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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简介:环境污染侵权具有高度危险性、不平等性等特点,我国《侵权责任法》为其规定了特殊的证明责任,但其证明标准仍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确立的高度盖然性标准。环境污染侵权中的“污染物”不应限于纳入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的物质,在国家或地方标准对某类物质的排放控制要求未予规定的情况下,只要能够确定污染行为造成环境损害,且行为人不能证明存在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就须承担赔偿责任。

  • 标签: 环境污染 证明标准 证明责任 环境标准
  • 简介:假定松花江污染事故造成了跨界污染损害,就有了如何对待跨界污染损害赔偿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有国家赔偿、国际民事赔偿以及外交谈判和协商三种基本的方式。基于法律解决国家赔偿和国际民事赔偿的选择不是最佳的,基于外交解决的谈判与协商应是中俄双方应当采取的妥善的解决办法。

  • 标签: 跨界污染损害 国家赔偿 国际民事赔偿 谈判 协商
  • 简介:广西镉污染案件将重金属污染损害赔偿事宜纳入了议程。污染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因果关系的认定是环境污染法律责任归属的关键.而传统的因果关系认定理论已难以适应复杂的环境污染案件。因此,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应适用因果关系推定原则,并制定相应的方式方法及其他辅助配套措施,以确保该原则的顺利实施。

  • 标签: 环境污染 损害 因果关系 推定
  • 简介:无论最初是为了“以法治国”还是“以法强国”,在近代列强铁蹄的践踏与富强的诱惑下,中国法治转型与法治建设已经走过了一个多世纪。经过二战后西方的价值与制度输出以及第三世界国家国家建设的客观需要,“法律发展”愈益成为中国学界所关注的问题。20世纪末期,在华盛顿共识的激励和经济/资本全球化裹挟下,“法治复兴”运动如火如荼。

  • 标签: 法治建设 微观环境 第三世界国家 20世纪末期 资本全球化 华盛顿共识
  • 简介:就法学视角而言,民生问题是一个法治问题。民生对法治存在着依赖关系,法治通过保障民权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保驾护航。中国目前的国情决定了保障公民的就业权、教育权、劳动报酬权、社会保障权、安全权等是法治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关键与核心。加强民生法治建设,夯实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治根基,是保障和改善民生的基础工程,它要求从树立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完善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体系以及切实施行保障和改善民生的法律制度等方面做出不懈努力。

  • 标签: 民生 保障和改善民生 法治向度
  • 简介:环境污染损害评估,是指依法取得资质的专业评估主体,依据有权机关的指定或适格法律主体的委托,基于法定程序和方法量化评估各类损失的活动。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制度是环境损害救济体系中的重要内容。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建立较为完备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制度的国家,包括水污染损害评估在内的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在美国被纳入自然资源损害评估(NaturalResourceDamageAssessment,NRDA)的范畴。对美国水污染损害评估法制进行研究,并总结其可供我国借鉴之处,具有重要的价值。

  • 标签: 环境污染损害 评估主体 美国 借鉴 法制 评估制度
  • 简介:环境刑法中法益的确定对污染概念的影响环境刑法中的法益,是指环境刑法保护的社会利益.环境刑法中的污染,是损害这种法益的一种表现形式.在环境刑法中,法益的规定性对于污染概念的成立有着直接的意义.

  • 标签: 德国 环境刑法 污染概念 社会利益 环境犯罪 水污染罪
  • 简介:<正>武汉东湖是湖北省江汉湖群中的一个中型浅水湖泊,周围山水环抱,风光旖旎,作为游览胜地,在国内外享有一定的盛名。但是,自六十年代以来,随着沿湖地区工农业生产和文教卫生事业的迅速发展,城市人口猛增,各种污水源源不断地从四面八方汇入湖中,致使水质日趋恶化,严重破坏了生态平衡,尤其危害了沿湖70万人民的生活用水,引起广大群众的强烈关注。为此,笔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规定的精神,着重就如何防治东湖污染的问题进行初步的探讨。

  • 标签: 水体富营养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六十年代 武汉东湖 东湖污染 湖北省
  • 简介:本文的研究目的是评析日益增加的用法律手段保护中国自然湿地的需求。本文将会解释现行的中国法和国际法中适用于保护和保存中国自然湿地的法律体制。本文的核心观点是分析中国湿地法律保护的核心问题、缺陷以及可行的改革方案。本文将会强调中国湿地的重要性,并对中国湿地正在面临的威胁进行讨论。为了说明和论证湿地的重要性,笔者将在降低中国湿地面临的潜在威胁方面提出可行的改革建议,并对现行的法律体制进行完善。

  • 标签: 湿地 生物多样性 野生植物 野生动物 1971年《湿地公约》
  • 简介:长期以来,我国在宪法与法律的衔接方面存在很明显的脱节问题。这些问题不同程度地妨碍了宪法的充分实施,使宪法的权威受损。宪法与法律衔接不好有其历史的客观原因,而宪法本身存在技术性缺陷也是其症结所在。我国应尽快解决宪法与法律衔接中的问题,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有必要对现行法律进行一次全面的合宪性审查和清理,并尽快将实施宪法必不可少的配套法律制定出来。未来修宪时如有必要,可借鉴国外用过渡性条款处理宪法与法律衔接问题的具体做法。

  • 标签: 宪法 法律 衔接 过渡条款
  • 简介:本文对当前案件管理中的问题及其解决的途径进行了分析论述,并在吸收学界有关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改进案件管理工作提出了一些看法。笔者认为,目前案件管理工作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如案件质量评查问题,案件管理的行政化问题,案件管理的精细化问题,案件管理的人性化问题,案件管理中信息化建设滞后的问题,案件管理中奖惩机制的落实问题等等。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案件管理工作才能逐步完善。

  • 标签: 案件管理 管理权 案件质量评查
  • 简介:在环境保护领域,市场失灵使政府干预成为必要;而政府干预也会失灵又需要干预政府.税法作为经济法宏观调控的重要组成部分,集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于一身;税法其实又是一个综合的领域,具有不同法律部门的功能.故税法既能干预市场,又能干预政府;既能解决市场失灵,又能解决政府失败.

  • 标签: 环保领域 市场失灵 政府失败 干预方式 税法
  • 简介:缺乏契合农业面源污染的自然一社会特性的制度是我国农业面源污染规制失灵的根源。矫正农业面源污染规制失灵的出路在于构建契合农业面源污染自然一社会特性的规制制度,强化规则的适应性、可操作性与可监督性。

  • 标签: 农业面源污染规制 规制失灵 矫正失灵
  • 简介:污染产品税与污染排放税向来被视为污染税(环境保护税之内核)的两大支柱。无论是理论层面还是国际实践趋势,污染产品理应是环境保护税的重点规制对象。然当下环境保护税立法仅聚焦于污染排放课税,而将污染产品任由消费税选择性调整。税制实践一再证明,消费税终归不是以环境保护为主位目的的特定目的税,诸多先天税制上欠缺环境保护税的专业性,难以迎合环境治理的需要。不管是鉴于域外经验,还是基于税制分工,都有必要借环境保护税立法之机,将污染产品纳入环境保护税的征税范围,即便一步到位的条件未必成熟,也有必要在“环境保护税法”中预留未来针对污染产品的课税空间,实现污染排放税和污染产品税的协同规制。

  • 标签: 污染产品 环境保护税 消费税 污染产品税
  • 简介:为增强渤海溢油污染防控能力,提高防控实效,应当在渤海管理立法中建立全渤海统一的溢油污染联防联控制度。渤海溢油污染联防联控制度应包括:建立溢油污染联防联控的协调机构、溢油污染防控联合检查制度、溢油污染监视监测制度、溢油污染信息管理制度、溢油污染联动应急处置制度、溢油污染事故评估制度。

  • 标签: 渤海立法 溢油污染 溢油污染联防联控制度
  • 简介:“环境国家”是顺应生态环境保护实践需要的国家新类型、新形态,其落实需要围绕特定时期国家的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而展开。从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的实践看,经历了从“总量控制目标”到“环境质量改善目标”的历史性转型;我国环境法治正在经历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转型,国家义务则是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方式之一。环境质量改善国家义务在法秩序中的具体实现,需要各个公权力主体采取积极行动,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体系。根据当代中国宪法秩序,执政党在推进环境质量改善国家义务过程中发挥核心与主导作用,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在各自职权范围内采取积极措施,形塑实现环境质量改善国家义务的法律制度体系,以更好地规范、促进国家权力在环境保护领域的行使。

  • 标签: 环境质量改善 国家义务 环境国家 党政同责
  • 简介:以市场方式完善环境污染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其实质就是建立并完善社会化、市场化的环境污染风险分担机制,在全国已初步建立起多元化社会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情况下,尤为必要。这样一套机制,注重综合发挥责任保险、保险经纪、人民调解、合理赔偿、风险管理五个方面的功能与作用,强调"保、调、赔、防、管、法"联合应用,要求在法治框架下和轨道上把这五个方面与环境保护紧密结合起来。影响这套机制成败的因素包括人的因素、市场因素、业务因素、政策因素和法制因素。鉴于此,须围绕这些因素解决相关问题。

  • 标签: 环境污染 纠纷解决 责任保险 保险经纪 人民调解 合理赔偿
  • 简介:污染责任纠纷案件,属于环境民事诉讼,审理难度较大。为保证诉讼的顺利进行和裁判的客观公正,与普通民事责任纠纷案件相比,适用一些特殊法律制度。弄清这些特点,对于正确及时审理此类案件,意义重大。一、举证责任倒置普通民事侵权案件,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

  • 标签: 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因果关系 案件的审理 举证责任倒置 水污染 因果关系推定
  • 简介:伴随着经济的迅速发展,噪声污染现象也日趋普遍,排污者与受害人之间的纠纷也日益增多。由于立法对噪声污染的赔偿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法院在处理纠纷时经常陷入无法律依据和无理论依据的困惑中,如何从理论和实践的结合上探求此类纠纷的处理显得尤为必要。一噪声污染与损害赔偿的关系本丈所指的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设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关于噪声污染与损害赔偿的关系,需要分析的是噪声污染是否必然引起损害赔偿?实践中,有同志认为超标准的噪声对受害者会有一定程度的损害.轻则是精神上的损

  • 标签: 噪声污染 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诉讼 举证责任 侵权行为 污染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