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资本维持原则在我国公司法学界通常被理解为公司必须维持资本,但"维持"的真正涵义并非要求公司绝对地维持资本不受减损,而只是禁止公司将资本非法返还给股东。法律不应禁止公司资本因正常经营活动遭受损失,当公司资本发生此种损失时,股东也没有义务补足。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过分强调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忽视了对股东利益的合理关注,与有限责任制度的本旨不符,且其所能真正发挥的债权人利益保护功效也非常有限,应予摒弃。我国公司法没有采取绝对的资本维持观及调整资本或清算规则。相关机构对典当行、融资性担保公司实行股东补足资本或减资规则的做法值得检讨。
简介:累犯是适用于极少数人的刑罚制度。刑罚施加于罪犯是以其犯罪行为为基础的,但累犯只有一个犯罪行为,且已经按照相关规范予以定罪处罚,除此再无犯罪行为,因而在罪刑法定原则体系里,它是有刑罚而无犯罪行为的唯一个例,是无罪行之刑罚法定。大多数刑罚的给予,都是以刑法分则条款为依据,然后结合总则刑罚章节而确立的,但累犯制度则几乎与分则条文毫无关联,因而它与罪刑相适应原则也是不相容的。另外,它还与刑法适用一律平等、不溯及既往、禁止重复评价等原则也存在着结构性冲突。现有的规范体系与理论研究都未就这些冲突提供较好的合理化基础,因而一般累犯制度的存在值得反思。
简介:一收养定义的个性与共性在亲属法学中,常常从两种不同的意义上使用收养概念,一是从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借以发生的法律事实的角度来使用的,指收养行为;二是从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本身来使河的,即收养关系产由于收养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它作为生育制度的重要补充,早已存在于人类社会。虽然普通法和部分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直到很晚才承认收养制度,②但是罗马法的收养制度早就存在并一直处于不断的发展之中。对于收养这一法律概念内涵与外延,无论是普通法系与大陆法系之间,还是各大法系内部,分歧和差异并不大。《国际社会科学百科全书》为收养下了一个比较宽泛的定义:“收养是使原来出生于某个家庭或家族的人获得一种新的家庭或家族关系的
简介:对于残疾儿童这类最困难、最脆弱的残疾人群体,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特殊的政策和法律措施,全方位维护残疾儿童生存和发展的权益。目前对残疾儿童监护养育模式主要有机构集中供养、家庭寄养和公民收养三种模式。实践证明,残疾儿童的收养可为残疾儿童提供理想的家庭生活,是养育残疾儿童的最佳方式。为了帮助残疾儿童回归家庭和融入社会,让其在养父母的抚养教育下享受家庭温暖并得到健康成长的环境,我国收养法律制度对收养残疾儿童还专门作了例外规定。残疾儿童的跨国收养进一步拓宽了安置残疾儿童的渠道,我国缔结和加入的有关收养的国际公约及国内涉外收养法律法规为规范残疾儿童的跨国收养提供了有效机制。无论是我国有关残疾儿童国内收养还是跨国收养的法律机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与不足,亟待从实体与程序上予以完善。
简介:本文从《人民日报》披露的“衡阳贿选事件”相关信息出发,结合湖南人大网、衡阳市人大常委会网等网站所发布的与“衡阳贿选事件”相关的资料,对“衡阳贿选事件”的事实状况进行了全面和系统地深度整理,梳理出一些更为完整的关于“衡阳贿选事件”的重要信息和资料。基于这些深度挖掘的信息和资料,本文详细地论证了《人民日报》对“衡阳贿选事件”定性为“三个挑战”(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挑战、对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挑战以及对党纪国法的挑战)的正当性依据。继而本文又全面和系统地分析了“衡阳贿选事件”发生的可能存在的各种成因,指出了“衡阳贿选事件”可能导致的需要学界和决策层高度关注的“宪法危机”问题。与此同时,本文又从我国现行宪法、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和刑法的相关规定出发,对如何在法律上妥善处理“衡阳贿选事件”在对人、对事两个方面都提出了一系列对策和建议。作者强调,一定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科学严谨地处理“衡阳贿选事件”所引发的各种复杂的法律问题,通过对“衡阳贿选事件”的善后处理来将坏事转为成反腐倡廉的动力机制,进一步提高执政党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重大和复杂的反腐败问题的执政能力。
简介:一、问题缘起:为何派警抗战期间,五大高校内迁成都华西坝,据民国相关报纸可知,“一时间坝上师生骤增至5000多名……以往寂寞荒漠的华西坝,自从来了这四个大学立刻增加了活力,而且一天天走向更为繁荣之路,这应该感谢生活在这儿的两三千男女青年们”。[1]无数学者及学生的聚集,使华大变得空前热闹。[2]战争烽火岁月的艰苦挡不住陈寅恪、钱穆、梁漱溟、朱光潜等大师聚集于此地,此时华大的文、理、医牙等各学科得到空前发展。在档案馆查找当时华大繁荣的相关资料时,却无意间发现思想空前繁荣的华大校园内刑事治安案件竟频发。下表所列档案,即为抗战爆发后,当时四川省会警察局所存部分发生在华大校园内的刑事案件有关的训令、通令、指令、公函、呈文、审讯单、法院回复单、卷宗等文件。
简介:指导性意味着权威性和一般性;指导性案例目前在我国其实是一种非正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作为一种法律渊源它既具有形式合法性,也具有实质合法性。作为非正式的法律渊源,它具有辅助性,即效力上的说服性和参考性、功能上的从属性、效力位阶上的次级性和产生方法的有限性。为了保证指导性案例的指导性,需要从内容与形式两个方面来确定选择指导性案例,注重判决中所确立的法律观点或对有关问题的法律解决方案以及对该观点或该方案的法律论证;应当采用“一元、二级、多层次”的案例制作、确定与选择体制,编辑出版新型的具有统一性、普遍性、系统性和便利性的指导性案例汇编;应当鼓励、引导对指导性案例的规范性使用。
简介:正当性概念是法哲学、政治哲学的总概念。在这一总概念之下,证成性与合法性概念具有重要的学理意义和实践价值。在西方思想史上,“证成性”强调法律或国家的道德上的优越性,应理解为正当化的一种进路,是正当性概念的题中应有之义,它与社会学意义上公众对法律或国家的认可、遵从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正当性概念。从正当性到合法性是法哲学史上最具深刻意义的转变,“合法性”概念应在狭义上使用,可视为正当性的一种变体,正当性与合法性的对立统一是现代法律制度重要特征。尽管在现代社会正当性通常表现为合法性,但合法性与正当性概念不可混淆,更不可互相代替。正当性概念完整的结构、独特的性质、不可替代的功能,使它有理由成为法哲学的核心概念。
简介: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凸显了刑事诉讼保障人权措施的中国特色。但就司法实践而言,其能否真正发挥程序效用,则不仅取决于制度本身的科学与否,而且还受外部条件的制约。本文从羁押必要性审查在刑诉法修改前后的比较入手,在对其内在缺失和外在制约进行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了相应的完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