为代表的超国家法律协调和以美澳互认双边条约为代表的双边或多边认可协议是跨国法律协调机制的主要做法。从制度设计来看,跨国法律协调以相互承认对方特定法律行为在本国的效力为核心,可以有效的促进国家之间商品和生产要素的自由流动,并从制度对接的角度提高区域一体化水平。在"一带一路"工程建设中的跨国法律协调机制,可以借鉴国际的成功经验以充分发挥制度优势,同时也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具体的制度设计。

  • 标签: “一带一路” 相互认可 区域经济一体化 跨国法律协调
  • 简介:过去七年当中,全世界表现最好的投资是什么?Facebook股票?伦敦房地产?比特币?都不是,估计很多人都想不到,答案是100万亿津巴布韦元面值的纸币.曾经,一张100万亿津巴布韦元钞票还不够买一张公交车票,买一些最基础的家庭生活用品也需要一大捆.不过,据信这种钞票大致只印刷了几百万张.投资人沃斯滕克罗夫特十二岁的儿子注意到,这种100万亿元津巴布韦货币在电商网站上的开价达到了40英镑.于是,在儿子提议下,父子两人做起了钞票生意,他们卖出的钞票大多数售价都在20英镑到25英镑之间,但是较之当初1.5英镑的买价,回报率已经堪称惊人.

  • 标签: 投资人 FACEBOOK 津巴布韦 生活用品 钞票 英镑
  • 简介:通过梳理分析美国2000年《电子发布指引》《公平披露法》和2008年《公司网站使用指引》中有关公司网站的规制条文及2013年发布的针对网飞公司不规范使用社交媒体的调查报告等,比较中美两国在网络投资者关系规制上的异同,建议我国在现有的指定媒体信息发布制度框架下,采取措施积极推动、鼓励和规范上市公司使用公司网站和社交媒体等新兴网络技术开展网络投资者关系活动,同时满足、培养和促进投资者通过网络获取信息的习惯,以使资本市场的信息更加丰富、高效和透明.

  • 标签: 网络投资者关系 信息披露 证券市场监管 证券规制 证券法
  • 简介:在欧盟与美国正在进行的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的谈判中,投资者~东道国争端解决机制(ISDS)备受争议。一方面,它是保护投资者的重要手段;另一方面,它可能影响到东道国公共政策的制定,引发了公众的担忧。欧盟为了应对公众的质疑,在最新发布的TTIP投资章节草案中创造了投资法庭体系,并从多方面完善了程序性规定,试图为国际投资仲裁带来公正性、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 标签: TTIP ISDS机制 投资法庭体系
  • 简介:国际投资仲裁领域对人管辖权不仅应当包括仲裁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还应当包括主体的主观同意。但近年来,ICSID为扩张其管辖权,不论是主体资格还是主观同意上都有了新的突破,即附加便利机制和无默契仲裁。各缔约国在确定对人管辑权的认定因素时,能借由对人管辖权的扩张来放大CSID的管辖权,同时,应当注意与其他国家签订双边投资条约时的“同意”方式。

  • 标签: 国际投资仲裁 对人管辖权 主体资格
  • 简介:在我国外资市场深入开放的背景下,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势必成为主要的投资监管措施之一,但是我国目前的外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并不成熟,特别是缺失外资国家安全风险判断机制等实质内容。外资国家安全风险的判断更倾向于盖然性分析,科学合理的风险评估方法是采用威胁——脆弱性的互动分析法。对于外资而言,国家安全脆弱性的关键在场是敏感产业、敏感技术、敏感设施、敏感信息、敏感地域等,这些敏感点易受攻击或者损害而难以防范或补救,从而严重危及国家安全。外资对国家安全的威胁来源是外资有意图与有能力或有机会损害国家安全。西奥多·H·莫兰总结了外资的三类威胁行为,并提出了国家安全风险评估的三威胁分析框架。该分析框架并不全面,仅考察了威胁行为,而外资的威胁体现为三个方面:意图、控制能力、威胁行为。国家安全风险是意图、控制能力、威胁行为与脆弱性这四个因素的互动结果,因此,更可行的外资国家安全风险判断路径是四因素变量互动分析。

  • 标签: 外国投资 安全审查 国家安全风险 四因素变量评估方法
  • 简介:最近十年,主权投资已发展为国际投资的重要类型。由于主权投资的敏感身份,投资接受国担忧其成为"特洛伊木马"。因此,许多国家在其外资国家安全审查中对主权投资进行特别甄别。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等国际组织制定了一些行为准则,如《圣地亚哥原则》,来规范主权投资,以消除其对国家安全的影响及非商业目的隐患。我国作为外资输入大国,外资国家安全审查法制中却缺少主权投资特别规则。基于我国主权投资较多的现状,对于外国主权投资特别审查必然引起对等待遇。可行的方案是在法律中明确对等原则,对我国主权投资实行特别审查的国家,对其主权投资实行对等的特别审查。

  • 标签: 主权投资 国家安全 国家安全审查 主权财富基金
  • 简介:面对《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高标准压力,当下中国自贸区试点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面临很大的不确定和曲折,并且将会面临美国在负面清单问题解决之后把战略重点转向监管障碍、竞争政策、原材料和能源、环境和劳工标准、知识产权强保护等新兴议题上,为全球贸易自由化设定更高的标准。因此,中国应当更多从被动应对的规则执行者逐步成长为主动参与的规则引领者,以中美双边投资协定、中欧双边投资协定谈判为契机,借助于中国自贸区的进一步试验,结合国内深化改革和产业升级情况,探索建立高水平负面清单之后的责任门槛机制,以及面对环境保护、劳工规则、竞争中立、知识产权等新兴的营商责任法治化敏感议题进行整体规划和设计,为构建有影响力的中国外商投资法律话语体系奠定良好基础。当然,中国自贸区的外商投资法律体制改革既应不断对接国际高标准,又要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构建迈向深水区改革不可或缺的中国话语体系。

  • 标签: 中国话语体系 自由贸易试验区 外商投资法律体制 营商责任法治化
  • 简介:当前国际上对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存在较大的争议,是否符合'更优惠待遇'标准是判断这种适用的依据之一。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由于在国内救济与国际仲裁之间、不同国际仲裁机构之间、不同国际仲裁程序规则之间无法判断'更优惠待遇'的存在,因此,将最惠国条款适用于投资争端解决程序适用缺乏合理性。

  • 标签: 最惠国条款 投资争端解决 更优惠待遇
  • 简介:跨国投资发展初期,并无完善的外国投资者权益保护制度,而是沿用了传统国际法上的“外交保护机制”。然而,由于外交保护程序之繁琐、政治与经济成本之高昂,运用外交保护制度无法有效解决投资者与东道国之间的争端,因而最终被更有效率的现代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所取代。

  • 标签: 外交保护机制 华盛顿公约 程序先行 公平与公正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