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当前我国急需加强对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立法保障。与土壤污染防治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相关的现行立法存在体系化不足、相关规范性文件更新不及时、效力较低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有关信息公开与公众参与的规范在内容和形式方面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完善《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二审稿)中相关规定,形式上设专章规定信息公开及公众参与,内容方面重点规定土壤环境信息与数据共享、重点污染单位信息公开、公众监督与参与、公益诉讼与法律援助机制;并从提高立法效力层级、加强立法体系的内部协调以及增强内容可操作性等方面完善现行相关立法。
简介:我国《民法总则》第六十六条关于"登记机关及时公示法人登记信息"的规定,以及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征收、征用应当给予补偿"的规定,是典型的有关行政法条款。基于立法者在制定这两条规定时的立法考量不够充分,故而将这两条条文与其上下条文相对比,会发现其表述风格有些突兀,一定程度上逾越了公私界限。基于立法目的的实现,也为了更好地揭示该法条适用的时代意义,有必要对这些条文的内容表述进行调整,以凸显其民事规范属性。私法中的公法条款,宜采取有别于标准公法规范,同时以私主体为重心的立法范式。与此同时,充分彰显它们作为公法、私法交织的产物,蕴涵着规范与限制行政权以保障私权利实现的现代行政法精髓。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明确提出改革人民陪审制,逐步实现人民陪审员只参与审理事实认定问题。这一内容确定了在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案件中实现“法律审与事实审”相分离机制的基本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除了立足于我国司法实践之外,有必要借鉴其他国家已经较为成熟的经验。英美法国家的陪审团“只认定事实,不负责法律”的做法与我国人民陪审制改革的目标相契合,且已经过几百年的演变,理论与实践方面均值得参考。另外,审判过程中,也并非所有事实问题一律交由陪审团,法律问题一律交由法官决定,还需要根据本案的实际需要、社会政策的要求等因素来确定。因此,我国在设计法律审与事实审的分离机制时应注意不能僵化。
简介:为了解决国际投资争端,世界银行设立了“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解决一国与他国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对ICSID的管辖范围作出详细规定。如果东道国的法律实体存在受外国控制的情形,公约允许其以另一缔约国国民的身份向ICSID提出仲裁请求,但是必须满足规定条件。结合ICSID的仲裁实践对这些条件进行分析和解读,这些分析包括直接外国控制的认定,东道国法律实体受外国控制是否包括间接控制,多个股东时的外国控制认定以及认定存在外国控制的时间点。得出的研究结论是,由于公约对相关条件未作出明确规定,仲裁庭通常根据个案情况作出与外国控制有关的管辖权裁决,其中不乏共识性裁决。
简介:内蒙古秋实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呼和浩特市人民防空办公室人防行政征收案,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其重点在于对人民承担公法之金钱给付义务可否利用特别法优惠规定予以减轻及免除。本文以此为出发点进行探讨。首先是防空洞的建造义务。本文认为,人民享有建筑自由权之外仍然需要承担相对应的义务;但若特别法赋予民众特殊的豁免条款,则应当遵循'后法优于前法'原则及'特别法优于基本法'原则予以减免。在本案当中,原告依照特别法规定提出减免建造义务,有其依据。其次是法院见解的考量与斟酌。本文认为,法院的见解似有不适之处:一者,法院狭窄理解优惠条款适用性,有曲解优惠条款的立法目的;二者,法院认为廉租房建造者违法将获得比守法更大的利益,乃是基于'虚幻危险性'所作出的判决,妥适性有待考量;三者,本案当中是否有违反'不当搭附禁止原则',以及可否引用'禁反言原则'加以判断?最后,本文认为住房问题涉及到人民的居住权益,也关乎到国家负担的能力问题,因而对于住房问题需要审慎以待。同时认为该案例,亦为行政法学界提供了许多行政法理探讨的素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