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美国宪法之所以被称为"法庭上的宪法",是因为其持久生命维系于联邦法院基于个案所作出的活泛解释。以遭到28个州起诉的"医改法案"为例,其合宪抑或违宪之决定性因素,正在于主审法官对于"国会商事立法权"所涉条款之宪法解释。基于其所惯持之司法哲学的不同,法官在个案裁决过程中,很可能选择不同的宪法解释方法;以联邦最高法院为例,"休斯法院"经历了由"不主动干涉主义"到"洛克纳主义"再到"司法克制主义"的转变,其之后的"斯通法院"适用"双重基准"原则,"伦奎斯特法院"则采行"原旨主义"解释哲学或方法。现任"罗伯茨法院"尽管被冠以能动之名,由于组成该法院之大法官们所固有的司法哲学并非"铁板一块",由此决定了"罗伯茨法院"对"国会商事立法权"所涉条款解释的多元路径,而最终罗伯茨大法官在选择以推翻"商事立法权"为法案之合宪性庇护的同时,肯定了国会有权以征税权制定公民强制条款,不能不说是出于司法谦抑精神的考量。
简介:卢克斯征引加利的观点,将权力视为一种"本质上争议的概念"。豪格检视上述观点后,指出权力是一种"家族相似性概念",权力的不同使用方式构成了一个概念家族,不同解释方案之间并非必然是相互排斥的关系,权力讨论应当是一种正和情境。豪格的批评忽略了对加利的直接考察,通过对卢克斯与加利之间学术关系的考证可发现:一方面,卢克斯的逻辑困境源自对加利的不纯粹继承;另一方面,加利与豪格的分析框架,除去对价值因素的不同认识,并无实质性差异。相比较而言,加利的体系更加完整,也更具有现实指导意义。因此,将权力视为"本质上争议的概念"依然是一种更有价值的选择,前提是我们必须重新回归加利的理论。
简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国际法理论在国家发展和对外交往的过程中逐渐形成。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树立正确的国际法观,可促使国际法在维护国家利益和促进国际关系的健康发展中发挥作用。在以经济全球化为引领的全球化浪潮中,国际主权的概念面临着多重挑战。以和平与发展为主题的时代为确立以和平共处五项原则为本质的新型国家关系提供了现实可能性。建立公平合理的国际政治经济新秩序是中国几代领导人追求的理想,也是中国政府的一贯主张。国际法治在中国的国际法学界蔚然兴起并逐步深化,成为国际法领域的主流话语。中国政府提出了建设和谐世界的主张,并受到了学术界的初步支持。
简介:本文主要探讨巴迪欧的事件哲学中的基本概念和核心命题,以此揭示事件哲学的理论基础。巴迪欧认为,事件主要存在于事件场所,事件场所部分处于情境中。海德格尔追求的存在之真理及其场域是普遍的、稳定的和常规的,而与之相对立的是特殊的、不稳定的和非常规的,巴迪欧将这种非常规的多元称为事件场所。巴迪欧将集合(情境)与幂集(情境状态)之间的差异,融入对存在的理解中,并根据存在在情境与情境状态中的表现与再现的形式不同,将其分为常态、赘生物与奇点三种类型。奇点反对赘生物和常态,它可以被表现却不能被再现,它属于情境,是一种元素,而作为子集不能被再现于情境状态中。它是历史存在的本质属性,尤其是事件场所的本质属性。事件场所与情境中的奇点,即独特的多元密不可分。但不是所有的情境中都能够有事件场所,巴迪欧将情境分为自然情境、中立情境和历史情境三种类型,只有在不稳定的历史情境中,事件才有可能显现。事件由其所在的事件场所与自身共同构成,它是不可在情境中显现的元素,但又超越了情境中的运算方式,虽不能被计为一,但也不能归为零,它呈现出一种“超一”的姿态,与情境相关却超越了情境,而这一切构成了具有独特性质的事件。事件是真理的起点。真理是情境的无穷子集,包含着无穷无尽的踪迹。真理是难以察觉的,它在知识里凿洞。巴迪欧借助保罗·科恩的数学概念“脱殊”,说明真理是被假设完整的脱殊忠诚程序所积极调查的那些项的再集合。真理不符合语法规则,正如事件不符合情境规则一样。他还借用科恩的“力迫”证明法,证明真理的存在。他将真理的生成绘成一幅复杂的“存在的十字架”图式,以此描述真理生成的脱殊途径。这是一幅真