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正>伍柳村、左振声在《法学研究》1989年第4期上撰文指出,民愤不能作为量刑的依据,其主要理由有:1.“民愤论”没有理论上的依据。首先,按照刑事责任的原则,犯罪者只应就其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刑罚严厉程度的差别,也只能从犯罪者本人实施的犯罪行为中去寻找依据。犯罪者不应对自己行为以外的情况或事实——“民愤”的大小承担刑事责任,作为加重犯罪者的刑罚的重要依据,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原则。其次,社会主义社会从根本上消除了社会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对立,因此,作为犯罪行为的受害者,从根本上讲,应该是整个国家整个社会。作为刑罚权主体的国家,对犯罪者是否适用刑罚,以及
简介:<正>在司法实践中,行为的故意内容不易辨别的事是经常发生的。这主要是由于行为表现千差万别,犯罪情况错综复杂,心理现象多种多样的缘故。依据什么辨别行为人的心理活动有无犯罪故意呢?首先,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主要依据只能是行为。我国刑法惩罚的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故意只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及由此产生的危害结果的心理状态。犯罪心理支配着犯罪行为的发生,犯罪行为是犯罪故意的外在表现。它们是互为表里的统一体。只有以行为作为辨别的主要依据,分析其表象,研究其内在的关联,确定其对社会的危害性,才能正确地把握行为人的主观
简介:案情简介:原告石芳与叶木系母子关系。被告林其与薛东原系夫妻关系。座落在南京市城南6号的房屋(使用面积17.3M2)系叶木承租的公房,座落在南京市城南7号的房屋(使用面积9.6M2)系石芳承租的公房。林其与薛东于1992年经法院调解离婚,二人离婚后与两个女儿仍同住在南京市城南6幢503室一中套公房内,该房使用面积40.5M2,林其与成年的长女住用一间,薛东与未成年的次女居住一间。因生活琐事处置不当,林、薛二人时有纠纷以致吵打。叶木与林其在换房前已相互认识。因石芳系居委会主任,故林、薛二人在离婚前后均请石芳做过调解工作。1995年1月2日,原、被告双方经协商签订了换房协议,两原告用上述两处公房与二
简介:中国传统诉讼法律文化极具特色,与此相适应,中国传统诉讼审判的判决依据表现出特殊的风格。其判决依据主要有依律判决、判例与类推判决及依情理和礼判决等。对此作一分析研究,将有助于加深我们对传统诉讼法律文化的理解,并吸收借鉴其中的有益部分为当今法治建设所用。
简介:西方在人民币汇率问题上的核心意图在于舍IMF而取WFO的争端解决机制,因此,需要廓清IMF与WFO的关系以确定人民币汇率义务的管辖归属和衡量依据。合理界定二者的关系需要区分外汇措施和汇率安排。由于外汇措施与贸易措施具有交叉重叠的效果,IMF以技术方法界定外汇措施,WTO在外汇措施是否与IMF条款一致的问题上对IMF的管辖权给予充分的吸收。但是,汇率安排属于IMF专属管辖,WTO的有关规定与此无涉。西方对人民币汇率的指控属于汇率安排问题,应由IMF依其协定第4条进行监督.而不应由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
简介: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无合同、合同短期化、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这种劳动关系的现状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的现实依据。劳动合同立法的的理论依据,则在于劳动合同法律所规制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具有从属性质的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是一种从属性的合同。这是一种不对等和不平衡的关系。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劳资双方的力量相对平衡,以实现劳动合同关系长期化和稳定化。为此,《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以劳动者保护为基本宗旨的《劳动法》应是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立法的主旨和出发点是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立法的社会功能是追求社会公平,实现劳资两利;对于劳动关系的调整必须强调公权力的介入。
简介:追赃国际合作是国际刑事协助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相对于对潜逃境外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引渡、遣返等而开展的追逃国际合作而言的刑事司法国际合作方式。它的合作范围仅限于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非法转移出境的赃款赃物,包括犯罪所得、犯罪收益和犯罪工具等与犯罪行为有关的一切涉案物品、资产或资金等。目前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开展追赃国际合作主要有四种方式:(1)在开展引渡、遣返等追逃国际合作的同时,随附请求移交赃款赃物;(2)由赃款赃物所在国启动国内法追缴程序,尤其是犯罪所得追缴法予以没收并请求返还的追赃国际合作;(3)在赃款赃物的所在国,通过启动民事诉讼方式追回犯罪资产;(4)启动新刑诉法违法所得没收特别程序追回犯罪资产。对我国追赃国际合作的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应当制定具有针对性的立法完善等措施,健全和完善相关工作机制,为我国的境外追逃追赃工作找出一条既有效率,又富有成果的路径。
简介:<正>刑事公诉案件是相对于自诉案件而言的。自诉案件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直接立案受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有两大类:一类是必须由被害人亲自到法院告诉的案件;另一类是不需要进行侦查、轻微的刑事案件。而公诉案件,则是指由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并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对被告人作出裁决的案件。公诉案件中被告人的罪刑一般都比较严重。根据我国《律师暂行条例》的规定,律师在刑事公诉和自诉案件的诉讼过程中,既可依法担任被告人的辩护人,也可依法担任被害人的代理人,维护被告人或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当前律师执行上述职务的情况看,人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