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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环境治理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应对当前的环境危机,我国采取了中央政府动员型环境治理模式。由此,孕育出一套独特的环境治理权力结构样态。该权力结构样态存在诸多问题,包括立法上的制度缺陷和实践中的运行不畅。因此,我国应在详细调查和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构建环境治理权力结构的理想样态,即理性、科学的制度体系,并着力提高权力结构的运行效率。

  • 标签: 环境治理 权力结构 纵向权力 横向权力
  • 简介:存在论意义上的事实行为与“刑法上有意义的行为”之间的不一致,使得受制于禁止重复评价和充分评价而“从一重处断”的想象竞合在拟制规则上涉及罪与刑两个方面。其中,罪的拟制是取舍罪名的规则,刑的拟制包含着刑罚裁量的规则。在我国,“从一重处断”规则是刑法的基本立场,“从一轻”处断与数罪并罚是刑法的重要立场,后者意味着我国刑法在想象竞合规则上有重大突破,因此,区分性立场才是我国刑法的准确立场。完全置身于域外刑法语境来解决我国想象竞合问题的论调与做法,会陷入“以偏概全”的困境。立足于我国想象竞合的区分性立场并最大化维持想象竞合的传统规则,才能妥当处理“重罪”与“轻罪”难以判定时的规则适用问题和刑罚拟制中加减刑罚事由如何准确适用问题。

  • 标签: 竞合 拟制 罪名 想象竞合
  • 简介:以时间、数量、金额、年龄等形式出现的数字在我国法律中大量存在。按照不同的标准,法律中的数字可划分为汉字数字和阿拉伯数字、陈述性数字和规范性数字。完善我国的数字规定立法,首先要做到树立正确的数字立法理念,包括充分论证数字规定存在的必要性、综合分析数字规定立法的客观环境、对法律实践作出回应以及秉持数字规定立法的开放性。其次要创建数字立法技术规范,包括在《立法法》中对立法技术问题作出专门规定,由全国人大制定有关立法技术的专门性法律,统一数字语言表述规范以及完善数字立法表现技术。

  • 标签: 法律 数字 立法
  • 简介:本案最终裁决将否定我国在南海九段线的权益主张;间接否定我国在东海的部分海洋权益主张;染指我国大陆海岸领海基线的合法性,将我国海洋邻国的海洋权益和区外大国在南海的利益最大化,激化我国与海洋邻国特别是与南海邻国的海洋争端。我国“不参与、不接受”仲裁的立场是正确的,当然也不会承认本案最终裁决,但应倾力反对本案仲裁。我国不仅须表明不承认最终裁决的立场和理由,也须应对最终裁决可能招来“群狼”攻我的事态。尽管面临本案的窘迫和此后可能的诉案的困扰,但我国不应选择退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国应为不承认最终裁决拟写论证材料,包括搜集和汇编关键性证据材料,并采取综合应对措施。

  • 标签: 南海争端 中菲仲裁案 裁决剖析 后续应对措施
  • 简介:宪法解释是宪法实施的必经路径,对于弭除宪法问题上的分歧和争议等具有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虽然宪法与政治之间的紧张关系使宪法解释无法做到“除政治化”,但宪法解释所具有的法释义学性质使其受法解释规则和法学方法论的约束,在具备完备的释宪机制条件下,仍能够发挥其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对我国宪法实施的反思应实现从观念反思到实践反思的转变,其关键在于宪法解释作用的展开,在这方面,国外通过解释实施宪法的经验为我们提供了镜鉴。结合我国转型期的实际,构建复合型释宪机制是发挥宪法解释在宪法实施中的作用的前提条件。

  • 标签: 宪法解释 宪法实施 作用 释宪机制
  • 简介:金融商品较之有形实体商品更为抽象、复杂,金融商品交易中金融服务者与金融消费者处于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状态,应对金融服务者课以缔约说明义务,以确保交易的公平正义。我国目前没有确立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统一规范,现行立法呈现出立法分散位阶低、监管体制不完备、说明内容不统一、说明责任行政化的缺陷,难以满足现实需求,亟待完善。我国应当对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进行统合立法规制,制定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实现金融商品交易的功能监管,明确金融服务者缔约说明义务制度之主体与对象、内容与要求、违反说明义务的民事责任,使其切实发挥保护金融消费者的作用。

  • 标签: 金融服务者 缔约说明义务 统合立法
  • 简介:我国实行法治已成为举国上下的通识,但选择何种路径实现法治却成为我国在初创法治治理阶段的理论难题。在借鉴占主导地位的自由主义法治传统观点基础上,根据我国法治所处的初级阶段和环境态势,务实地将我国法治实现的路径选择定位为形式法治与精英法治。形式法治路径基于我国国情,其蕴涵的法治实质内容能够获得可行性辩护;精英法治路径基于人的能力差异性,并且与民主法治相容,还能以韦伯的"卡理斯玛型"自然精英要求来衡量和界定法治精英的标准,获得正当性的理论辩护。此外,比较考察自由主义两种法治观的发展路径,可以厘清和处理自由主义法治观所存疑的理论问题,即个人权利与政府权力的边际问题和个人权利与共同善的关系问题,为我国法治路径的选择消弭理论障碍。

  • 标签: 自由主义法治观 法治路径 形式法治 精英法治
  • 简介:近现代及当代民法对于是否于民法典之始设立总则编,存在罗马式编纂体例与德国式编纂体例的迥异立场。设置民法典总则编既有缺点,也有优点。因以意思表示为核心要素的民事法律行为是私法领域最高程度的提取公因式的结果,所以我国以意思表示为中心概念,经由多层次的抽象化过程而建构民法(私法)总则,是适宜的、恰当的,由此应对我国现今积极制定民法总则给予肯定性评价。民法总则立法是我国民法典制定过程中的前置性工作。目前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的《民法总则(草案)》尽管结构体系简洁、清晰、明了,但仍缺少对一些重要事项如民事权利的行使的限制、民事义务、戏谑行为、隐藏行为及无效行为的转换等的规定。另外,该《民法总则(草案)》不启用“法律行为”概念而仍然使用“民事法律行为”一语,以及未能依据现今新时代的特点与急剧变迁的社会生活而启用“错误”概念,却依旧使用“重大误解”的概念及规则体系等,均值得斟酌并加以改进或完善。

  • 标签: 民法典总则编 《民法总则(草案)》 构造 创新 完善
  • 简介:证券市场作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对企业还是投资者都具有战略意义。随着证券市场规模的不断壮大、品种的迅速增多,证券欺诈现象屡见不鲜。我国以自然人为主力的投资者结构,决定了投资者个体与上市公司之问力量对比的悬殊,因此,在证券诉讼领域必须要加强对投资者合法权益的保护,通过完善代表人诉讼形式,使投资者们能够相互助力,共同实现权益损害的民事救济。立足于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现状,分析其缺陷与不足,通过对美国证券集团诉讼的借鉴,提出完善我国证券诉讼制度的建议,希望通过逐步加强和完善对我国投资者的司法保护,促进证券市场的健康繁荣发展。

  • 标签: 证券集团诉讼 代表人诉讼 选择退出
  • 简介:我国编纂民法典,必须修订《继承法》,编入民法典作为"继承法编"。我国现行《继承法》完成于1985年。30年前改革刚刚开始,尚未深入进行,仍处于计划经济的社会背景,个人拥有的财富很少,没有对继承法的立法提出更多的要求,因而使该法存在较多缺陷,不能适应当今市场经济社会发展和个人财富增多的要求。编纂民法典时将继承法修订入典,为我国继承法的现代化提供了契机,尽管由于存在思想认识上的不同,而使我国的继承法改革面临很大障碍,但基于社会经济进步、个人财富增多、时代发展要求而进行的继承法改革,是必然的,必须完成的。民法学者和公众一道,期待我国继承法修订入典,出现一部完善的、完备的、制度配套的"我国民法典·继承法编",并且与其他部分相互协调,构成和谐的我国民法典体系。

  • 标签: 编纂民法典 继承法 修订入典 障碍 期待
  • 简介:我国自贸区承载着为我国深化改革开放提供可供推广的"制度试验田"使命。上海等自贸区先行先试探索中的立法保障,是一时代新问题,需要发挥中央和地方立法的合力,以多元化之保障举措,支持改革创新。文章对我国自贸区发展中的立法保障问题,作了几点展望:一是自贸区成长对立法保障的内在需求;二是自贸区改革创新对法律层面保障之需求;三是自贸区发展对国务院及其部委立法保障之需求;四是自贸区发展对地方立法保障之需求探讨。

  • 标签: 自贸区 立法 制度创新
  • 简介:用人单位解雇劳动者的行为不仅对劳动者关系重大,而且同样可能会影响社会的安全与稳定。我国劳动合同法中并未使用“解雇”这一词汇,与劳动者利益有关的解雇保护制度在我国还不够完善。在比较法上,对劳动者的解雇准则由原来的解雇自由主义逐步演变为解雇保护主义。德国法拥有一套完善的解雇保护制度体系,解雇的类型区分了正常解雇和非正常解雇,正常解雇保护又包括事前保护与事后保护。我国劳动法应当借鉴德国雇用保护法的相关内容,立法者应当制定关于解雇保护制度的单行法律,并且不断完善解雇保护的具体程序,同时更加积极地发挥工会在解雇保护制度中的作用。

  • 标签: 解雇保护 德国法 实体和程序 启示
  • 简介: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草案)》初次审议,我国迎来了民法典编纂的新高潮。虽然我国民法典将努力延续民事部门法的立法传统,但依然要面对体系的构建问题,以便协调民法典各部分之间的关系。在《民法总则(草案)》公布的背景下,民法典体系的构建显得尤为重要,因为它将直接影响到民法典分则的编纂。从民法典总则到民法典分则再到整个私法,民事权利要素在其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而对民事权利要素的讨论通常隐藏在民事权利本质论之中。一方面,民法典总则作为民法典乃至整个私法的“公因式”,以民事权利要素为体系基础;另一方面,民法典分则以典型民事权利为基础,要求高度独立性和体系完整性,分则是民事权利要素分化的结果,同时构成了流动性私权体系的基础。

  • 标签: 民事权利 民法典 权利要素 权利体系
  • 简介: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这一强制措施,由于人们没有完全认识到它不同于住所型监视居住的制度属性,同时缺少应有的监督,运行中出现了指定地点混乱、变相羁押、监督失灵和救济缺位等一系列问题,使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成为了目前规范化程度最低的一种强制措施。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应当从改进事前监督、完善必要性审查机制、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完善对错误执行的救济和纳入人民监督员监督范围几个方面着手构建系统的执行监督机制,使其能够规范有效运行,从而完善我国强制措施体系。

  • 标签: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必要性审查 执行监督
  • 简介:我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及人员制作使用情况说明的现象极为普遍,情况说明已经由法律解释取得了证据能力。但由于我国《刑事诉讼法》未明确其证据属性,加之与直接言词原则相背离,致使情况说明长期以来为学界所诟病。法律解释中的情况说明面临着一些矛盾面向,司法实践中的情况说明也与立法存在相当的拉锯,这些无不使情况说明显示出多维复杂的样态。承认情况说明及其解释性规则的相对合理性,构建一种有限度的提供情况说明认识论,并共同规范其形式和内容、引入“看得见”的制作与使用机制、细化完善瑕疵证据合理解释条款,有助于在现行诉讼体制下对情况说明进行必要的规制。

  • 标签: 刑事诉讼 情况说明 证据 法律解释
  • 简介:我国司法解释依据“欺诈市场理论”,在证券虚假陈述诉讼中,推定交易上因果关系的成立。由于司法解释制定时间较早,相关规定已经不能适应证券市场的新发展。“新三板”中做市商交易的挂牌公司由于在做市商数量、流动性以及分析师数量方面存在较大不足,因此投资者不能适用交易上因果关系成立的推定。根据“价格影响理论”,当被告证明其所披露的信息对于股票价格没有影响时,交易上因果关系不成立。机构投资者在适用交易上因果关系成立的推定时,需要提供研究报告等证明其履行了注意义务。

  • 标签: 欺诈市场理论 有效市场假说 交易上因果关系 价格影响理论
  • 简介:法院按行政区划管辖导致的司法行政化、司法地方化、司法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被学界和实务界诟病已久,十八届三中全会及四中全会提出探索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法院管辖制度。借鉴国内现有法院管辖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几种实践模式,以首先解决基层法院的司法顽疾问题为重点,以省级以下的法院管辖区与行政区划适度分离为划分标准,以司法资源相对平衡和诉讼成本最低为划分原则,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分布、经济发展水平、交通环境等因素,设置了一套相对完整的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方案与配套制度。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与法院人、财、物收归省级统管直接关联,因此,实现省级以下法院的跨行政区划管辖,同时还要解决好权力来源与监督的问题、人员任免与经费问题、法院管辖区划的权限问题、以及党的领导问题。

  • 标签: 法院设置 司法管辖 跨行政区划 制度设计
  • 简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强调以顶层制度设计推进环境保护。构建和完善环境公益诉讼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举措,但囿于现实障碍和法律配套制度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并未取得预期效果。基于立法谨慎和其他诸多因素考虑,当前法律体系对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和请求权的规定都较为狭隘,严重限制了环境司法作用的发挥。借助我国民法典制定的大背景,通过对环境公益诉讼的司法实践、制度设计、诉讼模式的分析,结合我国环境立法实际,扩大环境请求权范围是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的一个重要突破口,进而构建环境公益诉讼维护公共环境利益的独特诉讼模式。作为社会生活中的“百科全书”,民法典理应为环境公益诉讼提供基础性请求权背书和制度支持。因此,当前的《民法总则(草案)》中应增加环境公益诉讼的兜底条款:拓展环境请求权,保护第三方等公共环境利益,突出环境公益诉讼的诉讼模式和环保初衷。

  • 标签: 环境公益诉讼 民法典 起诉资格 环境请求权 民法总则
  • 简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立法机关解释宪法的体制,当宪法条文在具体化为法律后,如果出现了空白或有争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选择制定新法律、修改旧法律、解释法律、解释宪法等多种途径弥补,其中宪法解释的空间相对较小。目前我们所能做的宪法解释大致有修宪前作为铺垫的宪法解释、制定规范性法律文件时作出的宪法解释以及作为填补立法空白的宪法解释。

  • 标签: 宪法解释 法律解释 立法 规范性文件审查 全国人大常委会
  • 简介:在疫苗接种损害救济方面,我国目前并存着民事责任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无过错补偿计划两个体系。从构成要件层面来看,该双重体系的主要问题是过错、因果关系等核心概念在两个体系下含义并不完全一致,可能导致救济漏洞的存在。从实践运行角度来看,民事责任体系对于行政管理机制表现出了极大的尊重和倚仗,而无过错补偿计划未充分考虑到与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导致其救济功能发挥不充分,同时两个体系均面临着疫苗接种损害中因果关系难以确定的困境。实证研究表明,无过错补偿计划对于民事责任的替代作用有限。为实现疫苗损害救济双重体系的良性互动,充分救济因公共卫生事业接种疫苗的受害者,应依“追偿机制”构建无过错补偿计划与民事责任体系的衔接关系,在一定范围内实行因果关系推定技术,并重构补偿经费的来源。就民事责任体系而言,应随着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对于具体个案中的疫苗产品缺陷和接种过失作出具体认定,在充分尊重管制规范的同时,不断调整和形塑良好的行为标准和社会秩序。

  • 标签: 疫苗 预防接种 异常反应 医疗损害责任 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