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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个结果
  • 简介:试论旅游合同立法张嵩宋会勇1997年5月14日的合同法征求意见稿就旅游合同作出了专门性规定,这对我国旅游业来说无疑是件大事。旅游业是当今世界第一大产业。我国连旅游基本法都没有,旅游合同立法的理论研究也几近于无。这和我国旅游业的发展规模是极不相称的。所...

  • 标签: 旅游合同立法 旅行社 旅游中介 旅游者 旅游服务 民法典
  • 简介:在多边贸易体制遭受挫折的情势下,区域贸易协定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越来越受各国青睐,在发展过程中变化出不同的构成方式,并突破了地域的限制,触角伸向了更广阔的领域,在世界经济贸易领域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也在近年加大了同东盟、日韩和中亚的合作,签订了一系列经济贸易合作协议。在合作的进程中,我国应该结合各个国家、地区的不同情况,进行有效的策略规划,以期达到预期目标。

  • 标签: 区域贸易协定(RTA) 区域贸易整合 自由贸易区
  • 简介:欧洲的死刑政策围绕着“人权”话语展开,各个组织如欧洲委员会、欧盟、欧安组织都持废除死刑的政策,并且一直通过各种方式促进第三国废除死刑。欧洲死刑政策的区域化将对中国的刑事司法乃至立法产生趋同性影响,《中西引渡条约》、《中法引渡条约》的签订就是明显例证。

  • 标签: 死刑区域化 刑事司法 欧盟
  • 简介:西安临潼国家旅游休闲度假区位于西安市东北方向、临潼区西南,区域面积27.33平方公里.作为践行陕西"文化强"战略和西安国际化大都市建设的重大示范工程,临潼国家度假区以享誉世界的旅游资源为依托,以建设世界一流旅游目的地为目标,以统筹城乡发展为引擎,以"文化先导、旅游主导、生态先行"为开发原则,创新发展思路,实施"重大项目带动"和"国际品牌引进"双重战略,致力于打造陕西、西安文化旅游的国际新品牌、世界文化休闲新地标.

  • 标签: 临潼国家 休闲度假区 国家旅游
  • 简介:当前的中国正处在由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转型的过程中,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发展,中国西部这一“贫困而富饶”的地区也焕发出新的生机,社会结构和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变,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法律行为和文化观念也有了很大提高。然而,相对于东部沿海地区的社会进步...

  • 标签: 法律文化 区域法 法律行为 西部开发 西部地区 法律意识
  • 简介:西部开发法治必须先行.法律作为一种极具权威性、稳定性和规范性的行为规范,在西部开发中发挥着重大作用,西部开发必须重视区域法治建设.西部区域法治建设应该在法治统一的前提下,以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以为西部开发服务为宗旨,坚持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同时并举,为西部开发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

  • 标签: 西部开发 区域法治 可持续发展 全面建设原则 法律监督 法律服务
  • 简介:立法与民间规范存在内在关联。立法是民间规范实现向国家法律转变的机制,而民间规范则为立法提供材料来源和合理性支持。区域立法作为一种新型立法模式,它与民间规范更是存在契合之处,具体表现为二者共同具有地方性属性、对经验的强调,以及反映或体现一定社会范围内的民众的社会心理等。区域立法过程中,民间规范发挥重要的作用,如它可以为区域立法提供直接的规则材料来源、矫正区域立法的合理性以及为区域立法的正当性提供社会心理支持等。但是,民间规范在区域立法过程中并非都会发挥积极作用,区域立法应该秉持科学的态度对民间规范有所取舍。

  • 标签: 立法 区域 区域立法 民间规范
  • 简介:<正>在我国专利法和技术合同法中,职务发明创造和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职务发明)有着明确的定义。非职务发明创造和非职务技术成果(以下统称非职务发明)虽无明确定义,但却有着明确的归属。根据这种规定,人们普遍认为:以发明完成的过程和发明完成所依赖的条件来衡量,发明分为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两种。凡依法不属于职务发明的发明,就应归入非职务发明的范畴。我国的有关统计,也是以这种“二分法”为基础的。但近两年来,我国不少理论工作者和专利工作者新提出了一种“灰色区域发明”的概

  • 标签: 非职务发明创造 灰色区域 职务技术成果 二分法 发明人 归属
  • 简介:知识产权区域穷尽原则的适用是有条件的。欧洲法院(ECJ)通过对《欧洲经济共同体条约》第28条和30条进行解释而确定了区域穷尽原则的适用条件是,欧共体的权利人或经权利人同意的第三人将知识产权产品投放在欧共体市场内。当然,一个知识产权产品是否投放在欧共体市场内,则应依不同情形而定。

  • 标签: 权利穷尽 区域穷尽原则 权利人 欧共体
  • 简介:旅游公司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要件,发生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承担债务之效果;于侵权法上,存在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在合同法上属于履行辅助人,其履行行为由债务人负责;于侵权法上属于事务辅助人,当构成侵权时债务人与辅助服务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数人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应对同一损害承担责任时,即可发生连带责任;对于同一损害,一方基于违约而应承担责任,另一方基于侵权而应承担责任时,二者可构成实质上的连带关系。

  • 标签: 旅游纠纷 擅自转让 辅助人 连带责任
  • 简介:国际海底区域制度的实质和核心是"区域"内矿产资源的开发和管理制度。在此领域,已经形成了公约第11部分、两个附件及1994年协定等基础性文件和管理局执行性立法等所构成的法律制度框架,管理局立法采取单项资源立法和区分活动阶段立法结合的模式,在探矿、勘探、担保、环境保护等方面形成了较完整细致的规定。

  • 标签: “区域” 资源开发 立法
  • 简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中出现了四次关于尚未实际发生费用退还的规定,但各自在法律结构、计算范围、方法等方面均有不同。旅游者任意解除权制度下的未实际发生费用由旅游经营者因此所节省的费用和旅游经营者将相应旅游服务提供给其他旅游者时所获得的或应得的收益组成;因客观原因解除旅游合同,在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之间发生合同清算关系,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是从全部旅游费用中扣除旅游经营者已提供的旅游服务和嗣后必须提供的旅游服务的报酬之后剩余的费用;在因公交延误、证照瑕疵导致瑕疵履行时,未实际发生费用返还背后的法理依据是减价权制度。

  • 标签: 旅游合同 未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算 解除权 减价权
  • 简介:本文所谓的旅游合同,是指游客与旅行社之间发生的旅行社组织安排游客参加旅游活动,游客支付旅游费用的合同。旅游合同纠纷是指旅游合同的当事人特别是旅行社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内容而引发的违约纠纷,主要表现为旅行社不按约定组团出游,提供的餐饮、住宿、交通、购物、娱乐等服务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擅自变更、取消约定的旅游景点,延误变更日程,导游未尽职责等。

  • 标签: 旅行社 旅游合同 游客 合约 旅游费用 旅游活动
  • 简介:区域贸易协定是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推手和制度保障。区域贸易协定的迅猛发展对全球经济和政治进程以及国际贸易法治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区域贸易协定发展的动因是多元的,每种动因的现实表现则又是多样的。完备而有效的国际贸易法治,不仅在于规则本身的公平合理和精细,还要求各国重视影响规则制定和实施的政治及其他因素。

  • 标签: 国际贸易 区域贸易协定 政治动因 启示
  • 简介:国际海底区域制度在最近10年中获得了一定的发展,主要体现在国际海底管理局通过了两个探矿和勘探规章,但在立法中存在的几个重大争议问题,即勘探区域的重叠主张问题、反垄断问题和担保国的义务和责任问题,由于关涉各国的重大利益,在谈判中虽几经波折,但仍未能在现有规章中予以有效解决。我国作为国际海底区域的主要开发国,受到这几个问题的影响较大。因此,在立法中态度十分积极,发挥了重要作用,现有的安排应该说基本符合我国利益。

  • 标签: 国际海底区域 重叠主张 反垄断 担保国
  • 简介:现代社会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以及旅游服务企业经营的特征决定对于场所旅游服务企业的赔偿责任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限定:兼采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限定;赔偿数额的限定和赔偿种类损害赔偿范围的限定;以财产责任为主的责任方式限定。通过上述责任限定,我国旅游业才能达到平衡旅游经营者与旅游消费者利益的目标。

  • 标签: 场所旅游服务企业 赔偿 过错 责任
  • 简介:当下立法在旅游者权利救济上存在不足。惩罚性违约金担保债务履行、降低交易成本、维护市场秩序的功能决定了旅游合同惩罚性违约金设定的必要性。惩罚性违约金的设定应限于特定情形,以旅游经营者主观上的故意和重大过失为必要条件,并与损害赔偿相脱离。在适用上应体现形式的纯粹性、内容的确定性、变更的限定性和与其他规则的协调性。

  • 标签: 旅游合同 违约金 惩罚
  • 简介:伴随着区域经济一体化进程,区域行政规划逐渐兴起,同时也面临着合法性的质疑。从行政与法律的关系来看,在法律保留原则之下,区域行政规划必须具有组织法上的明确授权,但并不必然要求具备行为法上的依据。从中央与地方关系来看,在现行宪政体制之下,区域上级政府统一编制实施区域行政规划具有法律上的明确授权和宪政基础;同时基于纵向行政分权和地方政府自主性,区域地方政府间自主联合编制实施区域规划也具有相应作用空间。

  • 标签: 区域经济一体化 区域行政规划 法律保留原则
  • 简介:海洋蕴藏了巨大的碳汇资源,我国在环渤海区域进行开发具有光明前景。一方面,对海洋碳汇科学认识的提高,生态系统服务有偿理念的引入,以及国家气候责任的发展,都为海洋碳汇这一新兴市场的建设奠定了重要的理论基础;另一方面,国际组织、域外国家和地区在海洋碳汇标准和市场规则领域的探索,也为环渤海地区提供了实践借鉴。环渤海地区完全可以通过跨区域合作的方式,将海洋碳汇市场纳入到国家统一碳市场体系建设之中,在法律路径中采取地方立法推进模式,构建海洋碳汇市场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与国际环境条约以及国家海洋法律的协调机制,并重点完善海洋碳汇市场建设中碳汇抵消的核算、特殊环境影响评价、市场交易与监管规则等关键性制度安排。

  • 标签: 环渤海区域 海洋碳汇 生态系统服务付费 碳市场 法律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