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不同法系、不同国家对行政契约的概念及定性,认识不一,其分类及形式就有差异,即便在同一国家,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其结论也会有所不同。严格意义上讲,行政契约的分类与行政契约的形式是两个不同的范畴,分类属学术范畴,形式属实践范畴。前者是学界根据一定标准对各种行政契约的归类,后者是行政契约在实践中的存在方式或行政契约的名称。我国大陆行政法学界对行政契约的分类,一直存在重形式、轻实质或者重外表、轻内容的缺陷,即便是以契约内容为标准所作的分类,也因其内容的复杂性而难以系统化、规范化,含混之处甚多,有必要制定《行政契约法》予以解决。本文另对BOT特许权协议、公产特别独占使用特许及承包、租赁、出让契约、政府采购合同等行政契约形式进行了探讨。
简介:上诉人马骥祥.1978年7月.调入海洋石油勘探局,任党委书记、局长。1979年11月19日.石油工业部闫副部长要求“渤海2号”钻井船队从打完的78331号迁到相距117海里的108131号位打一口资料井.在12月底前打到井深2500米,取岩芯70米。上诉人马骥祥当时认为.这样的要求在12月底以前是做不到的:同时,这条船不抗冰.时间愈长.移位的可能愈大。为此,派专人到石油工业部汇报联系。但石油工业部对此建议不予理睬.只表示“如果年底打不完.到时再研究”。并规定年底以前一定要把2500米以上油层段的70米岩芯取出来。决心已下.下达了命令。在11月23日.由上诉人马骥祥主持召开的局领导碰头会议上.在副总调度李平汇报了“渤海2号”拖航问题的几个决定后.与会其他局长和技术人员都未发表意见。按照石油工业部的命令进行工作。
简介:2006年10月23日,国务院公布了《长城保护条例》,并于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该条例对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1)长城保护总体规划应当确定禁止在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的长城段落,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此段落内进行工程建设;(2)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依照文物保护法的规定审批;(3)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另外,该条例强调调动社会力量。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长城基金,专门用于长城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