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政府机构改革并不能通过单纯的精简就能实现,它涉及到政府行政模式的改革与重建,其实质是对行政权配置和运行方式的调整和革新。本文通过对行政权历史嬗变的剖析,指出准行政权的基本特质。然而,在我国现阶段,国家本位文化传统和计划经济体制的惯性与正在逐步确立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碰撞,表明准行政权在我国的发生发展将是一个曲折漫长的过程,这也正是我国机构改革一直在“精简———膨胀———再精简———再膨胀”怪圈中循环的症结所在。准行政权的特质,要求政府在行政权的运作中遵循行政权有限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这是政府机构改革的目标,自然要求政府行为受此原则的规制。唯此,政府机构改革才能取得更大的突破
简介:中国古代民族法制受到儒家民族观的深远影响。儒家民族观具有华夷有别、大一统、尊王攘夷、用夏变夷和因俗而治等内容。儒家认为华夷之间的本质区别在于是否具有礼乐文明,而夷人在接受了华夏的礼乐文明之后,则可以由夷入华。儒家民族观,其发展变化与适应以儒家为代表的华夏文明相一致。历代王朝制定治边政策时,主要遵循两种原则,一是"用夏变夷",一是"因俗而治",其目的均为实现儒家倡导的"王者无外""华夷一体"的大一统。儒家坚持"天下大同"的家国观,坚持"有教无类",将教化与仁、义、礼相结合,构成儒家民族观的基本要义。历代统治者制定针对汉地与四周少数民族的政策与法制时,都不同程度体现了儒家民族观的思想内涵。
简介:对央地财政分权中的权力配置及其限度,特别是中央财政权力合理限制,应作宪法考察。通过“选择构筑”视角,可以更好地展示中国当前财政分权体制的特征,即中央财政权力的过分强大和地方自主性的缺失。中央政府通过项目制为基础的专项转移支付,对地方财政支出目的、力度和方式等产生实质性影响,造成地方政府的政策选择的扭曲,也间接导致中央政府政策目标难以实现、地方政府难以设定本地财政政策目标和公共服务面临质量压力。“选择构筑”视角帮助我们看到中央政府的财政权力应根据宪法平衡央地关系的基本原则进行限制和约束,这对央地财政分权的进一步改革也有指导意义。当下的央地财政分权改革,应明确全国人大、地方人大在专项转移支付项目的申请、实施和验收阶段的参与和监督,同时也应由司法机关来介入和解决中央和地方财权的相关冲突。
简介: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为行政权力介入不正当竞争行为设定公共利益限制,造成实践中可能侵及到私人权利领域。通过对六个典型国家(地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分析,发现绝大多数国家对不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按其性质采用了不同的规制方式:对于仅涉及经营者之间侵权纠纷的,多数国家只规定了私法救济途径,行政机关并不介入;埘于与竞争秩序关系紧密,与消费者权益维护相关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制,行政机关发挥了积极作用。我国应借鉴其他国家的立法经验,对不正当竞争行为采用分类规制,正确认识行政权力在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中的作用。
简介:<正>少数民族的宗教权,包括民族宗教信仰权、宗教生活权。指多民族国家或国际社会通过国内立法或国际公法形式,允许和保障各少数民族享有信仰自己所崇信的宗教教义,教旨、教派以及供奉自己所笃信膜拜的教主、教神的自由权利;同时享有参加和实行各种宗教仪式活动的自由权利。这里,所谓少数民族,一般指多民族国家中相对主体民族人数较少的民族;在国际社会或多种族、种群或尚存殖民领土、非自治领土或托管领土国家中,除上述涵义外,“少数民族”还兼含在一定法域中居于“从属”地位的特定的人们共同体或特定民族(种族、种群)综合体。例如海湾地区居于被统治地位的库尔
简介:<正>清朝作为我国历史上统一的多民族封建王朝,集历代统治经验之大成,在维护国家统一的前提下,对边疆各民族地区采取了较为灵活的统治方式,就其刑罚而言,既适用国家统一的刑罚制度,也有受民族传统习惯影响,在制定的民族法规中,规定了不少特殊的处罚方式。“换刑制”,就是清朝刑罚制度在民族地区实行变通的主要形式之一。清代的所谓“换刑制”,就是将清律规定的“充军”、“流”、“徒”等刑罚按其等级折合成相应的枷号刑和鞭刑,亦称为“折枷”。这种制度原为保护旗人而制定的,后来逐渐在民族地区广泛适用,成为清朝对民族地区依法统治的一个重要方面。据光绪《大清会典事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