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经过改革开放四十年以来的勠力求索,我国经济开发区立法建设成绩斐然,现已形成以中央政策主导、地方立法探索的法制建设模式。然而,当前经济开发区的立法建设仍然存在国家专门立法缺失、缺乏顶层设计,地方立法标准不一、立法内容不尽协调,开发区的法律地位以及先行立法权尚未得以明确等问题,严重制约了经济开发区的健康有序发展。未来我国经济开发区的法治建设应当在汲取国内外制度和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渐制定统一经济开发区法律制度,明确其法律地位、发展原则,同时对开发区的地方立法权限进行明确授权,加强立法的规范和协调,以此确保经济开发区建设与发展在法治轨道内良好运行。
简介:在既有公海保护区国际法律依据的基础上,探究公海保护区对公海自由和公海权利的限制能否对第三方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并尝试从两个层面对此问题进行分析,一是从条约法的角度来回答条约的第三方效力问题,二是从海洋法视角下公海国际法律制度的角度进行分析,以判断公海保护区能否通过习惯国际法拘束第三方。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公海保护区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够获得针对第三方的国际法律效力,但这一结论并不妨碍公海保护区在两种特殊的情况下对第三方产生国际法律效力的可能:其一,公海保护区可能会依据全球性的国际条约获得间接的第三方效力;其二,公海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措施存在通过习惯国际法而对第三方产生法律效力的可能性。
简介:海上共同开发争端可以分为当事国之间的争端、共同开发机构与承包商之间的争端以及承包商之间的争端。这三类争端主要是由于对有关共同开发协议的解释和适用存在分歧、共同开发协议一方出现单方违约行为而产生的。解决海上共同开发争端的方法包括谈判与协商、仲裁、国际法院或国际组织、调解委员会以及综合的方法等。今后中国与周边国家在签订海上共同开发协议、选择争端解决方法时,应坚持政治与外交的方法是首选、仲裁的方法不能完全排斥、利用国际司法机构的裁判方法宜慎重以及重视运用综合的方法来解决争端等。
简介:关于土地开发权能否作为一种独立的私法意义上的财产权?对此,学界颇有争议。土地开发权来源于土地所有权,因国家土地用途管制和城乡规划权等公权力的规制而凸显。其应作为一项独立的、新型的财产权来加以审视。从土地开发权的来源而言,尽管其与规划管制权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是,其并不因为规划管制权的介入而丧失其独立财产权的地位。恰恰相反,土地规划管制权使其财产权的独立性更为彰显和突出。土地规划权在新型土地财产权形成过程中,仅仅起到辅助和保障性等作用。就事物的本质而言,土地所有权依然是土地开发权的基础性权利或母权。土地开发权在我国现代意义上的不动产财产权制度构建中越来越重要,并在实践中已经成为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在权利主体、权利客体、权利内容上,初步形成了自己独特的内涵。
简介:在我国实现从资本净输入国到资本净输出国的转变过程中,国际投资法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被确定为我国自贸区外资准入的核心治理模式。我国自贸区虽然从总体上确立了该制度,但割裂了'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二者的联系,负面清单内容欠合理并缺乏各大自贸区的区域特色,未引入竞争中立原则,清单的确定性和透明度不高,由此产生的争议缺乏有效的仲裁保护。因此,完善自贸区相应法制是必然选择。
简介:福建自贸区商事登记事中事后监管存在各监督主体定位不清和技术监管立法滞后的问题,并且在公司年报管理法制方面立法层级较低、法律责任不明确、配套征信法制不完善。在"先照后证"改革立法方面,"证前抢跑"监管缺位,证照关系逻辑不清,行政提示和告知制度缺失等问题十分突出。应以自贸区先行先试为契机,通过立法明晰监督主体的角色,并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的建立和完善提供指引。建立完善的公司年报管理法律制度体系,明确违反公司年报管理的法律责任。建立双告知制度,解决"先照后证"改革背景下监管主体间信息不对称难题,并尝试颁发"市场主体资格证书"进行"营业执照"改革,同时扩大后置许可的适用范围,并建立行政提示制度,加强对交易相对人权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