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科分类
/ 25
500 个结果
  • 简介:股份合作有着既区别于股份又区别于合作的独特的法律属性,而且,这些属性使得股份合作既能满足政治取向对公有的需求,又能满足经济取向对效率的需求,还能满足社会取向对公平的需求,故此,股份合作不但可以而且应该成为独立的企业形态。为此,应制定专门的股份合作企业法,并就股份合作的法律地位、设立条件、持股范围及比例、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等问题作出相应的规定。

  • 标签: 立法研究 分担 设立条件 法律属性 股份合作制企业 企业形态
  • 简介:1997年9月12日,江泽民总书记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强调:“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经济共同发展,是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公有实现形式可以而且应当多样化。股份是现代企业的一种资本组织形式,有利于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有利于提高企业和资本的运作效率。目前城乡大量出现的多种多样的股份合作经济是改革中的新事物,要支持和引导。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经济,尤其要提倡和鼓励。”股份在我国《公司法》中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二种。本文仪论述股份有限公司与股份合作的异同。股份有限公司,又叫股份公司,是指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所组成的,公司全部资本分成等额股

  • 标签: 股份合作制企业 股份公司 股份制 公有制实现形式 国有小企业 劳动者
  • 简介:按照某些改革家的理论,认为股份合作是最适合中国地方中小企业的一种企业组织模式。因为在该种企业内部,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全体劳动者既是劳动者,又是持有股票的资本所有者,职工在工资收入以外还能得到按股本金获得的红利。由于股份合作企业是劳动者自愿组合、自筹资金、并以股份形式投入,在财产共同所有的基础上,集体占有生产资料、共同劳动、民主管理、按劳分配与入股分红相结合,因此可以调动广大企业员工的生产积极性,实现提高企业活力和效益的目的。

  • 标签: 股份合作制企业 认识 企业组织模式 地方中小企业 资本所有者 生产积极性
  • 简介:略论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属性汪安亚如何认识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属性?目前在理论界和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企业不能作为一种独立存在的企业法律形态,要么归属为股份,要么归属为合作;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独立的...

  • 标签: 股份合作制企业 按劳分红 出资人 按劳分配 按股分红 法律属性
  • 简介:股份合作企业立法的几个问题罗晓静股份合作是我国城乡集体企业在改革中的一种新的探索和创造。它既保留了合作经济的长处,又吸收了股份的优点,在短短的十几年中,以其特有的优势适应了我国中小企业特别是集体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然而,股份合作企业在...

  • 标签: 股份合作制企业 企业立法 法律地位 调整对象 企业组织形式 强制性规范
  • 简介:当前,根据司法部《关于深化律师工作改革的方案》和有关文件,各“国办”律师事务所在组织形式上都开始推行“一所两”模式,即:原班人马的定编合同和招聘人员的编外合同。这一管理体制的改革使国办所的人员能自由进出,增加了它的活力。合作律师事务所要在与国办所并存和共同发展中充满竞争的生机与活力,也应对社会上有限的律师人才实行适应改革需要的管理机制与组织形式,吸引他们参加合作律师工作。合作律师事务所在初建时就不占国家编制,其组织形式、人员安排要比国办所灵活。在国办所转换机制的改革中如仅仅实行原合作,其优势并不显著,应当进一步完善发展合作体制实行具有合作特色的“一所两”的管理体制,变过去以专职

  • 标签: “一所两制” 律师事务所 合作制 合作人 组织形式 律师资格
  • 简介:我国律师制度从一九八○年恢复以来,现已初具规模,并对我国经济建设、民主与法制建设起了重要作用。律师制度作为我国法律制度中极为重要的组成部分,已日益深入人心。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法律已成为调节和规范有计划商品经济的主要手段之一。广大律师在提

  • 标签: 律师事务所 律师制度 合作制 有计划商品经济 法制建设 法律服务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改革,进一步发挥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以下简称劳服企业)促进就业、平抑失业率和保障社会稳定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股份合作劳服企业,是借鉴股份的做法,实行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一种企业组织形式。第三条股份合作劳服企业,应遵循下

  • 标签: 股份合作制 劳服企业 劳动就业 服务企业 就业服务机构 企业章程
  • 简介:《公证法》第6条规定:“公证机构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由于理论上对“营利与非营利”研究不足,究竟如何理解“不以营利为目的”缺乏规范认识,导致公证机构的利润分配,尤其是合作组织方式的公证处利润分配的合法性存在着学术研究空白。笔者以《民法总则》中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规定的区分为视角,在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区分基础上,认为合作公证处具有经济性和公益性的双重属性,属于特别法人。我国的合作公证处应该与拉丁公证国家的公证保持相对一致性,坚持公证的非营利性,但允许合法经营和适当的利润分配,公证机构终止时剩余财产按照公证章程分配。

  • 标签: 合作制公证处 营利性 非营利性
  • 简介:所谓保证保险,是指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以保险合同的方式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的行为致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保证保险合同。所谓信用保险,是应权利人要求,由保险人对权利人所面临的债务人不能履行偿付或拒绝偿付债务的风险提供保障的一种保险,据此成立的合同即为信用保险合同。

  • 标签: 权利人 保证保险合同 被保证人 保险人 保证合同 债务人
  • 简介:第一章总则1.1.引言现代生活和经营活动一般包含着各种不同形式与程度蒙受损失的风险。在很大的基础上,保险单提供了发生保险事故造成损失而支付金钱补偿。个人和经营者不仅面临着损失可能发生的不确定性,而且也面临着对重建费用估价的不确定性。在风险大和潜在损失多的营业组织中,由经营者开出保险单来提供一定程度的保证与确定性。支付保险费是基于评估一个商号最低程度潜在损失的风险,及其经营者是自由地集中财力资源与在正常运转范围内发挥自

  • 标签: 保险事故 潜在损失 承保人 重建费用 保险合同 财力资源
  • 简介: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要件之一,它本身就具有丰富的内涵,法律条文对此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其在保险法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两大法系对保险利益的认识存在差异。由于我国保险法律对保险利益进行了总结性规定,致使在具体认定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时仍存在一定困难。在具体认定保险利益时,应该从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具体的保险合同类型出发,以发挥保险法律在促进法治建设中的应有作用。

  • 标签: 保险合同 保险利益 争论 具体认定
  • 简介:本案涉及一个法律问题和实务问题。保险公司开办的履约保证保险业务,从法律关系的性质上界定,应该属于保证关系还是保险关系?笔者试对下列这起追索信用证垫付款纠纷案进行分析,并进而对保险业界提出几点忠告,

  • 标签: 履约保证保险 保险关系 付款 财产保险 保险业 业务
  • 简介: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对保险利益的认定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以一起海上保险运输合同纠纷案为例,从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入手,分析了财产保险保险利益存在的问题,进一步明确了在财产保险纠纷中,如何正确理解保险利益相关问题,关系到保险利益的相关法律和原则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运用。

  • 标签: 保险利益 归属主体 适用时间 标的转移
  • 简介:海上责任保险中,损害事故发生至责任产生过程是一条连锁反应链:损害事故发生——第三人请求赔偿——赔偿责任确定——履行赔偿责任。在这个复杂的过程中如何准确认定"保险事故",理论和实践领域尚存争议。海上责任险保险事故的认定会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权范围、权利保护时效、海上责任保险纠纷的法律适用等问题产生影响。为准确合理地认定"保险事故",进而确定被保险人索赔请求权范围和权利保护时效、解决保险合同纠纷法律适用等问题,笔者建议以"高度盖然性标准"判断被保险人是否存在责任损失,在此理论基础上,以"经修正的损害事故说""经修正的请求赔偿说"认定海上责任险保险事故的成立时间。

  • 标签: 海上责任保险 保险事故 高度盖然性责任损失
  • 简介:“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是保险诈骗犯罪的基本行为手段。“虚构保险标的”既可以是虚构保险标的的整体,也可以是虚构保险标的的一部分。对恶意复保险以及隐瞒保险危险(瑕疵投保)骗取保险金,对事后投保骗取保险金,对超额投保骗取保险金,对无可保利益的财物进行投保骗取保险金,对在人身保险中伪造、变更受益人的书面指定或书面同意骗取保险金等违法行为均应作为“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处理。

  • 标签: 保险诈骗罪 犯罪手段 虚构保险标的
  • 简介:北京蔡女士:我为自己的机动车办理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但是现在要出国,车辆在家会闲置很长时间,不需要保险了,请问可以退保吗?你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二者情况是不一样的,交强险是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如果要退保需要符合下列这些情况:1、被保险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2、被保险机动车办理停驶的;3、被保险机动车经公安机关证实丢失的.要退交强险,首先要看保单上交强险的生效日期,若保单尚未生效,可办理退保.如果交强险已生效,根据《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保险条例》规定,如果不符合退保条件,一律不予退保.

  • 标签: 车辆保险 机动车辆 生效日期 交强险 国家强制 注销登记
  • 简介:<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其再就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失业人员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本条所称城镇企业,是指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镇企业。

  • 标签: 失业保险基金 失业保险费 失业保险金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企业事业单位 失业人员
  • 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规定的以一般保险格式条款为规制对象的订约说明义务应当如何合理适用于海上保险在中国现行法律上不明确.以《保险法》上的保险人订约说明义务及其对海上保险适用的一般原则为研究起点,借鉴外国相关立法例,讨论中国法律中“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含义和明确说明的标准,并对《保险法》规定的订约说明义务严格适用于海上保险的合理性提出质疑.结论是:海上保险保险人履行订约说明义务应以被保险人要求为限,除非条款的法律效果严重而合理的被保险人又无法理解.

  • 标签: 保险人订约说明 海上保险 格式条款 免责条款 解释
  • 简介:案情2005年1月16日,张某以12万元从旧机动车交易市场的程某处购买一辆奥迪A6轿车。张某在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于2005年1月20日和中国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达成了口头保险协议。双方约定的主要内容为:保险险别为车辆损失险;保险期限为1年;保险金额为25万元;保险费2088元。当日下午,张

  • 标签: 保险合同 财产保险利益 保险公司 投保人 保险金额 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