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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个结果
  • 简介:《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十九条对执行程序中允许抵销的情形进行了严格限制,违背了实体法上抵销制度的基本原理,有违当事人权利保障之平等性。在执行程序中,抵销权的行使不以主动债权须经过裁判确定为前提,亦不以相对方的认可或同意为条件。但执行程序中的抵销不能直接排除执行依据的执行力和债权人的强制执行请求权,合理的救济程序是设立债务人异议之诉制度,且前诉判决之既判力对执行程序中抵销权之行使不具有遮断效。在现行制度下,被执行人只能通过另诉方式主张抵销债权,但在程序机制的处理上,有必要使该诉讼与实体法上的抵销制度以及中止执行制度结合起来,以便保障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 标签: 强制执行 抵销 债务人异议之诉
  • 简介: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在规范和实践中出现分离,司法实践中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实质上低于规范中的证明标准。这种分离与庭审虚化带来的证明方法不足、公诉证明标准的扩张适用以及不当的司法改革政绩追求有关。刑事速裁程序证明标准的降低具有不可避免性。设置分层次的刑事速裁证明标准,对被告人供述自愿性的证明须达至"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其他犯罪事实和量刑事实证明达至"大致的心证"即可。

  • 标签: 刑事速裁程序 证明标准 庭审虚化
  • 简介:刑事和解是解决已然犯罪的一种方法,它具有两个层面,一是实体性,即一种解决已然犯罪的结果,以道歉、赔偿等方式实现部分或全部刑事责任;二是程序性,即刑事和解实现的过程,目前可通过三种司法方式——国家司法、协商性司法和恢复性司法实现。刑事和解解决了部分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或者说其内容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一种方式;刑事和解是在犯罪嫌疑人认罪的前提下进行的,在此过程中,被害人在追究犯罪的程序中地位上升,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

  • 标签: 刑事和解 实体性 程序性
  • 简介:2014年6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立法机关首次采取"自下而上"的制度生成模式,以保证实现公平正义为前提,优化司法资源配置,节约司法成本。但两年的实践工作也暴露出适用范围狭窄、当事人程序权利保障不完善、程序运行不畅的问题。速裁程序的制度设计还应当从经验转向理性,以证据标准代之罪名标准,构建以审判为中心下的审前中心程序,建立以认罪真实性与量刑规范化的公式关系,在此基础上实行一审终审制。惟其如此,速裁程序才具有生命力与独立性。

  • 标签: 速裁程序 证据标准 审前中心 一审终审
  • 简介:与其他类型司法鉴定相比,司法精神鉴定较为特殊。精神医学的特点决定了刑事责任能力认定与司法精神鉴定直接对接,且鉴定意见本身也存在一定的错误。鉴定人在刑事责任认定问题上的强势、鉴定内容无法通俗化表达、鉴定意见结果不确定等问题客观存在。如果实体的改革无法达到目的,那么对诉讼程序进行调整,如加强程序的参与性,建立重点案件鉴定人出庭制度,选任精神医学专家担任人民陪审员等,才是化解鉴定意见风险、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

  • 标签: 司法精神鉴定 不确定性 程序解决
  • 简介:瑕疵证据是介于合法证据与非法证据之间的一个过渡性证据,经过补正或作出合理解释,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可是,在审查起诉阶段,瑕疵证据补救存在范围不合理、启动方式单一、补救方式狭隘、治愈标准不明确等问题。造成瑕疵证据补救不力,既有"重实体、轻程序"观念的影响,相关制度规定不够具体,也有辩护人参与程度较低与补救不力缺乏追责等方面的原因。为保证审查起诉阶段瑕疵证据补救的效果,应当界定瑕疵证据的补救范围,拓展瑕疵证据补救程序的启动方式,完善瑕疵证据的补救方式,确定瑕疵证据的治愈标准,充分保障辩护方的知情权和参与权。

  • 标签: 审查起诉 瑕疵证据 补救 完善
  • 简介:刑事庭前会议程序在运行中形成了分布不均衡和普遍趋同性特点,同时也存在认识偏离和运行异化现象,应当在准确法律定位基础上进行程序规制.基于此,庭前会议程序不能依据是否有律师参与和是否适用普通程序来确定适用的案件范围,主持者也不需要与正式庭审相分离;在内容上一般解决程序性问题,刑事附带民事调解只能作为庭前会议程序“附带”解决的事项,不应当作为启动庭前会议程序的独立理由;应当赋予庭前会议合意事项的法律效力,但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允许推翻,同时对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予以规制,明确此种情形将导致附条件失权的后果,除非有正当理由才允许补救.

  • 标签: 庭前会议 实践状况 法律定位 程序规制
  • 简介:在行政程序法典阙如的情形下,我国新《行政诉讼法》担纲了规范行政程序瑕疵类型的重任。新法对行政程序瑕疵采取"违反法定程序"与"程序轻微违法"的二分法,忽略了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第三种类型:不被撤销或确认违法,而是由法院予以指正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狭义程序瑕疵"。在引入"狭义程序瑕疵"而形成三分法后,有必要在制度层面增设"忽略不计(视为合法)"的法律后果。同时,基于完善行政程序瑕疵的判决方式考虑,应排除撤销判决中部分撤销之适用、质疑责令重作判决不受限制之正当性、反对增设补正判决作为确认违法判决之从判决,还应防止法院因宽泛认定"狭义程序瑕疵"而大量作出驳回诉讼请求判决的现象。为此,应以"违反程度轻微且行政机关自行实施了有意义的补正"作为适用驳回判决的前提。

  • 标签: 行政程序瑕疵 三分法 狭义程序瑕疵 视为合法 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 简介:聂树斌案具有我国刑事冤错案件成因的共性,即公安机关违法获取虚假的认罪供述,进而编造所谓有罪证据,检察机关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和法院审判仅进行形式化的审查与审理。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接力协作,法定制约关系下的层层把关沦为关关失守,可谓共同铸成冤错。为了预防冤错发生,需要废除分工负责关系原则,建构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聂树斌虽获改判无罪,但该案的申诉审查、申诉复查、再审程序均值得检讨。已决案件因发现新证据而出现重大疑点时,如权利人提出申诉,法院应当启动再审程序予以纠错。为了有效纠正冤错案件,应当完善申诉制度,发挥再审程序的救济功能,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责无旁贷,应承担起最高的法律责任。

  • 标签: 聂树斌 冤错成因 以审判为中心 申诉 再审
  • 简介: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具有理论与现实的必要性。根据差别化的需求,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应采取合理的适用路径。以“立法适用”为基础的路径无法穷尽和预设多样化的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合理化问题实质上就是“执法适用”的合理化问题,对程序性违法行为适用按日连续处罚的适用路径应作方向性调整,即在明确“立法适用”的前提下转向完善“执法适用”。

  • 标签: 程序性环境违法行为 按日连续处罚 适用路径
  • 简介:中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陈述规定为独立证据种类之一,这是由于中国刑事诉讼法将被害人作为当事人的一种。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被害人又同时具有证人的特征。这就造成被害人角色分配紧张,被害人陈述法庭质证程序出现乱象:作为当事人之被害人有权参与法庭审理的全过程,有权以发问的方式对其它证据进行质证;作为被害人陈述主体之被害人,实际上承担证人功能,而法庭审理是禁止证人旁听的。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直面实践问题,以“精细化”为立法技术思维模式,在进一步明确被害人诉讼地位的基础上,完善被害人陈述法庭质证程序

  • 标签: 被害人 被害人陈述 对质 质证程序
  • 简介:小额诉讼程序实施陷入困境的深层次原因在于一审裁判权威不足,从中暴露出民事诉讼轻视程序保障的一般问题,表现为立法上的重纠错、轻保障,司法实践中的重效率、轻保障,以及审判改革的审判权本位主义。要激活小额诉讼程序,树立一审裁判权威,需从根本上反思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价值取向,从立法到实践两个层面重视程序保障。约束审判权和保障当事人程序权利是正当程序这枚硬币的两面。正当程序的内在价值即程序正义主要是对审判行为提出的道德要求。程序简化主要是简化审判手续,不是克减当事人程序权利,且不能突破程序保障的最低要求。

  • 标签: 程序保障 一审裁判权威 程序简化 最低限度程序保障
  • 简介:米尔伊安·R.达玛什卡作为比较法学界翘楚,其所著的《司法和国家权力的多种面孔》一书从政权组织形式入手,对不同权力组织下的法律程序进行比较,建构起了一个综合分析政治体系和法律程序的模型。其中,纯粹的能动型国家催生政策实施型的法律程序,而纠纷解决型的法律程序容易符合回应型国家。我们可以注意到,纠纷解决型法律程序和政策实施型法律程序混合的存在于各国的法律体系中,并且由于每个国家的政治类型不同,这些司法模型都不同程度的遭遇了改造。

  • 标签: 法律程序 国家权力 政治类 司法 比较视野 政权组织形式
  • 简介:网络版权内容过滤技术的进步,将使得版权侵权的预防方式发生革命性变化。网络安全港规则已经成为充分利用这一技术的法律障碍。著作权法应适当修正这一规则,引导网络服务商与著作权人合作建立合理的版权内容过滤机制,自动识别和阻止用户的版权侵权行为。这将节省著作权人监督网络和发送侵权通知的成本,也降低网络服务商处理侵权通知的成本。通过设定合理的技术过滤标准,辅以配套的人工纠错机制,网络服务商能够将技术过滤的出错率控制在合理的范围内,避免对网络用户的合理使用、言论自由等造成实质性影响。

  • 标签: 网络服务商 内容过滤 版权侵权
  • 简介: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明知"指"明明知道","应知"指推定明知,而非"应当知道"。网络服务提供者概括性认识和具体性认识的区分在于是否有诱导侵权的故意;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程度需达到高度盖然性认识,不是一般可能性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的内容是对于犯罪行为的认识,不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认识;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推定的事实基础包含了充足条件和排除条件。我国的概括故意理论、全面性考察标准、违法犯罪区别说及可反驳的客观推定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认定提供了依据,还可借鉴他国明知判断标准加以完善。快播公司、百度公司的不同际遇能检验网络服务提供者明知判断标准。

  • 标签: 网络服务 提供者 明知 中立 帮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