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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4 个结果
  • 简介:试述股份合作企业赵志红根据“十五大”改革国有企业的精神,现有国有大中企业和大型集体企业将普遍改造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国营小型企业、城乡中小集体企业则以股份合作为主要形式进一步放开搞活。而如何用股份合作来改造现行国有企业?股份合作的理...

  • 标签: 股份合作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按劳分配 劳动合作 企业职工 分配制度
  • 简介:“股份合作是采取了股份一些做法的合作经济,”是“劳动合作和资本合作有机结合”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最早由20世纪80年代初期的农村乡镇企业所采用,到90年代初期,已为农村和城镇集体企业广为采用。随着国有企业股份改革的逐步展开,股份合作越来越多地出现在国有……

  • 标签: 股份合作制 国有企业 资本合作 城镇集体企业 合作经济 企业组织形式
  • 简介:关于股份合作企业是否新事物、是否为独立的企业形态、是否有光明的发展前景的争论由来已久,并仍在继续。我们没有必要做“算命先生”去对股份合作企业前途和命运进行预言,市场选择终会给出答案。面对实践中股份合作企业运作的无序状态,法律的使命是为其提供行为规范。

  • 标签: 股份合作制企业 企业形态 立法规则 中国 经济法
  • 简介:我国一些地区农民以宅基地换房等方式进行农村土地流转尝试,牵涉到生产或生活方式的巨变。其中生产方式的载体按我国现行公司制度肯定不行,如果仍按农民原有的合作社组织恐怕也不行。能否把前两者嫁接起来。探索一种新的符合中国新农村特色的企业形态,这就需要地方或中央立法来探索,对现行企业制度包括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进行创新。所以,探索构建一种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即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应不失为一种理想的制度选择。在构建农村股份合作企业制度时,其中企业形态或地位、内外部治理机制、以及相应的风险保护机制等方面应是考虑的重点。在国家统一立法未出台之前.天津可利用国家赋予的先行先试政策.进行农村股份合作企业的制度创新与试点。

  • 标签: 宅基地换房 农村股份合作制企业 公司治理法律机制
  • 简介:<正>国务院1979年批转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行长会议纪要》决定:“为了使企业和社队发生意外损失能及时得到补偿,而又不影响财政支出,要根据为生产服务,为群众服务和自愿的原则,通过试点,逐步恢复国内保险。”同年十月,中国人民银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关于恢复办理企业财产保险的联合通知》决定:“中

  • 标签: 财产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业务 保险基金 投保方 保险方 保险公司
  • 简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完善的社会保障制度.但我国的社会保障立法相对滞后,还没有制定出一部有关社会保障的专门法律.我国应对社会保险立法中的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养老保险基金的来源、养老保险待遇、养老保险管理等问题进行探讨并立法.

  • 标签: 社会保险 立法 养老保险制度 中国 社会保障体系 养老保险管理
  • 简介:保险自杀条款研究偶见一、自杀的概念自杀(Suieide),是当事人自己故意用某种暴力手段终结自己生命的行为,是现代社会一种常见的病态现象。自杀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自杀是指排除他杀以外的一切死亡形式,非他杀即为自杀;狭义的自杀是指故意有准备地结束自...

  • 标签: 自杀条款 未成年人 精神病人 学生平安保险 被保险人 团体人身保险
  • 简介:我国《保险法》第68条禁止保险代位规范适用于人身保险之各险别,不仅在立论基础上陷入了观念上的误区,而且在解释论及立法论上挂一漏万、漏洞百出,并非妥当。未来之改进方向,应跳出所谓“人身无价”之迷思,从不当得利禁止原则加以考量,以现代“损害/定额保险”之二元论为依归重构保险合同之体系,将保险代位的规范范围定位于“损害补偿保险”。就人身保险是否适用保险代位规范而言,切忌从现行《保险法》第68条之“形式的法条规范”而为断言,应具体区分其给付基础在实质上究属损害保险抑或定额保险而异其适用,以符合保险法的损害补偿原则之法理。

  • 标签: 人身保险 保险代位规范 损害保险 定额保险
  • 简介:广西金秀瑶族自治县六巷乡是大瑶山区的一个瑶族聚居乡,瑶族文化浓郁,瑶族特色明显。全乡辖六巷、青山、王钳、门头、大岭5个村民委,53个自然屯,66个村民小组,是一个瑶、壮、汉等多民族聚居的山区乡,其中瑶族人口占52%。

  • 标签: 金秀瑶族自治县 市场经济条件 考察对象 广西 习惯法 建房
  • 简介:通过对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主客观方面、内容与方式之分析,厘清告知不实与合同效力的确切关系,并认为应适当延长保险人行使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应认定保险单签发与交付在无特别约定情形下,仅为提倡性行为而对保险合同效力无影响;对实践中保险费争议案件,建议应当针对不同性质之保险合同作不同处理。

  • 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单 保险费 如实告知
  • 简介:诚信没有大小之区分,把“最大诚信”论作为告知义务产生的理论依据已经不合适宜,它不仅有循环论证的逻辑缺陷、制度构建的困惑。也不符合保险制度发展的实际需要。告知义务的理论基础应当是多元的,危险信息不对称与危险估计需要是事实基础,而诚信原则是该事实需要转化为制度构建逻辑结论的理论工具。

  • 标签: 保险告知 最大诚信 保险合同
  • 简介:<正>国际投资保险制度即国际投资政治风险保证制度,是国际投资法律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海外投资者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如何保护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完善我国的投资保证制度,以有效地吸引外资,保护和鼓励我国日益增长的海外投资,已成为摆在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一项重要研究课题。

  • 标签: 国际投资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法 东道国政府 政治风险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海外投资保险制度
  • 简介:从国际投资保险制度看我国投资保险立法的完善张友亮国际投资保险制度即国际投资政治风险保证制度,是国际投资法律保护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海外投资者极为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随着我国利用外资和海外投资事业的发展,如何保护海外投资者的投资安全,完善我国的投...

  • 标签: 保险制度 海外投资保险法 国际投资 东道国政府 政治风险 担保机构
  • 简介:<正>股份制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一种模式已经试行几年了,学者们对股份的理论作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对股份在中国经济中的可行性作了充分论证。但是,在中国的现行企业股份问题上有两大疑难点一直未能解决,一是股份可能形成对公有的冲击,这是实践中的难点;二是人们将股份的外延无限扩大,将股份与股权等同起来,形成对中国股份错误的理论导向,这是理论上的难点。在此,我们只对理论上的难点予以探索,对股份与股权制作一番比较。

  • 标签: 股份制 股权制 中国经济体制改革 比较研究 企业股份制 公有制
  • 简介:我国2009年2月28日新颁布的《保险法》重在对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保护,尤其体现在对保险合同制度有关内容的修订,包括对保险合同缔约制度的完善,规范保险合同的内容及格式条款,强化保险合同履行中保险人的义务,完善保险合同的转让、变更和终止制度等方面。

  • 标签: 保险法 合同制度 消费者保护
  • 简介:<正>弹劾,指对官吏违法失职行为的检举、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从历史上考察,弹劾最早出现于雅典的克里斯悌尼时期,当时曾设立贝壳弹劾。即每年春季召集一次非常的公民大会,用口头表决是否有危害公民自由的人,是否要举行贝壳弹劾。如有必要,便再召集第二次公民大会,每个公民在牡蛎壳上写下他认为危害公民自由的人的名字。得票最多的人,便被放逐国外十年,期满后,可返回雅典,复得公民权和财产。当时雅典依这样的贝壳弹劾,解决了不少政治上的纷争。

  • 标签: 弹劾制 公民自由 公民大会 法律责任 雅典 失职行为
  • 简介:诉讼保险制度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保障中产阶级接近正义,提高整个法治品质的社会制度装置。对于处在社会转型期的我国而言,有必要引入诉讼保险制度,以解决经济能力处于社会中等水平阶层的“维权难”问题。

  • 标签: 诉讼保险 诉讼保险的功能 诉讼保险的模式
  • 简介:<正>一、保险利益原则及其目的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利益构成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对于保险合同的效力具有基础评价意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保险标的或者为财产和财产利益,或者为人身和人身利益,但投保人对之应当有利害关系或者有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所谓利害关系或者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对于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并无本质的差别。保险利益原则的根本目的在于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而更好地实现保险“分散危险和消化损失”的功能。但是,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的效力要件,其目的因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而有些差异。

  • 标签: 保险利益原则 投保人 被保险人 人身保险合同 人身保险利益 利害关系
  • 简介:社会保险欺诈的概念在形式逻辑层面可以采用内涵定义+列举式外延定义的方法予以界定。从不同法部门对欺诈规制的立法内容来看,欺诈有法律行为层面的欺诈与法定主义层面的欺诈之分,社会保险欺诈属于后者,有必要在立法上明确社会保险欺诈的概念、构成要件与法律后果。在社会保险领域中,道德风险与保险欺诈、保险诈骗之间为属种关系,外延上为相互包容的同心圆关系。根据我国现有立法,社会保险欺诈的构成要件由欺诈主体、欺诈行为、主观故意与危害结果组成,并且存在着欺诈表现行为缺乏抽象的类型归纳、欺诈行为的单向评价性、责罚手段欠缺层次化的体系构建等问题。

  • 标签: 社会保险欺诈 不同法部门 道德风险 保险诈骗
  • 简介:<正>1988年10月,某县颗粒炭厂与该县保险公司签订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54000元(其中包括厂房一座6万元),保险期限一年。1989年7月,洪水冲毁该厂房及其他保险财产,对其他保险财产损失保险公司已赔付,但对厂房损失41650元,县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其理由是:该企业保险的厂房,系企业向当地村民小组租赁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毁损,承租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投保方没有直接经济损失,不应付给厂房损失保险赔偿金。遂引起纠纷。

  • 标签: 保险公司 保险金额 投保方 企业保险 财产保险合同 经营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